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

《長照法》2.0修法管制市場 立委:「照顧老人不是商品」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去年(2015)立法院完成《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預計2年後施行。由於《長照法》中規定,長照機構必須在5年內改制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否則不得營運,引發許多長照機構業者不滿。今年民進黨政府上台後,將執行長照2.0版本修法,11/20時來自7個縣市的長照小型機構業者組成「打破長照共產主義行動聯盟」走上凱道抗議,認為2.0修法版本還是要「消滅小型機構」,要求政府開放私人機構得經營住宿型長照機構,並要求取消長照機構收費標準由政府核准的規定。

立委吳玉琴與台灣社會福利總盟、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等代表昨(21)日召開記者會回應,去年修定的第62條,對小型機構業者來說確實有5年落日的疑慮,因此經過很多討論,這次行政院修正版本在10/7重新提到立法院,關於第22條及62條政府釋出很大的善意,修法後對於既有的小型機構沒有落日的限制,只有涉及到「機構擴充、遷移」才必須設立長照機構法人。吳玉琴表示:「說政府要消滅小型機構,是誤解。」並說明在這個會期,下週就會排入審查。

「老人照顧不是自由化,應該要有一定的市場管理機制,確保消費者不會付不起,或任由機構沒有依據的制定收費價格。」吳玉琴提到,部分機構還是不滿意這次修法,主張長照機構要增加100床以上才要設立機構法人,「這點就太過分了」。

先前擔任修《長照法》的立委、現為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理事長陳節如提到,台灣長照機構有2種制度,身心障礙機構每個機構都是法人,而老人小型機構「根本沒有規範」,政府完全管不了。她說:「小型機構收費管不了,老人一個治療傷口、一個營養品、一個點心都要收費,收起來至少3萬?這樣對沒有收入的老人是公平嗎?」

陳節如認為,在收費剝削下,業者要求100床,平均一人3萬,一個月收入300萬,「這樣收入不被規範嗎?」有的機構甚至收費到5、6萬,「沒有天花板限制」。若政府沒有法規管制,業者還要增加收容量,在法人機構限制床位要16.5平方公尺、小型機構設置床位只要10平方公尺的情況下,「我們大家都會老,到老的生活品質要這麼差嗎?」她建議應該詢問被照顧的人的品質跟意見,老人們到底有沒有被照顧好、滿不滿意?一個機構的成功不是一味的迎合經營者。

另外,小型機構業者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課稅,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或直接以收入85%為其必要成本與費用計算所得。法人機構則是規範,年收入支出是否已達收入之60%,其餘的要提計畫、歸公機構,「這樣才是正軌的社會福利」。陳節如反對長照業者不納入法人的管制,法律也已放寬到機構換負責人不用變更法人,「小型機構執行照顧老人業務,商機多大?當然不願意受政府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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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琴重申,要放寬長照自由市場化的狀況,是有疑慮的;未來還會立法《長照法人法》,營利部門可能會設計在條文裡,讓業者能分配盈餘,但財務公開透明管理是必要的。

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吳淑惠表示,「社區照顧」是長照很重要的方向,長輩們可以不用離家很遠也被照顧。小型機構這麼多年來也在社區發揮功能。然而老人住的權利,例如隱私權、活動空間、機構安全等較少被重視,尤其小型機構在修法前沒被管理,應該要對民眾有基本保障、安全要求。

「當小型機構擴充遷移,安全檢查合法是當初設立的標準,因為擴充後的硬體設備是不一樣的,也要有審核機制。尤其曾發生小型機構火災憾事,擴充遷移的管制是很基本的。」

針對業者怒吼政府消滅「社區關懷據點」,吳淑惠說,長照2.0政策更鼓勵增設「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輔導轉型升級為「巷弄長照站」。不僅可以服務80%較健康的長輩,更提升「巷弄長照站」服務較虛弱的老人。

備註:長照法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來源:行政院新聞稿

一、增訂以調增遺產稅及贈與稅、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特種基金之財源。(修正條文第15條)
二、定明該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機構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法人化限制;並刪除長照機構法人設立等事項立法之期限。(修正條文第22條)
三、定明該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該法所定長照服務者,仍得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長照服務;並刪除該法施行後5年內緩衝期之改制及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62條)
四、定明該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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