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創校百年的私立大學校長,爆出違法挪用公款遭調查、起訴,董事會卻力挺連任;黨國大老創設「最高學府」私立大學校長,短報造假招生名額遭教育部開罰40萬,9成教職員咸認不適任,董事會無視教職員生反彈繼續力挺到底;私立科大校長濫權護送自己兒子兩年半拿到學士外加碩士學位,馬上在自己學校擔任講師授課、遭教育部開罰50萬並取消其子碩士學歷……(近年私校違法爭議參見附件一)
台灣私立大專院校校長近年來這些高度爭議、違法明確、甚至遭到判刑的案例頻傳,然而,面對這些斯文掃地的荒唐亂象,私校教師、職員與學生們,卻一點辦法也沒有。事實上,因法制上的嚴重缺失,長期放任私立大專院校校長遴選制度得以完全忽視、甚至藐視教職員生意見,以致於校長一職,越來越常淪為董事會「獨裁體制」權力共犯結構下的代理人。探究問題根源,即出在《大學法》本身。
《大學法》自2005年全文修正至今,超過20年未與時俱進跟上社會進度與民主治理腳步持續改革。現行《大學法》錯誤地無視於私校存在本身,乃是來自於國家委託其『代行』政府職能的高度公共性、而非私人營利事業,卻在制度規範上,讓公立與私立大學的校長遴選展現出完全相反的精神,並將私立大專院校校長遴選權力,毫無保留交給私校董事會,使其得以近乎「獨裁」的專斷集權模式,牢牢控制校長遴選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並扼殺一切民主參與的可能性!而讓原先學內真正主體 - 教師、職員與學生,連最起碼象徵性的「背書」參與的邊都摸不到。
《大學法》規範與實際運作中的「校長遴選」:公學 vs. 私校
現行《大學法》第9條對公立大學校長的產生,透過法律條文的位階,清楚、明確地規範由學校組成「遴選委員會」以及委員會的組成結構(包括各類成員比例與產生方式),此外,遴選委員會的組織、運作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等,亦由教育部進一步訂定辦法規範。除此之外,高教工會也發現,在近年來公立大學校長的遴選制度改革中,民主參與精神也已逐漸普及,工會整理包括清大、陽明交大、成大、政大等9所主要國立大學,這些學校在校長遴選過程中,都已進一步納入了讓教師乃至於甚至擴及至教職員生得以參與程度不一的「同意權」投票機制。以陽明交通大學為例,在其校長遴選過程中,已經設計了讓『由到校服務滿1年以上之單位編制內全體教師、單位編制內全體職員,以及修讀學位之在學學生等3類人員,同時分別對各校長候選人進行不記名投票。』近乎同意權「普選」的制度(詳見附件二整理)。
無論是從大學民主的落實,抑或是大學治理的精神來看,讓一所大學當中真正的主體,包括教師、職員與學生,得以最大程度參與到校長遴選的過程當中,讓有意願成為大學領導人的校長候選人負責任地面對教職員生,都是台灣社會整體民主深化極重要的一環,然而,讓人遺憾的是,民主的光卻完全無法照進私立大專院校內。
如果我們檢視現行《大學法》對私立大學校長的遴選的規範,至今仍僅規範:「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如此一來,等於完全將一切權力交由董事會專斷獨權來決定。《大學法》對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如何組成、如何運作完全沒有任何規範,換句話說,私立大學董事會可以隨心所欲、任意組成形式上所謂的「遴選委員會」來「遴選」校長,但實際上,則是由董事會牢牢掌握校長產生與續任的百分之百決定權!
