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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請不要以愛之名殺我!障礙者的生存權,不該被憐憫取代

文/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近日,一位老母親殺害重度小兒麻痺孩子的案件,再次引發社會大眾熱議。這位母親獨自照顧兒子超過半世紀,心力交瘁,又擔心自己年老後無人照料兒子,因此在極度絕望中結束了孩子的生命。台北地院今年5月依家暴殺人罪減刑輕判2年6月徒刑,並在判決書中建請總統予以特赦。輿論中再度響起熟悉的聲音:「她已經夠可憐了。」

然而,當社會只看見照顧者的悲劇,卻忽略被殺害者的存在,我們其實在默默削弱一件更根本的價值——障礙者的生命權。如果「照顧太累」可以成為奪走生命的理由,那麼障礙者的生存權就會在特赦的呼聲中消逝。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第10條明確指出:「締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確實享有生命權。」台灣已於2014年將CRPD內國法化,也積極引進其他聯合國人權公約,但至今我們仍能看到每當類似事件發生,輿論與司法卻往往傾向於「憐憫殺人」。這樣的憐憫,讓「以愛為名的殺人」在理解與同情中被合理化。

這並非台灣獨有的困境,五十年前,日本也曾出現類似輿論。1970年橫濱一位母親殺害腦性麻痺孩子,社會一面倒同情母親。當時,一群腦性麻痺者組成了「青芝會」,挺身而出對抗輿論,他們認為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有「差別意識」,將這群人的生存權看得比一般人低。青芝會的行動提醒社會:問題不在照顧者的個人悲劇,而在於整體社會缺乏支持照顧者的長照體系,讓照顧成為孤島,讓障礙者的生命被視為負擔。

如今的台灣,照護系統的缺口、社會支持的貧乏,讓重度身心障礙者的照顧者在孤絕中窒息,導致長照殺人的悲劇不斷發生。然而,解決方式不該是特赦殺人,而是建立能讓「照顧者被承接、被照顧者能活下去」的制度,不要坐視讓人走投無路的社會成為長照殺人的溫床。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長期關注身心障礙者人權議題,我們在此呼籲:

  • 請政府應依照CRPD10條落實障礙者生命權。當照顧者的悲劇被社會看見與寬慰,身心障礙被害者的生命與尊嚴,也不能就此放下而被遺忘。
  • 請政府持續檢討長照政策與身心障礙者支持制度,讓每一個障礙家庭不被社區遺漏,盡速補足障礙者近用照顧資源網絡的服務缺口。
  • 請媒體報導與司法判決不能只將事件帶往同情照顧者殺人的角度,應充份討論長照服務的系統缺失及被照顧者的權益與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