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社運發電機 【聲明】管制網路內容應確保有效救濟:給菸害防制法、藥事、食安等修法之建議 2026-07-29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2022年,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在公聽會討論期間,遭行政院喊停。至今三年多,台灣陸續通過多項加強管制網路內容的法律,從嚴重的性私密影像、詐欺內容,到現在正在討論中的菸品、藥物等促銷及廣告內容。然而,相關修法討論開始趨向於對言論自由具有嚴重傷害性的內容管制,聚焦強化科技巡查、擴大業者限制義務與免責範圍、擴大行政權要求停止解析的範圍,反而忽略網路使用者有效救濟的權利。 勿讓網路內容管制淪為割裂式立法,應確保網路使用者可有效救濟 目前至少有三項涉及網路內容管制的修法草案:預告階段的藥事法修法草案、行政院通過的食安法修法草案,以及在立法院委員會審議中的行政院版菸害防制法修法法案。三項修法草案除了要求網路業者在收到政府通知後必須下架經政府認定違法的內容外,均增加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等影響整個網站的措施,並要求網路業者必須自行建立可能涉及違法資訊的風險管控機制,且網路業者在此風險管控下移除資訊、限制瀏覽致生損害,均免除賠償責任。不可否認,管制網路上關於食品、藥物、菸品的涉及違法內容,的確需要法律授權才能達成,問題在於,現階段及近年的立法(比如詐防條例),均未考慮網路業者為避免受罰而過度刪除言論的情境中,如何保障受錯誤刪除或限制帳號的網路使用者,得以提出異議、補充未違反法律與平台政策的理由、在合理期間取得有意義回應的有效救濟。 首先,在下架時限方面,藥事法修法草案不同於菸害防制法修法法案、食安法修法草案採取的政府通知次日起二個工作日移除,而是比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8條採取的知悉後24小時內限制或移除內容。物品管制的移除時限,若擠壓到嚴重影響當事人權利的犯罪內容下架,反而不利於整體的網路環境。政府與立法院若能綜合盤點需要進行網路內容管制之事項與法律,建立階梯式的程序,以及統整的救濟措施,將更能有效維護數位世界不同類型的人權威脅。 科技巡查不應超出授權範圍,應明確正當程序 其次,為了即時發現網路違法內容,藥事法修法草案新增了另外兩項草案未提及的措施:科技巡查。草案一方面要求數位發展主管機關應提供相關技術,協助衛生主管機關運用科技技術,另方面規定網路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依該技術進行的巡查措施。考量目前條文過於空泛,對於科技巡查的技術與使用範圍有太大的想像空間,本會建議:數位發展主管機關應公開科技巡查相關技術,並建立對相關科技技術使用的透明問責方式,以及後續的人權影響評估。此外,為符合立法理由提及的提升監管效能,相關法律也應明定科技巡查的目的僅止於輔助人類的網路巡查,因此,該技術的實施不應超出人類巡查所能達到的效果,例如:透過科技方式超越真人可以穿透的程度,而搜查非公開社團、群組、個人頁面等網路內容。若有進一步調查該等非公開的網路內容,仍需明訂正當程序。 個資保存與提供應明確限制範圍,並通知當事人 再者,個資調取部分,三項修法草案均要求網路業者需保存相關網頁、個資、網路使用紀錄資料至少180天,供主管機關要求提供。差別僅在於保存期間的起算日有所不同。台權會過去從事個資調取、限制網路內容政府資訊公開調查時,已留意到非屬司法警察機關的行政機關,也需要取得網路使用者個資才能進行相關行政裁處。本次三項修法可以讓主管機關向網路業者要求用戶個資有更明確的法律授權,然而在保存與請求個資的類別、程序、問責、當事人知情與救濟方面,卻仍未有明確規範。立法院審查菸害防制法時,也有委員表示對個資範圍過大的顧慮。我們建議應明確界定該法調查與裁處需要的個資類別、通知當事人個資遭調取與救濟的方式(業者提供個資當下通知或機關事後通知)、行政調取之程序、主管機關(或由特定部會整合所有依法調取個資與請求限制網路內容)定期公開之統計資訊,已建立民主社會中,公民可參與的透明問責的網路內容治理。 關心更多議題 【聲明】拒絕文化殖民,終結體制歧視——強力譴責公權力粗暴驅離和平抗議之原住民族青年 【新聞稿】保障言論自由與原住民文化,拒絕花蓮警察不當盤查——民團籲警政署介入調查 300人自由廣場悼圖博 民團籲政府正視《民族團結法》跨境鎮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