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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高教工會開南分部公開檢舉學校違規濫取招生獎金爭議

文/高教工會開南大學分部

請問葉董事長及梁校長:

學校的錢可以這樣私下沒有標準的支出嗎?

壹、前言

高教工會開南大學分部日前接到揭發信,就本校「108學年度核發的招生獎金」提供了如下的名單及個別的領取金額數。由於我們無法確認揭發信函中的具體事實,惟就資料中相關名單核對校內各單位人員後,認本件揭發信中所涉情節茲事體大,應有受社會公評及促進校內監督的必要,以及董事會及校長應該本於正當辦學的負責態度公開向大家說明或澄清,故特此提出下列各項質疑,以供大家探索招生獎金的來龍去脈與真相。

108學年度核發的招生獎金

No.姓名職    銜取領金額備  註
1郭晉源進修及推廣教育處處長73,000行政主管
2江明倫觀光運輸學院院長67,000行政主管
3嚴文位形象管理學士學位學程系主任41,000行政主管
4陳炳良招生處處長64,000招生處全體行政人員共取領多達569,000元
5蔡潔詠招生處副處長160,000
6林憶恬招生處主任98,000
7郭佩嘉招生處組員81,000
8陳誠輝招生處約聘人員52,000
9李佳芸招生處約聘人員38,000
10曾莉庭招生處約聘人員38,000
11黃鈺鋒招生處約聘人員38,000
合計新台幣750,000元

貳、我們的質疑

一、請問葉董事長及梁校長:

   (一)您們自到任以來,有沒有核發過招生獎金?

   (二)總共核發過幾次?

   (三)核發給了哪些人員?

   (四)各項具體金額為多少?

   (五)發出去的獎金是用學生繳納的學雜費還是用政府的獎補助款?

   (六)是董事長的指示?還是校長的個人行為?

(七)招生處的工作人員做的招生事務是其本職工作,為何還可以領取獎金,而其他教職員做了許多非本職的招生工作,為何反而沒有招生獎金?

(八)形象管理學士學位學程是108學年度已經停止招生的單位,何以系主任還可以領取108學年度的招生獎金?

二、開南大學現在有可供發給「個人」招生獎金的標準或校內法規嗎?

    本校在前董事長黃政哲及前校長高安邦主政時期,曾經訂有「開南大學招生績效獎懲辦法」(98.10.25第45次校務會議、98.11.03第16次董事會會議通過),在這個辦法中明定可以依據全校新生的就學率,訂有從80%到100%的九個級距,每個級距可以核發的獎金分別多達50萬、100萬、150萬、200萬、300萬、500萬、750萬、1000萬、2000萬元。後來,黃高二位離職,基於眾所周知的原因,這個「開南大學招生績效獎懲辦法」也就走入歷史舞台被完全廢止了。

    經查,開南大學當前並沒有任何一部可以用來供做發給「個人」此項招生獎金的校內法規或辦法,更談不上可以用來判斷應發給個人的獎金數額與招生績效的工作評量標準。

    因此,請問葉董事長與梁校長:發給此項招生獎金的依據與標準為何?

三、開南大學有依招生績效發給校內「單位」的績效獎金嗎?

    本校於民國107年4月17日第95次校務會議通過稽核室簡妃良主任提出的「開南大學單位績效考核辦法」案,其中明定「系、所、學位學程」為單位績效的考核「單位」(第五條)、考核項目以「招生績效及留住學生績效為主」(第六條)、考核成績列等第並作為發放績效獎金的參考(第七、九條)。該辦法在當時由提案人簡妃良在校務會議上強力提案說明推出,經會議修正通過在案,並且於107年7月24日葉董事長主政的董事會通過在案。迄今已經過了107及108兩個學年度的招生期。

因此,我們想請問葉董事長與梁校長:

(一)這107和108兩個學年度的招生,校方有依據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的「開南大學單位績效考核辦法」發出過績效獎金嗎?

(二)如果校方有發出過「單位績效獎金」,應儘速在校內公告歷次發出的獎金內容、時間與獲獎單位,以昭公信。

(三)如果校方從未依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的「開南大學單位績效考核辦法」發出獎金,請問障礙的因素在哪裡?是稽核室執行不力嗎?何以校方會如此有法而不依?是否應該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董事會可以無視自己通過的辦法決議嗎?

四、前揭發給「個人」的招生獎金數,有否列入本校的年度預算?

    依本校現行「開南大學預算執行要點」(104.05.12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之明文規定,「為貫徹零基預算精神實施綜合預算制度,各單位執行預算應切實依照所列計畫及預算項目數額辦理,收入應力求達成目標,支出應力求撙節經濟有效。」(壹、總則「三」參照)「各單位應切實依照規定標準支付非先經法定程序或事前簽准,不得自行提高或變更支付標準。」(參、支出「五」參照)

    因此,我們想請問葉董事長與梁校長:

(一)前揭發給「個人」的招生獎金數,是否列入本校的年度預算?

(二)如果未列入年度預算,那錢從哪裡來的?如果列入年度預算,預算科目、編列單位及財務來源為何?

