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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案還是有爭議!?大法官「再任」有無違憲?

文/法操司想傳媒  圖/總統府

近日,因蔡英文總統原本提名的大法官人選謝文定及林錦芳二人,造成各界質疑,反對聲浪不斷,而蔡英文總統也順應社會期望,在8月14日同意撤回司法院人事咨文。重新思考後,蔡英文總統決定提名許宗力及蔡炯燉為新任大法官人選。

不過,這次重新提名的人選,同樣也備受爭議。因為,許宗力曾於民國92年至100年任職過一次大法官,而對於許宗力再任大法官是否合適,各方皆有不同看法,藉由本次機會,《法操》就帶各位來看看,對於本次提名人選,到底爭議處何在呢?

最大爭議點:「再任」有無違反憲法規定?

首先,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規定可知,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而所謂的「連任」,又可區分成兩種狀況:一種為該任期屆滿後,繼續任職於下一個任期,也就是兩屆的任期是沒有間隔的;另一種則是在任期內辭職,但辭職之後,又經過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回任,而回任後的任期必須重新計算8年。

支持未違憲者認為,在本次提名中,許宗力的情況,並沒有符合前面所說到的二種情形。同時,法界人士往往會擔心,若再任時間點和卸任時間點非常接近,恐怕會有無法獨立審判的嫌疑。因為,該人選可能會為了之後能再任大法官,進而去預測政治局勢,若現任總統有望連任,則會出現揣摩上意的情形。因此,其間隔時間越長,此情況的風險就越小。而許宗力從上次卸任後至今,也已過了5年時間,時間間隔相當長,若此次再任大法官,也不會有此問題。

但是,支持違憲者則認為,該條文中的「連任」,應也包含了「再任」。參考德國的例子,其聯邦憲法法院法官有任期規定,且明文規定「不得連任」,而我國修法時,是以德國法為藍本,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組織法中,明文規定憲法法院中法官的任期,且不得連任(含再任)。所以,制度相仿的我國,應該也要這樣適用。

另外有一部分人士認為,許宗力當時的任期是8年而非4年,縱使條文之中並無再任的規定,基於尊重憲法的角度上來看,也必須間隔該任期(也就是8年)後再任,才沒有爭議,而許宗力卸任後才事隔5年,顯然有所違誤。

回顧法條立意:許宗力再任應無太大疑義

比對過去和現在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組織法,有關大法官任期的部分,原本大法官的任期是9年,也沒有連任的限制,所以,翁岳生成為台灣史上當過最多次,也是當過最久的一位大法官。

一直到了民國86年,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修訂後,才明定大法官任期是8年。也因為這條規定,使得自92年開始,總統提名的大法官,其中8位大法官任期為4年,其餘為8年,且不得連任。

這樣交錯的任期,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有意制定,目的在於可減少政治力的干涉。因為總統任期4年,而每4年,就會有一半的大法官卸任,如此一來,就可避免所有大法官都由同一位總統提名。

同時,交錯任期制可讓新舊大法官們進行經驗交流、傳承,有利促進大法官體制的運作。而不得連任的規定,其立法精神,也同樣是為了避免同一位人選,遭到先後任不同總統繼續提名,有礙交錯任期制的運作。

而許宗力的狀況,他上一任是被陳水扁總統所提名,這次則是由蔡英文總統所提名,並非同一位總統提名,也並非直接先後任總統連續提名。所以,就上面所提到的立法制度、立法精神上來審視,許宗力本次再任大法官,其疑義應該不大。

至於所謂的「連任」是否也包含「不得再任」,或者是原本任期屆滿後多久,才可以再回任,礙於現階段法條並無清楚明定,恐怕未來還是需要透過釋憲、修憲來解釋清楚,加以規範,才不會在往後的人選提名上,又再度造成諸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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