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淡北道路二階環評 新北市府提新方案 環團:應重辦環評

文/公庫記者張心華

環保署於9月21日下午兩點召開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簡稱淡北道路)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會議,反淡北道路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等團體於會議開始前在環保署門口召開記者會,主張以「零方案」、不興建淡北道路或是「拓寬台二線」來替代開發。立法委員吳育昇、新北市淡水區長巫宗仁、新北市議員鄭戴麗香、蔡錦賢、蔡葉偉等議員以及眾多里長均到場表達支持開發淡北道路。開發單位新北市政府提出的5.4公里新方案在會議中引發討論,會議主席李育明最後裁示以該方案進入二階環評。

新北市政府為解決淡水區竹圍路廊長年交通壅塞而規劃的淡北道路開發案於2011年6月有條件通過環評,淡水居民王鐘銘、陳福齊兩位居民便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該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應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八條進入二階環評,最高行政法院也在2014年12月判決定讞撤銷環評結論,隔年1月,環評委員會決議該案進入二階環評(相關報導)。

淡水區長巫宗仁和居民到場支持開發。



5.4公里方案替代原方案進入二階環評 環團律師張譽尹:這是違法的

淡北道路原本的開發計畫為全長4.7公里,從台二線淡金路與坪頂路口起至臺北市北投區關渡的大度路與中央北路口,但在本次會議中,開發單位將淡北道路延長至立德路,新增700公尺,總長5.4公里。開發單位說明這是和關渡居民和臺北市政府溝通後,考量到原計畫對關渡造成的影響,所以採高架橋方式跨越立德路。

臺北市交通局代表強調,必須在優先分析「零方案」中淡海輕軌跟淡江大橋的前提之下,才會有後續的方案。如果最後的決定是必須興建,其中關渡里是首當其衝,一定要考量立德街的處理方式。臺北市交通局代表說,並沒有和新北市府討論任何形式,只希望在替代方案裡面有選項是穿越立德街來作為後續的討論,而實際的分析資料,請開發單位進行評估後,再確實告訴臺北市政府會怎麼處理。

臺北市交通局代表更指出,大部分的關渡里民是不希望興建淡北道路,但開發單位準備的簡報上卻提及「已分別向臺北市政府及關渡地區居民說明,並獲多數民眾接受」對此錯誤描述,李育明要求開發單位修改,「裁判性的字眼盡量不要出現。」

關渡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則說,確實有居民表達不願開發淡北道路,但他提到如果真要開發,無論是以高架橋或地下箱涵方式穿越立德街,希望不要對關渡的交通造成影響。

若要將5.4公里方案用來取代4.7公里方案,「這是違法」,環境法律人協會、淡北道路案行政訴訟承辦律師張譽尹指出,因為要進入二階環評的,是一階環評、即4.7公里方案的審查結論,而非5.4公里方案。張譽尹進一步解釋,根據《環評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如「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評,而5.4公里方案比原計畫路線延伸700公尺,已超過10%。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第四科科長溫育勇則強調,蒐集法律學者的法律意見後,認為以5.4公里方案作為二階環評主方案沒有問題。會議最後,李育明裁示5.4公里方案作為主方案進入二階環評審查,同時提醒開發單位,後續如有法律爭議,由開發單位自行承擔。

淡北道路的未來:不興建、興建以及五種替代路線

在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中提及的替代方案除了不興建淡北道路「零方案」外,開發單位提出四種路線替代方案:一、淡北平面道路延伸至洲美高架;二、台二線拓寬案;三、採地下箱涵穿越立德路;四、增設到匝道銜接至關渡大橋。另外,環評委員呂欣怡也提出改善2013年10月通車之「淡水六號道路」作為台二線替代道路。

張譽尹表示,在所有替代方案中,只有「零方案(不興建淡北道路)」和「拓寬台二線」值得討論。目前淡水當地已有淡江大橋和淡海輕軌兩項重大建設用來紓解聯外交通壓力,是否還有必要興建淡北道路?他強調,這點必須要非常嚴謹地納入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裡來評估。另外,「拓寬台二線」則是將既有道路從24公尺拓寬至40公尺,不僅可幫助紓解,也不會造成臺北市北投區、尤其是關渡立德路口的交通壓力。「為何拓寬台二線的方案遲遲無法執行?」張譽尹認為,主因是以國民黨為多數的立法院曾在2009年決議凍結相關預算、暫不執行,導致該方案無法被討論、實施。

立法委員吳育昇表示,台二線拓寬不可行,因為路基不足、影響沿線居民權益以及經費過高。新北市淡水區長巫宗仁說,淡海輕軌最主要是淡水內部輸運,對於紓解聯外交通效果有限。

以專家學者意見為主? 環團:居民和專家學者同等地位

王鐘銘表示,有別於一階環評由開發單位自行決定調查、研究及評估項目,在進行二階環評前須召開範疇界定會議,由學者、專家及居民等相關團體共同界定評估範疇。

王鐘銘指出,在環保署事前發出的《範疇界定相關法規及會議程序說明》寫明:「將提供團體及居民代表參與管道;至於範疇界定結果,考量其專業性,以專家學者意見為主」,但《環評法》第十條所規定的「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當中「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是並列、平等地位,並非環保署所寫的「以專家學者意見為主」,王鐘銘認為這明顯踩在違法邊界上、挑戰《環評法》。

王鐘銘等人在會議開始之初便針對上述爭議點提出程序問題,同時質疑議程安排,認為按《環評法》第十條規定,範疇界定事項時應先確認可行替代方案,再確認應進行的環評項目,而非直接討論一階環評審查結論的評估項目。雙方經長時間討論,李育明決議現場修訂議程安排,直接討論替代方案。而針對王鐘銘所主張「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地位對等,不該以「專家學者意見為主」。不過,環保署雖找出當時立法院紀錄來佐證居民代表確能共同參與範疇界定,但並未修改爭議文句。

未命名

此為環評法第十條納入居民代表參與範疇評估的院會紀錄。來源:立法院公報第83卷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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