私立大專院校校長遴選法制上的根本缺失,造就了私立大專院校,成為台灣至今民主依然完全透不進光的幽暗「民主禁地」!這也才是過去即便私立大學校長爭議、甚至離譜、違法的行徑頻傳情況下,不管學校內的教師、職員與學生如何表達不滿(甚至超過9成表態認為校長不適任),但只要董事會決定繼續力挺,就算校長被地檢署調查、校長被教育部開罰,校長還是可以在董事會一小群人不透光的集權決定下高枕無憂、全然無視於教職員生的意見、愜意連任。
工會文大分部召集人(亦為工會副理事長)的翟敬宜,在記者會上特別以此前文化大學校長遴選過程中,校內民意是如何被踐踏為例:
『目前私立大學的所謂「校長遴選委員會」,看起來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和校友代表面面顧到,狀似民主,但有一組各校皆有的通行碼,叫做「報請董事會圈選」、「提請董事會擇聘」、「由董事會遴聘」。因此就算各類別遴選委員先投票普選,最終名單殊途同歸還是得送進董事會,董事欽點誰就是誰。如果你是他們不認識、不苟同的雜質,初選票數再高也鐵定出局。三年前文大選校長,職員代表也是先普選,百餘人排隊投票,大家都期待自己的一票能選出眾望所歸的代表,誰知道好不容易選出最高票的五個人,第二輪竟然是送到一級主管組成的行政會議,五人重新選三個,最終送上名單給董事會。董事會一圈,當初普選第一高票的同仁慘遭一腳被踢出「遴選委員會」。』
而這樣的問題,在這些年來少子化下的私立大專院校,我們更是看到越來越多的私校董事會,為了將原本屬於社會的龐大公共校產繼續佔為己有,透過校長來遂行董事會意志,以各種方法違法逼退教職員生,甚至先斬後奏、直接跳過教育部,無預警宣布停辦的種種惡質行徑,最後導致教職員失去工作、成千上百學生被迫轉學、輟學權益遭受到嚴重侵害。
受國家委託執行職能 辦學經費半數來自政府
一校之長竟可完全不受教職員生監督 恣意妄為莫可奈何!
工會要特別強調的是,私大大專院校在台灣的角色與功能,事實上是接受國家的委託,執行本來就是屬於國家責任一部分的提供教育服務的職能,也因此,私校從校地取得(或租借)、稅賦減免、接受國家補助等面向,處處可見國家扮演高度扶持與支助的角色。也因此,私人辦學的本質,從一開始就不是「私人企業」,而是應被視為與公立大學一般,必須受到國家、政府與人民的共同監督與管理的公共服務事業。
更不用提特別政府在進一步增加對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學費的補助後,根據工會對目前台灣的私立大專院校的財務收支進行通盤推估:多數私立大專院校每年收入來自國家公共經費的補助皆逾四成,許多學校則已接近五成,不少私校辦學經費來自國家補助更是高達五成以上(以龍華科技大學為例,辦學收入直接來自國家補助的金額高達8億元以上、比例保守估計更超過51%),換言之,私立大專院校的財務運作高度來自國家的資助已是鐵一般的事實。而另一方面,私立大專辦學收入每年來自私人(非僅董事會)捐贈的比例平均不到1%(許多學校甚至低到0.2%)。
從各個角度來看,國家、政府與台灣社會沒有任何理由放任私立大專院校繼續拒絕讓民主的光照進校園,繼續以董事會近乎獨裁集權的方式、罔顧校內的教職員與學生,持續透過掌握校長來實質決定一切校務。這也是為何工會此時此刻必須高聲呼籲,推動《大學法》改革修法,將公私立大學校長的民主討論與決定權還給校內的主體-教師、職員與學生!
終結獨裁專權 讓民主的光照進私立大專院校
《大學法》改革刻不容緩 校長遴選強制納入「教職員生」同意權
高教工會世新大學分部召集人陳信行(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指出:
『本次工會倡議修改大學法,使得私立學校校長遴選制度能夠與公立大學的制度接近,這是保護台灣私立大學公共性的關鍵一步。近十餘年來,一些私立大學領導日漸腐化之下,「三級三審」制度形同虛設,校務會議職權被架空。究其根本,就是董事會遴聘的校長職位,只對上負責,對利害相關的校內教職員生反而成為獨裁者。如果台灣社會如此自豪於我們的民主價值,怎麼可以容忍如此大量的全民公款所補助的大量台灣子弟的教育,淪為少數土霸王們的禁臠?』
因此,工會具體提出對《大學法》第9條的工會版修法版本(見附件三),核心訴求為『公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校長遴選程序,皆應納入「教職員生同意權」機制』,改革重點說明如下:
- 校長遴選過程是校園民主的關鍵基石,且校園民主的維護不應因公校或私校存有差別。是故,公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皆應納入「教職員生同意權」機制(如由校務會議代表投票、全校教職員生依校務會議比例或直接普選投票,作為第一階段同意權門檻),使產生之校長有機會受到校內成員之民主意志監督。
- 應當要求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亦依校園民主機制產生,比照大學法第9條第2項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規定,要求有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教職員生代表),及由校務會議推選之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 公立及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委員名單、會議記錄應當於網路上公開。現行公立大學多半於網站上設有「校長遴選專區」以揭示各種資料,但私立大學多半沒有,甚至屢傳私校遴選校長卻未實質成立校長遴選委員會,僅以紙上作業,實際由董事會直接決定校長之情況。
- 私立大學校長遴選應由其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而董事會至多僅能對遴選結果「同意」或「不同意」,而不得「圈選」;如同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遴選結果報教育部「同意」,而並非由教育部「圈選」。
- 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續聘程序,應比照公立大學有名確任期,且僅得續聘連任一次,以維護校園民主發展。
工會進一步說明:目前立法院內已有不同黨團提出版本不一的《大學法》修法草案,高教工會呼籲無論如何,在此次《大學法》修法改革過程當中,務必要將民主的光一併帶近私大大專院校內,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就是從私立大學校長遴選過程落實由教職員生有權參與、決定的修法方向開始!針對《大學法》修法改革,工會也已開始展開連署與串連行動,我們深信:絕大多數服務於台灣高教環境中的老師、職員與學生,都已不能再容許私立大專院校繼續淪為台灣社會的「民主禁地」了!