(三)這次是依據什麼樣的規定標準來支付此一個人招生獎金?

(四)此一發給個人招生獎金的法定程序為何?有無事前簽准?是由何人及何單位來負責擬就的簽稿?簽呈會辦的流程與人員為何?有無不同意見?由誰最後決定?

參、我們的意見:大學具公共性與公益性,私立大學不是個人的提款機!

    「教育乃百年大計,影響深遠,具高度之公共性及強烈之公益性。憲法第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9號理由書闡明在案。

    本校創校初期,學生數不過500人,及至招生高峰時,學生曾遠超上萬人。然而校內教職員之待遇(含薪資、加給與年終獎金)從未因招生人數或所謂「招生績效」而有過增減變化,我們教職員的待遇在本質上就與學生的招生人數無關,這是學校法人辦學公共性與公益性的法律基本精神,因為即便是私立大學法人,仍然不是(也不容許變成)營利事業,更不是董事會或校長校務行政經理團隊的生財工具。衡量大學辦學績效的標準,本質上即與學生人數無關,而是與學校作育英才的辦學教育目標設定是否達成具有實質上的內在關聯。

    衡量一個董事會及校務團隊是否正當辦學的標準很簡單:就看它學生數高及盈餘多的時候是否用於強化學校辦學體質及改善教職員的待遇福利;再看它學生數走滑坡時,是剋扣教職員待遇與削減各項教學基本支出,把經營失敗風險轉稼給教職員學生,還是董事會秉持公益辦學初衷,持續投入財務支持、善待人才來強化學校體質與提高競爭力。

    本校在前任黃高主政之很長時期,每年學生數多達上萬人,每學期學雜費之固定開學短期現金進帳即可高達五億之多。然而,基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教職員的待遇及福利並沒有因此而增加,學校的盈餘也沒有隨之大幅增加,而侵害教職員之事例郤層出不窮,在我國教育史及司法史上都創下不少為社會各界矚目與震驚的紀錄。而更令人驚異的是:學校的負債竟仍能高居不下!

    殷鑑不遠!

    為了強化招生,我們擴編行政組織增設「招生處」,縮編了教務(註冊/課務)、學務(體育/衛生保健)、總務(採購/保管)、圖書館和資訊科技中心同時整併縮編等。我們還成立了「校級的招生委員會」,除了將學校所有行政與學術主管納入外,各系所也配合成立系級的招生委員會,將所有教師整合進招生工作,包括教師到校外高中職進校進班宣導與面試輔導、出題閱卷口試審查入學、新生家長電話乃至住家訪問與動員、高中職蒞校參訪之接待與說明服務等,不一而足。所有的教師在為招生工作付出時間和各種勞務與費用支出時,絕大多數沒有得到學校給予的經費補助。假日的招生工作沒有加班費,遠程的開車支出沒有交通費,與招生有關的電話聯繫費用得個人自己負擔,乃至有教師因此發生意外的事故醫療費用支出,也沒有補償。

    我們還把招生服務納入了「教師評鑑辦法」的指標中,教師為了爭取「一分」還得經過系所主管及學校各行政一級單位的「認定」!任何教師從來也沒有獲得任何金錢上的激勵或獎金!

    我們無意藉此貶損或指責領取校方招生獎金的行政主管或招生處的教職員同仁,更非藉此影射相關人員的工作不該受到注意或重視。相反地,我們認為:每一個教職員的付出,都應該得到其應有的注意和重視!只是我們看到了學校如果可以這般無制度化地任意支出獎金給個人,而且還不受監督的話。我們幾乎可以預見:發出再多的獎金,也無助於本校導入辦學正軌!遑論競爭力與績效!

    值此少子化潮襲之時,學校已經在緊縮各項支出,教學及圖儀設備等各項設施已罕見更新汰劣,也未見董事會有任何投入財務的具體措施來作為學校後續發展的後盾。相對地,董事會現在每個月還固定從學校領取人事費至少新台幣105,000元(10812月董事會領取人事費111,112元)(參見本校會計室官網的「會計月報表公告」)

    如果一個學校的董事會不能為學校解決問題,不能遵守自己通過的發給單位績效獎金的制度辦法,縱容校長不依制度動用經費圖利自己的經理團隊,反而每個月固定從學校支領高額的人事費。長此以往,相信那些發生在社會各界眾所周知的私校疑雲,一樣會繼續壟罩且斷送那些不知進取、沒有誠信、不知反省的學校前程。

    因此,我們嚴正主張:私立大學不是個人的提款機!

    我們拒絕:動用學校公款用於支付沒有法規依據與客觀評價標準的個人招生獎金!

    我們唾棄:動用學校公務經費,來作為學校主政者以個人片面喜好為基礎的恩惠式獎金核發的暗箱圖利行為!除非該「個人招生獎金」的財務係來源於該核發主政人員的個人財產!

    我們要求:公布所有的招生獎金內容!若有違法,究辦相關人員!

尊敬的葉董事長與梁校長,我們等待您的具體回應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