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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檢方洩密成加害幫兇?柬埔寨詐騙受害人再陷深淵|「跨國求職詐騙國賠案」一審宣判聯合聲明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2022年8月9日,高雄地檢署破獲一件跨國求職詐騙案件,並自行發布新聞稿,標題為「國人遭誘騙赴杜拜高薪打工,慘被控制行動自由 檢調破獲杜拜電信詐欺及人口販運案 台籍主嫌2人經聲請羈押禁見獲准」,高雄地檢署亦提供新聞媒體相關的影像資訊。然而,高雄地檢署提供的影片並非是杜拜打工民眾遭到電擊的毆打畫面,而是本案當事人小P在柬埔寨被其他詐騙集團虐打的影像。

小P被民間團體救援返台後,曾向高雄地檢署控訴,因為該地檢署並沒有完整的去識別化,其曝光影片可以特定到小P身分,導致詐騙集團對小P施以更嚴重的囚禁、虐待。甚至,回台後還得了複雜性創傷壓力症候群(CPTSD)。對此,高雄地檢署竟稱,被害人之所以遭受更嚴重的虐打,並無法證明是因為影片所致,認為即便高雄地檢署沒有盡查證義務而錯誤發布影片,小P所承受的傷害跟高雄地檢署亦無具備因果關係,所以毋庸對小P負責。

民間團體主張高雄地檢署不僅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也導致小P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遂向高雄地檢署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後續,經歷3次開庭的審理程序,於今日(7月28日)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宣判小P敗訴(判決字號: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國簡字第9號判決)。

就此,民間司改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4團體針對「跨國求職詐騙國賠案」一審宣判發佈聯合聲明:
一、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高檢署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高雄地檢署應負起賠償責任
二、因果關係的嚴格認定,將會導致國家賠償的求助無門

一、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高雄地檢署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高雄地檢署應負起賠償責任

首先,監察院112年8月25日調查報告認定高雄地檢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指出由於高雄地檢署僅憑調查局高雄市調處說詞,並未積極查證影片的真實性,也未落實去識別化作業,因此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之偵查不公開規定。此外,監察院亦於調查報告中指出高雄地檢署的新聞稿不但誤植影片地點,也忽視影片中之被害人小P仍在柬埔寨受詐騙集團拘禁控制,導致新聞發布後小P遭中國籍詐團首謀加重囚禁與虐待。

直至2022年9月25日,民間團體成功救援小P返台。經警方鑑定後,小P為人口販運被害人,醫師亦診斷出小P患有嚴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時至今日小P仍無法穩定工作。監察院於調查報告中譴責高雄地檢署未積極提供被害人相關輔導協助及補償措施,也未究責相關違失人員,認為高雄地檢署有違失。

民間團體認為檢察機關於偵查案件時,應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規定,針對絕對禁止公開類型案件應嚴格審查且不論任何理由均不能公開。然而,高雄地檢署就小P尚遭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之情形,應絕對不得公開,卻因疏於審查而公開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又高雄地檢署針對公開之影像雖有進行馬賽克遮隱工作,但影像內容並未進行變音,亦未模糊其他房間影像畫面(房間擺設、施虐者之聲音),因此得以特定被害人小P身分,導致其因此更受虐待,造成二次傷害。

植基於此,我們認為從被害人陳述、監察院調查報告中,都可以看到高雄地檢署明確違反偵查不公開。而偵查不公開制度的核心目的之一在於保護關係人憲法權益,亦即關鍵證人或被害人身分如遭揭露,極可能造成其人身安全上的危害,此亦即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明定於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係絕對不得公開之案件類型

因此,鑒於高雄地檢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致使小P遭受人身安全上的侵害,該署應就此違失行為負起相應責任。

二、因果關係的嚴格認定,將會導致國家賠償的求助無門

本案審理過程不成比例地聚焦於「被害人損害成立的因果關係」上,法院未予充分審酌高雄地檢署偵查不公開違反一事,也並未考量跨國求職詐騙案的地理限制因素,以及當時被害者的身心受虐狀況,現實上無法於受虐地點蒐集相關事證,甚至大部分施虐證據亦集中掌握於詐騙集團手中,而檢調卻無法逮捕詐騙集團主要成員,導致舉證困難。因此,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民間團體主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顯失公平」之衡平法理轉換舉證責任。換言之,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由高雄地檢署就損害成立的因果關係是否欠缺的認定上負舉證責任。

民間團體亦主張依現行國家賠償法的學理解釋,就公務員違反職務之舉證,一般而言,可經由被害人對於公務員可歸責的違反職務之推論而予達成。例如,高雄地檢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違法作為,在經驗上已足以構成必要注意義務之違反。因此,公務員違反職務後隨即致生被害人損害,通常可推定為職務違反與損害結果之間具備因果關係,除非被告進一步提出「合法替代行為之抗辯」,才得以推翻損害成立之因果關係。

然而,民間團體觀察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開庭的審理過程中,法官不僅漠視了對原告小P有利的證據聲請,也頻頻質問本案的委任律師「原告如何證明當時有被虐待?」、「請原告證明柬埔寨的人是看到哪一篇新聞才施暴的?」、「原告如何證明因為相關新聞,而被打得更嚴重?」換言之,法院並未審酌本案的地理空間限制,也昧於機房詐騙人員尚未逮捕歸案的現實,要求隨時有生命危險的小P對詐騙集團進行詳盡的蒐證,並逕自駁回當事人提出有利的證據調查聲請。甚至,亦未依顯失公平之訴訟法理轉換原被告之舉證責任,反而讓當事人承擔訴訟上之不利益,導致國家賠償責任認定過於嚴格,陷入求助無門的窘境。

綜上,我們呼籲司法體系應更加公允地看待被害人的案件特殊性,使因果關係證明和舉證責任分配有一定程度的合理安排,並審酌高雄地檢署並未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審查案件,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且導致被害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等重大法益之侵害。對於一審宣判結果,民間團體也會持續協助當事人提起上訴,爭取對當事人有利的判決結果。同時,我們也籲請各界繼續關注本案,要求高雄地檢署應就此違失行為擔負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