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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民團聯合聲明|增訂死刑條款無法遏止兒虐

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113憲判8」)對死刑作成合憲性解釋,如同打開潘朵拉的盒子一般,令大眾認為死刑既已合憲,就不需要給予過多的限制。

隨之而來的是,死刑在執行的放寬、增訂的擴張,這包含了:法務部修惡《執行死刑規則》;以及今年(2025年)7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兒虐修正案,新增死刑規定。

對此次修法,民間團體聯合發表聲明如下:

一、違反公政公約,可謂廢除死刑大退步

台灣在2009年已經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必須遵循兩公約本文,並參照人權事務委員會作成的一般性意見,以及國際專家所提出的結論性意見以檢討我國的人權標準。

在《公政公約》第6條、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50段中,多次強調台灣雖然仍有死刑,但不應該走回頭路。這不僅包含台灣不能增加死刑的執行,也不應該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

然而,這次立法院的修法公然違反《公政公約》的精神,不僅讓台灣廢除死刑之政策大幅倒退,更令人質疑國家要如何面對2026年即將到來的兩公約第4次國際審查。

二、違反憲法法庭113憲判8意旨,立法委員自我放棄專業與尊嚴

民間團體認為,「113憲判8」存有諸多瑕疵與不足之處,但其仍對死刑制度設下最低標準。其中,「113憲判8」明確指出,死刑在台灣雖仍合憲,但應嚴格限縮在「故意殺人」的案件類型;且即使符合「故意殺人」的要件,也應檢視案件是否為「情節最嚴重」的犯罪、是否遵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並檢視個案是否有更生教化可能性、再犯可能性、再社會可能性等等,最終才能決定是否要判處死刑。

然而,此次立法院新增及修正《刑法》第272-1條、第286條,讓不屬於「犯罪情節最嚴重」之非故意殺人的「虐童致死」案件類型,有判處死刑的可能性。

這樣的修法不僅公然打臉憲法法庭去年才作成的「113憲判8」,且也忽視了憲法法庭所參考《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段,肯認「最嚴重之犯罪」應作嚴格解釋,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之極嚴重罪行。也就是說,「過失致死」是否被大法官認定為最嚴重之犯罪類型,容有商榷餘地,但參酌《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段與第50段之意旨,「過失致死」應被排除在最嚴重之犯罪類型外,所以不屬於死刑適用之範圍。本次刑法第286條修法,不僅具有違憲疑慮,亦違背《公政公約》保障生命權之意旨。如此的修法品質更可謂立法委員藐視立法技術的專業、摒棄對法治國家的尊重,令人唏噓。

三、嚴刑峻法恐增加兒虐黑數

若從文化、社會、民情和台灣相近的日本和韓國借鑑,亦可以觀察到,日本和韓國面對兒虐案件而選擇嚴刑峻法的路線,所帶來的結果並不是社會大眾所期盼的兒虐數量降低,或是兒虐案件被有效介入。反之,儘管兒虐相關的法條多次修重,每年的兒虐數仍持續升高,甚至出現加害者因害怕政府介入,而選擇讓孩童不就學、不就醫,或是避開通報系統,導致政府或民間單位更難及時發現並介入的現象發生。

此外,若以重罰取代對兒虐案件成因的理解以及事前有效預防,更無法避免未來再度發生兒虐案件。這樣的結果,應該不是關心兒虐議題的我們所願意看到的;而如何設置多層次、多角度的防護網,讓孩子平安成長,才是我們更關心的。

四、呼籲:

針對立法院倉促通過的兒虐修法,民間團體呼籲:

(一)行政院應對違反《公政公約》與「113憲判8」的法律條文提起覆議。

(二)即便兒虐修法生效,亦違反《公政公約》以及「113憲判8」意旨,而有違憲疑慮。有鑑於此,我們呼籲法官、檢察官應基於對憲法之忠誠義務,拒絕適用有違憲疑慮之條文或聲請憲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