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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 大學退場?先解決制度問題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2014.12.22

大學將要退場60間?大學教師將被裁員三分之一?教育部長吳思華日前一再拋出此一提議,並稱這是少子女化的大勢所趨,勢在必行。對此,高教工會曾召開「吳思華,你完全搞錯了」記者會,說明以「改善、恢復大學生師比」的方式來因應少子女化,則儘管未來學生減少,大學專任教師仍可維持五萬名編制不變,不需要被大量裁撤。部長需要做的是提升高等教育品質,而不是將高等教育擠入沒有品質的數字遊戲。

基於教育部並未有積極回應,12月22日高教工會再次召開記者會,大聲質疑:「要大學退場?應先解決制度問題」。高教工會指出,教育部主導將高等教育推入自由市場的教改政策已然千瘡百孔,現今竟不思導正彌補更大力推動漏洞重重的大學退場機制。從今年退場的高鳳數位內容學院與永達技術學院的經驗可知,學校停辦的結果是師生權益受損,辦學者卻可在教育部協助下有機會獲利了結。教育部設計的退場機制默許私校董事會種種「把校產當私產」的違法行徑,形同幫兇。

綜觀高鳳數位媒體學院與永達技術學院之退場過程中,充滿各種制度性問題,包括:

1. 退場計畫中,學生與教職員工的權益毫無保障。高鳳與永達兩校近兩百名的教職員,目前都仍遭學校欠薪,數額多達一億多元;面臨惡意拖欠薪資的董事會,教育部竟未捍衛教職員工權益,依法聲請「接管」,反而是放任董事會,核准其無預警、無配套措施的「停辦」決議。這結果導致這近兩百名的教職員工立刻失業,上千名學生被迫強制轉學;退場計畫沒有任何安置措施,對員工也沒有任何額外的資遣補償,還積欠薪資,堪稱「惡性倒閉」。

2. 退場過程黑箱作業。高鳳、永達兩校,在「停辦」決議之前,即已受教育部組專案小組「輔導」多年。然而,不論是「輔導」或要決議「停辦」的過程,都嚴重缺乏教職員工生的民主參與。整個退場過程可說是黑箱作業,都是乘寒暑假期間無預警地宣布停辦,毫無事先的溝通與協商。一間學校的停辦影響上千名學生與教職員的權益,豈可如此黑箱作業?教育部從頭到尾參與其中,為何毫無糾正?

3. 退場後學校財產歸屬缺乏公共監理。侵害師生權益、決策過程黑箱不透明之外,目前的大學退場制度竟讓辦學不力的私校董事會,退場之後,還能夠繼續握有大筆的學校資產,甚至有機會轉為私人所擁有!?在此種制度漏洞下,怎能期待私校董事會繼續認真辦學,而不會有道德風險惡意退場,來「獲利了結」?教育部目前設計的退場制度,絲毫拿不出辦法來要學校資產回歸教育、回歸公共所有,反而是積極促成私校董事可「轉型」,將校產當私產。

高教工會呼籲,目前的大學退場制度漏洞重重,倘若我們不積極因應,而就順應吳思華部長「要再讓六十間學校倒閉」的做法,將讓台灣的高等教育進入真正的災難時期。

因此,針對私立大專校院「退場」制度,高教工會提出了七項改革訴求,包括:一、預警有違法即接管。二、全面實施公益監察人。三、停辦計畫勞資協商。四、停辦過程民主公開。五、學生畢業停辦才生效。六、停辦後解散為原則、改辦為例外。七、解散財產回歸公有。要求教育部立即修改相關制度。

高教工會提出的具體訴求內容為:

一、 預警有違法即接管:進入預警名單之學校董事會若有違反捐助章程或違反法令之行為,教育部應先依法申請解散董事會,而非任其進入退場機制,以避免教師與學生之權益受損,也防止其五鬼搬運,將校產藉「轉型」、「改辦」過程納為己有,或賤賣圖利。

二、 全面於私校董事會設置公益監察人:目前私立學校之董事會雖設有監察人,但係由董事會自行指派,難有實際監督之效果;而政府僅有當私立學校獲得獎補助款達歲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才會指派公益監察人。目前台灣私立大專校院多半倚靠學費辦學,少有獲教育部獎補助款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故實際上少有私校設有公益監察人制度。為求強化私校公共監理,捍衛私校之師生權益,應當全面於私校董事會設置公益監察人。

三、 停辦計畫勞資協商:學校法人之停辦計畫須與全校教職員工進行協商,並達成具體協商結果,約定停辦後的優惠資遣金、如何協助安置教師工作、停辦生效前的過渡期間…等。若未經協商達成共識,學校法人不得恣意通過停辦計畫。

四、 停辦計畫民主公開:停辦計畫之擬定與審查,應對外公開,並設定機制讓所有利害關係人(含教職員工、學生、家長…等)民主參與決定。基於停辦往往將導致大量教職員工失去工作權,教育部應要求學校比照《教師法》對教師要通過「不續聘」案等重大議案的程序要求,相關會議(如校務會議、董事會、相關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同意,始可通過停辦計畫。

五、 學生畢業停辦才生效:停辦計畫通過後,不應立即生效。應先「停招」,待所有學生都畢業或修業年限結束後,始得進行「停辦」。期間學生若想自願轉學可予以輔導協助,但不得強制學生轉學,以保障其受教權益。

六、 停辦後解散為原則、改辦為例外:學校法人存續的目的即為辦學,若學校無法經營而停辦,原則上學校法人即應解散,將相關資產進行清算後回歸公有,做更有社會效益的規劃。目前教育部的政策卻一再鼓勵學校「轉型」、「改辦其他事業」,實際上是讓學校資產有機會流入私人手中,極為不當。對於「改辦」申請案,教育部審查學校法人之改辦計畫,應秉持嚴格審查原則。畢竟,學校法人董事會已難以符合設立目的繼續經營該學校,要去經營其他事業,自然相當有「適格」上的問題;就是要「改辦」,也該重組董事會、大量更換董事,由其他合適、專業之董事來擔任其他事業之董事。

七、 解散財產回歸公有: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之財產,應回歸公共所有。學校法人的資產來自於創辦人的捐贈、政府的補助、學生的學費、教職員的血汗、社會的支持…,其累積來自於公共,其目的達成後經解散當然應回歸公共。

退場流程圖_頁面_1

 

退場流程圖_頁面_2

來源:高教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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