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警察濫權釣魚抓同志 性少數族群易遭入罪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今天(10/19)在立法院開記者會,控訴今年初幾起警方在男同志聊天室「網路釣魚」手法,違反執法標準,讓同性戀族群及性少數者遭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入罪。酷兒盟除了抗議警方釣魚手法外,訴求警政署應停止釣魚,必須明文規定違反偵辦釣魚標準之懲處方式。

台灣彩虹公民行動協會理事阿空表示:「警方一開始就知道當事人沒有犯罪,因為網友根本沒有散佈性交易訊息,卻還是被移送,根本就是警察瀆職的問題。沒有犯錯為何要移送?」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胡勝翔說,酷兒盟十年來協助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被警方以爭議「釣魚手法」(誘捕偵查中的教唆犯罪)入罪的受害者倡議,不斷向警政署陳情反應。

酷兒盟提出警察釣魚四步驟:
第一,巡邏釣魚:警方偽裝男同志,進入UT男同志聊天室進行網路巡邏,針對具性暗示暱稱網友實行釣魚。由警方自己認定具有性暗示暱稱網友者,甚至主動私訊當事人。
第二,待魚上鉤:警方與當事人攀談,詢問身高、體重、年齡等基本資料,詢問是否要援交、交易金額多少等。警方甚至假扮「高富帥」等非本人照片給當事人,提高當事人興趣。
第三,死纏爛打:當事人若回應並互動,警方進一步私下連繫,以line通訊軟體等持續聊天,甚至甜言蜜語,拉高價碼。
第四,收竿烤魚:即便當事人沒有答應對價交易,卻答應與警方見面的話,只要約地點現身碰面,便衣警察直接表示當事人「觸法了,要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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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自打臉 實際執法與準則不一

酷兒盟2008年替受害者發聲時,警政署承諾兒少法29條排除適用「業績獎勵辦法」及「一魚多吃」(一案多辦),警政署更在三年前(2013)公告資訊(詳見《內政部警政署 102 年 6 月份 FAQ 常見問題集彙整資料》),規範員警在執行違反兒少法29條網路巡邏過程中,「不得主動提性交易話題」、「不得主動邀約」及「不得皆論以現行犯逮捕、或強制帶回當事人的方式,進行調查偵辦」。

由於違反兒少法29條其中的「網路」案發處,沒有具體地點,警方疑似為了辦案績效,同一個案件,數個分局分別約談同一個當事人做筆錄,一案多辦,稱為一魚多吃。甚至曾發生警方在對當事人做筆錄時,詢問當事人是否知道「一魚多吃」?甚至向當事人表示,「若乖乖做完筆錄,保證其他分局絕不會找你」,讓當事人迫於壓力而認罪。

胡勝翔氣憤的說:「警察有義務要把正確資訊傳遞給人民,而不是為了要業績誘騙民眾!」他提到,即使2013年公告了辦案標準,然而警方釣魚過程中的「主動邀約」及「以現行犯逮捕」還是經常發生。酷兒盟曾在2014年行文警政署,詢問辦案標準內容之性質,警政署回應:「行政機關內部之作業規定,尚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胡勝翔反問,僅規範內部運作,卻沒有要求基層員警實行,這樣公告的意義何在?他說,根據法務部資料,警察移送地檢署關於違反兒少條例案件,2008年下降幾百例後,2013年又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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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志想約砲 被警方導向為性交易

台灣彩虹公民行動協會理事阿空表示,「警方釣魚」就是誘捕偵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當事人原本沒有犯罪意圖,因警方教唆萌生犯意,屬於陷害教唆。根據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755號判決,98年台上字第7699號判決),屬於違法。第二種是當事人原本想犯罪,警分順著原本的犯罪意圖引誘逮捕,屬於機會教唆,最高法院認為具有證據能力。

阿空則說,今天酷兒盟指控警方的都不是上述兩種,而是當事人自始至終都沒有犯罪意圖,在聊天室所公開的名稱就是沒有對價交易的「想約砲」,沒有想要散佈性交易訊息。甚至談到金錢的訊息部分,是在「密談」之中,屬於兩人之間對談,根本不構成犯罪行為。

阿空認為,之所以警方可以一再釣魚釣到約砲男同志,除了警政署默許基層員警可以不用按照執法規範之外,檢察官跟法官也是幫兇。他提到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932號刑事判決中,網友顯示名稱要約砲,在與警方的密談中才提到價錢,法官則認為「啟動密語功能之談話內容,透過被告打字鍵入,均依對談時間先後以文字張貼於網站上。任何進入該網站之人均可看到。」阿空反駁,現在大家用臉書facebook網頁傳私訊給朋友就是密語交談,怎能算是違反兒少法29條散佈性交易資訊呢?「都21世紀了,法官還不知道什麼網頁聊天室有私訊功能。」

胡勝翔說,有當事人一直遭警方拉高價碼詢問性交易,當事人表達不要性交易,卻對警方的甜言蜜語感到興趣,認為在非對價交易的狀況下可以嘗試見面,「但我不要錢」,仍遭警方判定為援交行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大汗表示,「魚兒」被釣魚的當事人汙名化太重,甚至在跟警察碰面後,手機被扣走,警方刪除釣魚的對話,很難證明是警察主動邀約,難以佐證自己是受害者。案件被起訴,僅以網路聊天室的對話,當事人被認為只要有回應警方就代表同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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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汙名跟白色恐怖做結合 打壓一群沒本錢出櫃者

警察、檢察官到法官能夠「一條龍式」的將人入罪,在於當事人們想盡快息事寧人。尤其被指控性交易者,若為無法出櫃或性少數者,就容易在檢警的壓迫下認罪。阿空認為:「不管是舊法29條或新法的40條,不管原本法條立意為何,實務運作結果就是將性汙名跟白色恐怖做結合,打壓一群沒本錢出櫃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下稱舊法)在去年(2015)2月通過修法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新法)。 關鍵的29條只調整到到40條,立法院授權行政院制訂施行日期與細則,然而過了20個月至今尚未施行,酷兒盟稱「新法未上路,舊法仍施行」。

即便新法施行,酷兒盟認為「釣魚也不會改善」,新法將散佈性交易訊息定義擴張,處罰更多。新法也沒有限制偵查手法 ,現在指控警方的釣魚手法,其實不分民眾性向,未來都可能持續發生。

附註: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0 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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