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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公投法修法,切莫敷衍了事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5/17世界反恐同日,立法院通過同性婚姻專法,在國際媒體及國際人權組織和台灣公民社會喝采之際,去年引起大量爭議的公投法修正草案,也在同一時間逕付二讀。

這個逕付二讀的版本,大概有幾個重點,

一、增訂提案人應附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之驗證措施。

二、主管機關審核時間延長為六十日,提案人數不足時,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

三、政府機關應表示意見,該意見書提出之期間為四十五日。

四、戶政機關查對期日為六十日,

五、從公告到公民投票日的時間,延長為九十日,

六、增訂電視辯論之辦理時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七、固定公投日期,規定公民投票每二年舉行一次以錯開選舉年。

民間修法意見

今年二月,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公民憲政推動聯盟等團體,曾召開記者會,提出我們對於「公投法」修正的看法。

我們建議

一、審議時間拉長

二、立法院或行政院及主管機關應表示意見,公聽會並應納入多元多方意見

三、中選會的審查事項除了現行公投法第10條第二項各款事項外,尚應納入違憲疑義之審查。中選會如認為提案有違憲之虞,應向大法官聲請憲法審查。

四、公民討論及審議過程,應有更多促成公民討論審議的機制及空間。

五、正反方的宣傳及募款應該符合公平原則、公開透明,並應比照「公職人員選舉辦法」、「政治獻金法」之規範。

很遺憾的是,我們看到民間提出的意見,除了審議時間拉長、政府機關應表示意見之外,其他意見,皆未納入此次逕付二讀的修法條文之中。

「公民投票」是直接民權的展現,但我們也清楚看到,一個不公平、不嚴謹的遊戲規則,將會導致「公民投票」淪為「政治操作工具」。同時,我們也要再次強調,把「基本人權」拿來比拳頭輸贏,只會導致另一種「多數暴力」,同時也是踐踏人性尊嚴、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政民主之作為,應有明確的機制來避免這種情況再次發生。

同時,在公告至投票期間,如何釐清事實及正反方主張之爭點,如何促成真正有效的討論,而非只要有錢買廣告,有人力到處發傳單的一方,就可以幾乎壟斷所有宣傳管道。這些其實都需要更細緻的設計討論機制及對話模式,納入更多方、更多元的聲音,而非淪於正反二方之選邊對立,造成社會撕裂。

連署須給身分證影本,徒增個資濫用疑慮

但此次修法,並沒有完全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修正,令人深感遺憾。甚至,還提出要求加入公投連署者,需要提交身分證正反面。我們認為這將提高公投門檻,同時增加個資被濫用之風險。如果重點是要核對是否為「死人連署」的問題,中選會大可以跟戶政機關討論,要求公投提案人應繳交可供中選會可快速核對身分之連署名冊電子檔案,而非字跡撩亂之紙本。此次修法版本,轉而要求所有幾十萬的連署人之身分證,需要繳交給在路邊請求加入連署的路人,只是徒增所有連署人之個資風險,也增加所有任何一方提案人之門檻。

我們再次呼籲在三讀之前,在政黨協商的過程中,立法院各政黨應基於去年公投之各種亂象,秉持落實直接民權之精神,確實修正「公投法」的不足之處,而非僅基於明年選舉考量,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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