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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反跟騷!盡速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

文 / 現代婦女基金會

近年來社會發生多起加害者透過跟蹤騷擾,對被害人造成致命死傷案件,如張彥文當街殺害女友前便有諸多跟騷行為,及黃姓女子遭妹前男友站崗騷擾長達6年,嚴重干擾生活的案例。本會2014一項調查指出12.4%的年輕女學生曾遭遇跟蹤騷擾;另根據衛生福利部最新統計顯示,有5.2%曾有婚姻的婦女在其一生中曾遭伴侶跟蹤騷擾,推估近36萬婦女曾遭伴侶跟蹤騷擾,影響層面之大令人震驚。

騷擾6年  被害人求助無門

上述案例中的黃小姐特別來到記者會現場表示,6年來對方除了經常性地在住家、工作場所站崗,也常騷擾家人、同事,畫了上千張幻想的全家福塞在她家信箱。黃小姐說這段期間她報警超過20次以上,有的警察會覺得這沒什麼,只會增加他們的工作量,只是口頭警告加害人,並希望被害人不要追究,這樣的處理態度都讓被害人繼續處於害怕和恐懼中。後來黃小姐自己研究相關法條,發現只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其中一條可以提告,但卻沒有一次成功被受理,因為對方只要應警方要求離開,警方便無法裁罰,讓被害人感到萬般無奈。黃小姐說,過去只告過妨害自由和性騷擾成立,但都花了一年多的時間,且最後只罰幾千塊,根本無法嚇阻加害人的騷擾行為;一直到去年6月份因為對方趁機複製鑰匙後闖入住所當場被抓,才得以刑法侵入住宅提告,也才知道對方已經侵入她家24次,令她恐懼不已。

黃小姐表示,自己每天回家時都非常害怕,長期必須忍受別人的異樣眼光,心理壓力很大,她的家人、朋友、同事都受到騷擾和影響,也因此搬了2次家、換了2次工作,但都無法擺脫加害人的騷擾。今年2月雖然獲得家暴保護令,卻是因為妹妹有與對方交往過,而將她以「被騷擾的家人」由含括在內,但不是每個人都有這樣的幸運,急切期待我國有法律能夠直接處理跟蹤騷擾問題。

跟蹤騷擾就是犯罪

現代婦女基金會林美薰副執行長表示,跟蹤騷擾常被人們忽略,認為是微不足道的事,但從上述數據可見跟騷存在的普遍性,不但個人的尊嚴與隱私嚴重遭受侵犯,國內外研究更都指出跟蹤騷擾可能帶來的致命危險,對被害人與周遭親友的身心、生活與工作各方面均造成相當大的恐懼,社會必須正視「跟蹤騷擾就是犯罪」,並設法建立周延的法律與防治措施。目前世界各國已就跟蹤騷擾問題採取積極回應,並制定相關法規,如美國各州、加拿大、歐洲諸國都在1990年代就有跟蹤騷擾法案,亞洲地區的日本也在2000年施行纏擾防治法,相對而言台灣已落後了20年。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賴芳玉表示,目前台灣僅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試圖規範,不但無法涵蓋跟蹤騷擾的所有態樣,且3千元以下罰鍰更無法有效嚇阻及懲罰類似的犯罪行為。而家暴法中雖有保護令的設置,但因適用對象狹隘無法涵蓋非同居親密伴侶、追求者、甚至是陌生人跟蹤;此外現行法律裁罰更是將跟蹤行為視為一項項個別事件,無法顯現被害者長期、持續遭到跟蹤的傷害嚴重程度。也就是說,我國目前相關法律規範在適用對象、保護效果、刑罰威嚇及預防責任等的規定都相當有限,根本無法提供周延的防治作為。(詳見附表)

解決之道 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

為擴大保護對象至全體民眾,並完整規範跟蹤騷擾相關規定,賴芳玉表示我國應盡速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以具體規範和防制社會中之跟蹤騷擾問題,促使民眾的人身安全與自由得以獲得進一步保障。而該會提出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具有下列四項特色:

1.「即時保護」:設有警告命令制度,可由警察直接約制加害人,達到即時保護的效果。

2.「全面防護」:了解跟蹤騷擾的「反覆性、持續性」,更能呈現對被害者造成的傷害。

3.「全民適用」:不侷限特定雙方關係才能使用,任何跟蹤騷擾當事人都可援用。

4.「刑事究責」:明確規範跟蹤騷擾就是犯罪行為,提高刑罰,以有效嚇阻跟蹤騷擾行為。

現代婦女基金會連續三年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很遺憾的是去年雖然送入立法院一讀,但卻沒能順利通過,今年必須再次努力排入會期。對此,林美薰呼籲民眾加入連署行動(臉書搜尋跟騷或現代婦女基金會),要求立法院盡速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也呼籲身為女性的蔡英文總統正視跟蹤騷擾對婦女的傷害,支持法案通過,就是送給全國女性最好的婦女節禮物。

附表:現行法律處理跟蹤騷擾的困境

相關法律即時保護困境
社會秩序維護法X
  1. 只可對單一行為處罰,未看到「反覆、持續性」的跟騷脈絡
  2. 罰責太輕(數千元罰款),對加害者約束不足
  3. 裁罰頻率低
性騷擾防治法X
  1. 不同對象處理程序不同,對加害者恐無法直接懲罰
  2. 即時性不足,無法立即嚇阻犯罪
  3. 只罰款,對加害者約束不足
家庭暴力防治法只有緊急保護令1.保護對象僅限親屬關係,非親屬關係無法適用

2.若只有跟騷行為,不易取得緊急保護令

刑法X
  1. 只可對單一行為處罰,未看到「反覆、持續性」的跟騷脈絡。
  2. 訴訟曠日廢時,無法立即嚇阻犯罪
  3. 證據門檻高
  4. 多為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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