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民眾黨團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規定最高法院、大法庭辯論及宣判原則上應公開播送,而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審理案件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亦得由法院職權或依被告聲請而公開播送,亦即縱使當事人不同意,該案仍可能因上開法律規定而公開直播,在司法人員未必皆具備充分的「多元性別知能與人權敏感度」的狀況下,此設計將有可能嚴重侵害多元性別當事人的隱私!
伴盟義務律師長期代理同志、跨性別者、雙性人/間性人(intersex)等多元性別(LGBTI+) 群體之人權維護案件過程,最常被當事人問到的問題就是「律師,請問我的身分是否會因為法院審判而被公開?」
性別、性傾向與性別認同都涉及個人隱私,個人有權決定在什麼時候、以什麼方式向什麼人公開。但當多元性別等性少數群體因為遭遇歧視、性騷擾,或因國家錯誤政策如變更性別登記須強制手術等,不得不走上法庭為自己與性少數者發聲,維護性少數群體權益時,卻可能因此面臨是否會遭強迫出櫃的重大疑慮。
以伴盟律師近年代理的多起跨性別職場歧視案件為例,如果上開修法草案通過,則只要法院主觀上認為該案涉及重大公益或屬於社會矚目案件,就可以於事實審審理期間公開直播,讓當事人之真實姓名、外貌、性別認同探索歷程或醫療紀錄都被迫公開,且高度可能因為網路直播被他人截圖留存而永久暴露於公眾目光之前,必須承擔可能隨之而來之歧視甚至影響身旁親友。在這種情況下,伴盟律師認為若欠缺完整配套,將嚴重不利於多元性別者近用司法程序之可能。
且上開直播如由法院職權決定,則在當今仍有部分法官嚴重欠缺多元性別知能之情況下,亦可能因不瞭解多元性別者之社會處境乃至偏見,而做出不適當之決定。例如曾有法官於審理跨性別者相關案件時,於公開法庭詢問跨性別當事人之親密伴侶關係與其他性別隱私問題,且拒絕依代理律師之當庭請求,調整其詢問方式,明顯欠缺性別隱私敏感度,在此情況下,承審法官顯有可能完全未意識到此部分開庭不應列入直播範圍,進而作成侵害當事人性別隱私之直播決定,後果堪慮。
一旦法庭直播實質上成為公審,站在法庭等於交出自己全部隱私,勢必導致更多性少數當事人為避免身分曝光,不敢透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權益,此不但將影響個案救濟,長期來說,亦不利於司法介入審查相關多元性別政策及法律之可能。
在大方向上,伴盟並不反對法庭直播的政策,但反對目前沒有充分思考、不顧及當事人權益、倉促上路的法庭直播修法。如要進行法庭直播,至少應同時思考:
涉及多元性別議題之案件,應以保障多元性別當事人之性別隱私及個資為最優先,如當事人明示不願進行法庭直播,即應尊重上開當事人意願而不直播。
直播過程應以法律辯論議題為主,非經當事人同意,不應及於證據開示、證人或當事人訊問等事實層面部分,避免當事人隱私暴露。
應一併檢討現行審理不公開與裁判書不公開制度,於適當範圍內將過度暴露性別隱私或其他個人性隱私之案件(例如多元性別者職場歧視案件,或侵害配偶權案件),列入審理不公開範圍,或明定應於此類案件採取裁判書匿名、減少揭露過多細節,避免強迫出櫃或二度傷害等規定。
應一併檢討現行偵查不公開制度,避免性少數者涉入司法案件時,其無關案情之性別隱私遭媒體報導而被迫暴露,例如實務上不乏警方公布社會案件偵查過程時,會提及涉嫌人「男扮女裝」「曾是AV演員」,但該案件之事實與涉嫌人之穿著偏好或曾否拍攝AV並無關聯,此類揭露除滿足社會大眾獵奇心理外,並無實際助益,此部分亦應實質檢討與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