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外稿

要求公務員使用國旅卡消費國內團體旅遊是一種新懲罰

文 / Wooden Aoki (基層公務員)

我想這個工作真的非常適合我,因為我本來就是一個習慣自我懲罰的人,進入到這體系後更是體驗到許多前所未有、創新獨具的懲罰。

比方說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我最近才搞懂國旅卡的懲罰機制…

國旅卡制度來自於政府覬覦公務員的不休假加班費,就像勞基法第39條規定,特別休假工資雇主應照給,特別休假日徵得勞工同意工作之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

比方新進人員一年的休假是7天,如果為業務繁忙找不出時間休掉這7天,我應該可以領到7天X 8小時時薪X 2倍,大約是11200的加班費。

但2000年的時候,偉哉政府為了樽節,規定公務員每年應強制休假至少7或14天,並且發給定額的休假補助費(年休7天8,000元,年休14天以上160,00元),所以我的11,200元不休假加班費就變成了定額的8,000元休假補助費,一個小小基層一年就幫政府省下3,200元,別忘了年資職位越高,原本可領的不休假加班費就越多。

你可能會質疑,有休假還領補助是在該什麼? 事實是,如果原本就業務繁忙,無法休那7天假,就算被強制休假,你還是得來上(加)班…懂嗎? 一樣是來加班,領到的錢比以前少,誰不會該?(而且不去消費連8,000都領不到囉,加班=無加班費)

2001年開始,這個休假補助費採取出示發票實報實銷方式辦理,意思就是這8,000元不直接發給公務員,而是叫公務員消費以後再來核銷…,我想這可能是另一種樽節的手法,因為人心是很微妙的,有些人(比方我),真的會因為不想處理那些黏貼憑證,放棄申請休假補助。

首創於2003年的國旅卡,則是為了方便核銷,以及創造更大的目標-拯救台灣經濟,因此跟一些特約商店合作,限制公務員的休假補助,讓這些原本是加班費的休假獎金只能用在消費特定商店。

我每年在使用國旅卡消費時,真的非常痛苦,因為國旅卡特約店家,通常不是很貴,就是很爛,大多數是很貴又很爛,根本沒有想買的東西,加上業務繁忙,星期一到五要抽一天出來休假,也只能坐高鐵到台北看場電影吃個飯再回來。

好了,現在要開始講重點了,前面鋪陳這麼多,就是想要解釋一個勞工的權益是如何被企業壓榨。(對我而言公務員也是勞工,我們的雇主就是企業)

從明年開始,政府發給公務員一年16,000元中8,000元的休假金,必須用在參加國內團體旅遊,看到沒?現在連東西都不給買了,這幾天休假我再也不能搭高鐵去台北看電影、逛西門町、和朋友吃港式飲茶,而是必須和同事或主管或不認識的團客一起參加國內(一條龍)旅遊,或是參加和政府簽約(掛勾)的自由行旅遊產品。

在這邊我想要傳達一個概念,政府推行的政策一直都被民間企業拿來做為剝削勞工的標準,比方22K。今天政府堂而皇之的侵占公務員休假獎金,設下多種不合理條件懲罰公奴,讓小小基層休個假還要被迫跟主管參加國內剝皮旅遊團,到底是想圖利特定旅遊業者,還是在懲罰公務員呢?

雖然目前規定是年休14日以上,領16,000元休假補助的其中8,000元需用來參加團體旅遊,另外8,000可用於特約商店消費,所以對於年休7天、補助8,000的基層人員,是沒有影響的…

但,ㄟ,你憑什麼管我的休假該去哪,錢該花去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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