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6年8月2日新北市驚傳砍警事件,
在社會輿論壓力下,新北地院的態度,
被告都應該被羈押嗎?交保就代表無罪嗎?
首先必須要先澄清的要點,是羈押的目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可以分成「一般羈押」(
羈押應是最後手段,而非視同為一種懲罰
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必須符合三個要件才能成功:
首先,被告必須犯罪嫌疑重大。其次,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其中,比較重要的是第3款的「重罪羈押」,
第三個要件,則是要有「羈押必要性」,如果具保、
羈押被告的目的,絕對不能是為了「讓被告嚐點苦頭」,
原本無逃亡之嫌,因輿論譁然就突然有了?
對羈押有初步理解之後,我們可以回到這次的砍警羈押案。
在檢察官提起抗告之後,新北地院又發布第二份新聞稿,
但新北地院沒有說明,為什麼多了這兩項事證之後,
為何不從另一個角度來思考——或許正是因為嫌犯失業中,
就第二點事證來說,根據現場狀況看來,
整體而言,羈押所要求的「逃亡之虞」,必須是很具體的懷疑,
只要操縱輿論,就能讓司法轉向嗎?
事實上,民眾也心知肚明,新北地院之所以會突然轉向,
朱兆民的這段發言,令《法操》深感遺憾。「
而且,朱檢察長還主張法院裁定羈押時,
更荒謬的是,新北地院確實在社會公審的壓力下屈服了。
原訂交保,卻又改為羈押,此先例一開,
(註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
(註二) 「具保」就是大家熟悉的交保,被告交出一筆錢放在法院,
(註三) 林鈺雄(2010),《刑事訴訟法(上)》,6版,頁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