附件一、近年私立大專院校校長重大爭議表
| 學 校 | 校 長 | 爭議/違法行為 | 是否仍連任 |
| 輔仁大學 | 江漢聲
2012- 2024 |
2018年7月,輔仁大學前稽核室主任公開舉證指出校長江漢聲涉嫌挪用公款等不法行徑。2019年6月,新北地檢署調查局大規模至輔大搜索並帶回江漢聲等人。2022年1月,新北地檢署依背信罪將江漢聲提起公訴。2024年1月,法官依背信罪嫌判處江漢聲10月徒刑。 | 是。
2019年3月董事會不顧教職員生疑慮繼續力挺江漢聲連任。 |
| 文化大學 | 王子奇
2022- |
2024年8月,文化大學遭媒體披露:刻意未如實將繁星推薦、申請入學等招生管道缺額回流到分發入學,短報缺額,藉此壓低分發入學管道缺額「美化」招生帳面數字,嚴重影響考生權益。教育部調查後依《私校法》對校長王子奇開罰40萬元並減扣招生名額。文大校友總會決議公開批評學校決策者「自甘末流、投機取巧」應知所進退。2024年10月,高教工會公布文大教職員對上任兩年來的王子奇校長滿意度調查,高達95%教職員認為王子奇已不適合繼續擔任文大校長一職。 | 2022年9月就任。
傳董事會即將決議續任。 |
| 僑光科技大學 | 楊敏華
2015- 2019 |
2019年8月,經媒體披露校長楊敏華公然主導協助其子,違法在短短2年半即取得僑光科大學士學位、碩士學位與講師教職的醜聞弊案。同年9月,教育部調查認定校長違反規定、紊亂招生程序,開罰50萬元並撤銷楊敏華校長兒子此前在僑光科大取得之學位。 | 未連任。
但董事會也未做出任何懲處。2019年10月卸任後獲聘為特聘教授。 |
| 世新大學 | 吳永乾
2014- 2022 |
2014年上任後屢因爭議行為遭世新學生批評,2017、18兩年,連續因生師比過高、教學資源不足、宿舍不足、盈餘過高等客觀指標,經學生團體評為大學學店排行一般私校第一名。2018年執意調漲學費時,遭學生批評校內基礎教育資源打折、圖書館館員裁撤至1/3不到;校方卻砸大錢做外觀裝潢、添購高價設備,如廁所內加裝電視與昂貴烘手機。2020年12月,經校內學生媒體披露:吳永乾座車駕駛為方便吳上車,長年違規直接將車違停在紅線及人行道上,並多次遭開罰。校長吳永乾與董事長周成虎兩人所購置座車合計花費近800萬元。 | 是。
爭議不斷下世新董事會2018年仍力挺連任。 |
附件二、主要國立大學校長遴選過程「同意權」行使制度之整理
| 學 校 | 遴選過程同意權機制 | 有同意權者身分 | 門檻 |
| 政治大學 | 候選人公告後,遴委會應於3週內舉辦公聽會至少2場,邀請校 長候選人向全校說明其治校理念。公聽會結束後3週內行使同意權。 | 身分別代表投票制
全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專任約聘教學人員、交換教師、助理研究員以上專任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含助教、職員、約用人員)、其他人員(含軍訓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工友)與學生行使同意權投票之代表。 各代表人數依各該類別人員佔校務會議代表之比例計算之。 |
個身分別分別進行統計,但每位候選人得票數統計達出席投票人數40%同意時即停止開票。
通過門檻之校長候選人至少2人以上,提供遴委會參考遴選。 |
| 清華大學 | 遴委會決定遴選程序,審核候選人資格,提出2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並就其中1至2人同時或分次辦理全校教授及副教授不記名投票。 | 副教授以上教師投票制
全校教授及副教授進行不記名投票。 |
得同意票達投票總數1/2以上者即為同意。 |
| 陽明交通大學 | 遴委會舉辦由全校教師、學生、行政人員參加之座談會,聽取有關學校發展、理想校長人選等意見後,就推薦人選中初選選出2人以上之校長候選人。 | 編制內教、職員、學生普選制
由到校服務滿1年以上之單位編制內全體教師、單位編制內全體職員,以及修讀學位之在學學生等3類人員,同時分別對各校長候選人進行不記名投票。 |
獲得參與投票總數1/3以上之同意票或超過2/3不同意票時,即中止統計。 |
| 成功大學 | 遴委會應將第一階段選出之候選人資料上網公布,並分送予本校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且安排適當時間與地點,於教師行使同意權之前,舉辦說明會。 | 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投票制
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 |
個別候選人之同意票達投票總人數1/5之通過門檻後,即對該候選人停止計票。 |
| 台北科技大學 | 遴委會將第一階段選出之候選人之簡歷影送本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其餘資料影印送各系(所)、院公告。 | 校務會議代表行使同意權制
由校務會議代表行使同意權 |
