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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反對不合理登山管制與罰則

文 / 基地營自然探索、登山補給站、宋佾俽

最近因為登山意外事故搜救問題,讓政府開始注意登山活動的管理,但是在制定管理辦法時,卻忽視本土登山文化脈絡與登山者在野外的真實處境,全然以「浪費國家搜救資源」的思維看待登山意外。雖然有些登山意外是人為處置不當導致,但是山區意外通常是由多重因素如:天候、高海拔環境、落石、溪水暴漲、動物攻擊等無法控制的自然因素引發,所以事實上許多的登山者是清楚了解野外風險的情況下,努力將自已的體能、裝備、技術與知識準備好才步入山林的,並認知自己可能會在無法有外部救援的情況下從事登山,登山者在態度上對自身及隊員的安全完全負責的人是占絕大多數的。

但是目前我們從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之『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草案』與經台中市議會三讀且已送行政院報核之『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與南投縣審查的『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中看到,現在所提出的登山管理政策,根本無法達到降低山難發生的目標,而只在強調由上而下的管制及對人民施以處罰,政令不只是限制野外知能豐富的登山者,更縮限登山活動未來發展的空間,甚至阻礙本土自然文化的深耕。

【官方資料】
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逐條說明
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縣務會議通過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以「浪費國家搜救資源」看待登山意外,未正視山域救護系統的重要性 

時代力量黨團”以登山活動發展蓬勃,為防範未然,避免搜救人員疲於奔命,浪費國家搜救資源,納入從事登山活動人員應投保登山強制險,爰訂定「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山地超過三分之二的台灣,從過去至現代,山林始終是我們生活環境中的一部分,但是一九四九年後,因為山區警備管制政策,導致台灣土地二分成山地管制區與平地,不僅把人民跟山野隔離,忽視自然教育,更切斷長久以來的山林文化延續。
登山活動不僅在山地管制時期提供人民接觸自然土地的機會,更保留台灣自然探索精神。當世界趨勢正朝向去尋求人與自然可以和諧共存而鼓勵戶外生活的今日,台灣政策卻欲倒退而行,縮限登山自由,繼續封山管制。
台灣山域面積廣幅,長期以來政府卻沒有針對台灣環境特性建構山域救護系統的發展。城市發生意外可以請救護車、消防隊協助,但是當民眾在山區發生意外了,現在卻被冠上「浪費國家搜救資源」,以此角度看待登山活動,就不用正視缺弱的山域救護系統嗎?甚至繼續以限制和處罰的模式縮限登山活動來消極面對嗎?

封閉步道、禁入荒野,限制人民自由

登山活動中除了徒步健行是利用固定步道為多以外,登山的山野探勘、溯溪等多半是在無固定路徑的荒野和溪谷活動,也就是非步道的野地。有時熟悉山區地形的經驗登山者是基於提升登山步道的安全性,才戮力開闢新路線。「禁止自行闢路」的規定等同於禁止人民走進荒野。

登山者可以是在具備環境意識下從事山岳運動並且積極地保護自然,並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山域活動政策制定應該需要由原住民、登山者與自然保育團體及主管機關協議入山管理規定。目前山區管理單位常無理由封閉山區,不給登山活動提出入園入山申請,上列登山管理條例與草案更是完全忽視台灣登山活動特性,只為了行政管理容易,就一律禁止進入未開放之步道及開闢路徑,並設有罰則,請問,在固定步道上還叫從事山野探勘嗎?
如果為了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政策應該建立的是登山行程計畫登記報備系統,而不應該是封閉步道和禁止自闢路徑,並在不明究理的情況下處罰登山者。個人無法投保登山險,保險內容不足涵蓋目前登山活動
關於本條例草案就從事登山活動致生意外,由政府機關進行救援而獲救者,政府機關得就救援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支付之規定。雖所謂的『使用者付費』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也有相當多人支持。但基於憲法第十五條人民生存權的保障及消防法第十六條課予各級消防機關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之義務,國家依據憲法及相關法律事實本對人民有救護義務。基於此,即便本條例草案要求保險且原則上以保險金來支付,但如果保險機制不夠完整,「違反基本權保障」之疑慮就會存在。

現行登山保險是屬於自願性投保商業保險,並只有團體保險,個人無法投保,若規定登山要辦理登山強制保險,目前登山險承保內容更不足以涵蓋登山活動的全部範圍,並只有多人登山隊伍可以投保,這不止違反個人登山自由,也罔顧人民基本權。

規定與罰則內容,不會減少山難肇因

領隊具備救護證書是否就一定能減少山難?可有相關研究評估過?若無如何判定這將是對登山安全有效的管制方式?強要領隊具備此等證明並設定罰則意義為何?山難通常都是多重因素造成,有時是因為天候、落石、溪水暴漲、動物攻擊等無法控制的自然因素導致,登山領隊最需要的能力是帶領隊伍避開危險,而非只有受傷處理。雖然領隊具有維護安全與照顧之責,但是領隊同樣也有遇上危險而不能擔負指揮的可能。

又登山領隊在我國並無相應的強制力之法律基礎,如何苛求領隊一定嚴禁隊員脫隊獨行?而且依據本條例草案第十五條違反本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那如果領隊盡力說服並加以攔阻而隊員仍不聽從,一樣要受罰嗎?

關於雪季期間應攜帶的雪攀裝備,除了條文中有部分裝備可能不敷安全之虞外,由於活動的地點區域或類型模式等不盡相同,條文中的裝備是否為必需而一定要攜帶,實也有相當大的爭議。然本條例草案第十七條是針對此條規定設有罰則,若為避免被處罰而攜帶根本用不到或無用之裝備,合理嗎?又,如果攜帶條文中規定的裝備卻不適合活動;甚至不符合安全需要而有危險之虞,徒增揹負重量也就算了,若發生危險又該由誰負責?遑論帶了指定裝備確不會使用的問題。

【連署訴求】 :https://goo.gl/7uLaVM

1. 目前登山活動管理條例與草案皆忽視登山文化與登山者的真實處境,必需重新研擬,並依正義原則去顧慮人民的安全與自由權的保障,並非只在對人民進行管制及處罰。制定如此攸關登山活動發展之法規,更需要透過公開的過程邀請或徵集如:教育部體育署等相關主管機關參與;並且徵求或聽取各登山團體,乃至於從事登山活動的廣大民眾的意見,不應該匆促上路。2. 在登山安全管理上,政府應該是推動專責山域搜救系統發展,山域活動政策制定應該需要由原住民、登山者與自然保育團體及主管機關協議入山管理規定,建立登山行程計畫登記報備系統。

3. 登山保險不應限制投保人數門檻,將一人登山者納入投保對象,承保內容需可涵蓋登山活動範圍。並且希望登山保險利益應該要回歸給山難救助及山域維護,才較符合保障人民的「使用者付費」機制。

【連署網址】:https://goo.gl/7uLaVM
連署發起:基地營自然探索、登山補給站、宋佾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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