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外稿

兩公約結論意見一週年 台灣政府在幹嘛?

文 / 苗博雅

【前言】
二○○九年兩公約國內法化後,政府於二○一三年初主動邀請十位獨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進行兩公約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不受國際壓力影響的專家,在二○一三年二月底抵台,與政府代表及NGO代表之密集審查後,在三月一日發表結論性意見,其中第56、57兩點直指馬英九政府死刑政策缺失,甚至已具體違反公約。

一年過去了,專家講的,台灣政府有在聽嗎?台灣的人權真的有大步走嗎?

法務部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自二○○一年前法務部長陳定南宣示廢除死刑政策,迄今已十二年,期間台灣政府曾於二○○六至二○○九年達成逾四年未執行死刑之成績,並推動廢除唯一死刑,刪減未侵害生命法益卻得判處死刑之規定,逐步往廢除死刑目標邁進。

但二○一○年馬政府改變向來停止執行政策,恢復執行死刑,且處決人數逐年攀升(二○一○年五人、二○一一年五人)。二○一二年十二月,國際專家致馬英九總統的私人信件遭意外披露專家請求馬政府於國際審查前停止執行死刑,以避免執行死刑違反兩公約卻無法挽回之憾事。消息見諸媒體後,引發軒然大波,部份輿論認為外國勢力干預內政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勇伯)隨即以維護治安為由,於數日後執行死刑,處決六人。

被鄉民認為干預內政的國際專家,仍按照既定時程抵台。勇伯的法務部代表,卻在專家面前信誓旦旦,強調「民意調查不是唯一」、「希望在短時間內讓民眾知道其實執行死刑是酷刑,應該廢除」。

基於公政公約,專家結論性意見再次肯定廢除死刑為政府應努力的方向,強烈建議台灣暫停執行死刑,並以措辭最強烈之「違反(violate)」指出二○一○年以來台灣所執行死刑,皆因赦免程序未正當終結而違反公政公約。

但國際專家離台後,法務部竟翻臉不認帳,在去年四月十九日再執行六個死刑,並且無視專家結論性意見中「赦免及減刑程序未適當終結前不得執行死刑」之見解,以完全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之「電話詢問總統府第一局」作為終結赦免程序之措施,刻意漠視公政公約之規定,以此作為回應結論性意見,令人驚駭!

法務部作為兩公約主管機關,以執行死刑否定結論性意見之效力,卻又召開後續一連串因應結論性意見會議。然而法務部也無法提出積極推動廢除死刑之政策作為。不僅否認法務部是死刑政策主管機關,亦不願重組廢除死刑逐步推動小組以研究廢除死刑政策,更不理會專家於結論性意見強烈建議之暫緩執行死刑措施,否認專家指出二○一○年以來所執行死刑已違反公政公約之結論性意見效力,認為結論性意見僅為建議參考性質,甚至表示「法務部對於死刑存廢問題沒有立場」!專家明確指出執行死刑違反兩公約,法務部代表以「專家的用字是『似乎違反』,這到底有無違反兩公約,我們還要再研究」,試圖閃躲問題。

十位國際人權法專家是政府主動邀請,居於中立獨立地位,審查政府有無侵害人權,若法務部認為結論性意見只是參考,專家見解還要經法務部再研究是否正確,當初何必浪費公帑演出國際審查大戲?套句英明的  馬總統訓示,如果這不是硬拗,什麼才是硬拗!

若法務部之死刑政策退縮為「徵詢各方意見,凝聚社會共識」,則兩公約施行後,政府反而悖離公政公約反對死刑之精神,毀棄國際審查時做出的莊嚴承諾,不啻是對兩公約以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最大的褻瀆!