校務會議代表2/3以上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者為參與第三階段遴選之候選人。每位候選人得票數統計達法定同意票數時即不再統計。如獲投票總數過半數同意人數未足2人應依前述程序重新公告並於遴選推薦後再度行使同意權。原已獲投票總數過半數上同意者其資格予以保留。 |
| 台灣科技大學 | 遴委會應舉辦校長候選人之治校理念說明 會,邀請校長候選人向全校說明其治校理念。 | 編制內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投票制 | 候選人以達到領票人1/2同意為通過。對每一候選人選票之統計至票數達到通過或不通過門檻,即停止計票。 |
| 中山大學 | 遴委會就被推薦人選決定3至6人參與第二階段遴選。
將第一階段候選人資料上網公佈,並分送予本校編制內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且安排適當時間地點,於教師行使同意權前舉辦說明會。 |
編制內專任講師以上投票制
編制內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針對每一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 |
獲得出席投票總數1/2以上之同意為通過。對每一候選人選票之統計至確定通過時即停止開票。 |
| 中央大學 | 遴委會向校務會議推薦3至8位候選人,由校務會議辦理無記名認可投票。 | 校務會議代表行使同意權制 | 經校務會議代表2/3以上出席,出席代表1/2(含)以上同意為通過認可。投票選票統計至確定通過或不通過即告中止。 |
| 高雄大學 | 遴委會應於公告校長候選人名單後1個月內邀請候選人公開演講及座談,闡述治校理念並聽取教職員工生對學校未來發展及理想校長人選意見。 | 校務會議代表+非校務會議代表之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投票制
由校務會議代表及非校務會議代表之本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分別針對每一位校長候選人投票行使同意權。 |
獲得校務會議代表及非校務會議代表之本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之人數2/5同意時,即通過同意權之行使並停止唱票。 |
台灣高等教產業工會整理2025.8.5
附件三、高教工會修法主張:公私立大學校長遴選程序皆應納入「教職員生同意權」機制
| 高教工會修法版本 | 現行大學法條文 |
| 第9條(大學校長遴選程序)
1.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2.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校務會議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3.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其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準用公立大學規定,遴選之校長經董事會同意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4.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5. 大學校長遴選之過程,應包含由校務會議代表或全校教職員生投票對個別校長候選人進行推薦投票,校務會議推薦校長候選人至少應產生二人。 6.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7.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8. 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
第9條(大學校長遴選程序)
1.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2.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3.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4.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5.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6.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7. 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