法務部、司法院裹足不前,最高法院跨出關鍵一步

依照公政公約、人權委員會決議以及相關聯合國人權文件,心智障礙者不得被判處及執行死刑,結論性意見第57點也再次確認此規範。換言之,心智障礙者與十八歲以下少年等特定群體相同,屬於不得被判處死刑之主體。然而,法務部及司法院仍拒絕承諾修改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不願明文將心智障礙者列為不得被判處及執行死刑之主體。

法務部及司法院雖裹足不前,最高法院仍展現法律審應有之擔當,不待國際審查,主動藉由裁判發揚兩公約所揭櫫之人權保障價值。自二○一二年底,最高法院於吳敏誠案(102年度台上第170號,審判長賴忠星、受命法官吳燦)揭示死刑案件第三審應行言詞辯論,各審級亦應進行獨立的科刑調查與量刑辯論,開啟台灣死刑案件第三審言詞辯論先河。

兩公約國際審查後更有長足進展。二○一三年六月,最高法院於林國政案(102年台上字第2575號,審判長黃正興)將被告有心智障礙納為量刑因素,撤銷原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確定;十月,最高法院進一步於陳昆明案(102年台上字第4289號,審判長黃正興)援引人權事務委員會2005/59決議、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決議公布之《保障面臨死刑者權益保證條款》及本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補充解釋公政公約第6條內涵,確立「心智障礙者與未成年人等同視之,不得判處或執行死刑」之見解。

上列兩則最高法院判決,不僅援引公政公約本文,更引用相關解釋與國際人權文件,將公約所保障之權利具體化,學者林鈺雄認為陳昆明案判決不僅援引公約法條(硬法),更引用各種國際人權文件(軟法)作為補充,詮釋公約實質內涵,為下級法院示範如何國際人權法之解釋與適用方法,因此將陳昆明案判決評為A+級的適用兩公約裁判。相較於法務部及司法院保守作為,最高法院勇於捍衛兩公約尊嚴,確實讓關心兩公約在台灣落實情形者大感振奮!而最高法院其他刑事庭是否採取相同見解,以及下級法院是否確實遵循最高法院見解,是未來觀察重點。

法務部人權接鬼,衛福部人權微接軌

由於死囚屍體器捐涉及腦死難以確實判定導致活摘器官,以及無法確保真摯知情同意等倫理問題,嚴重侵害捐贈者、醫療人員以及受贈者權益,國際醫學倫理規範已明確表示死刑執行後屍體器捐違反醫學倫理,死囚器官捐贈僅限於自然死亡且受贈者為近親之情形方得為之,美、日等少數仍執行死刑之已開發國家也禁止死刑執行後器官移植。

台灣移植醫學會也採取反對立場,今年四月死刑執行後未進行任何摘取死囚器官之手術。然而死囚槍決後屍體器捐在台灣行之有年,至二○一二年底仍有執行,使台灣及中國並列為世界上極少數仍進行此類手術之國家,重創國際形象,對台灣移植醫學整體發展有負面影響,不利於整體患者利益。

結論性意見因應會議後,衛福部因應NGO訴求,邀集各團體商討對策。然而與會人員雖對不應執行死囚槍決後屍體器捐有高度共識,卻尚未達成任何仿照國際醫學倫理對死囚槍決後屍體器捐加以規範之決議。衛福部醫事司長李偉強於二○一三年十二月公開表示衛福部支持醫界不再採用死刑犯器官,希望法務部在監獄管理相關辦法裡禁止勸募器捐。」雖然未能明確立法規範,但已展現衛福部追隨國際人權標準之意願,仍然值得鼓勵。

假戲如何真作?

雖然兩公約常被認為是馬政府的人權遮羞布,是一場左手簽公約、右手毀人權的假戲。但在民間團體的積極推動與監督下,仍然有部份人權標準「意外」成真。

以陳昆明案判決為例,由於辯護人積極引用國際人權文件,因此引導最高法院接受國際人權標準,便是兩公約於具體訴訟個案中獲得落實之適例。民間團體若能自我培力,掌握更多國際人權工具,遇到具體個案訴訟時,即能引導法院做出更精準詮釋兩公約之判決。

兩公約結論性一週年,行政機關縱然怠惰,但司法機關仍可期待。

原刊於:「廢話電子報43期」

編輯:管中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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