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性別

憲法法庭下週辯論通姦除罪化 民團盼大法官保障人權與性平

文/公庫記者許詩愷

憲法法庭將在3月31日進行「是否廢除刑法通姦罪」言詞辯論,今上午(3/26)婦女新知基金會及數個性/別、人權團體赴司法院,將十份「法庭之友意見書」送交院方,意見書包含了上百位律師、學者、家長及酷兒社群等各界人士見解,他們指出,公權力誤以為可用刑法維護家庭和諧,反而使出現問題的雙方走上對立面,忽略溝通與協商的重要性,才是造成撕裂、不平等,甚至權勢性侵的主因。

「通姦罪對維繫婚姻毫無幫助,推動通姦『除罪化』也並非贊同通姦,而是深知婚姻無法靠抓姦維護,希望藉由去除刑事罪行,避免通姦罪淪為報復手段。」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律師莊喬汝強調,她在工作中接觸不少因通姦罪走上法庭的婚姻雙方,許多原本有機會修復的關係卻因蒐證、提告、刑事追訴等過程加速瓦解,尤其在法庭上播放配偶與第三者的外遇證據時,往往造成當事人與子女的心理陰影,通姦罪完全無助於解決問題。

莊喬汝表示,通姦罪即是以政府公權力介入婚姻,乘載了保守社會對婚姻、法律的錯誤想像,實際上婚姻結束後的剩餘財產、扶養等權益歸屬應回歸《民法》或《家事事件法》等處理,維護婚姻關係的方式應是建立起平等且積極的溝通,提升台灣民眾對情感教育的重視程度。

而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官曉薇、社會系助理教授郭蕙如也在意見書上分析,俗稱通姦罪的《刑法》239條雖以中性字眼平等處罰通姦的丈夫或妻子、參與相姦的第三者,但實際上卻又呈現「性別不平等」和「通姦被告、相姦被告處罰不公平」的結果,例如被告性別比例為111.2,男性高於女性,最後判決結果的性別比卻為81.3,意即每處罰100名女性時只有81名男性受罰,性別歧視確實仍存在台灣社會。

「因為通姦罪的爭議性過大,全台已有18名法官暫停審理通姦案件,本次釋憲案也是由法官親自撰寫理由書聲請,這是一項非常難得的進展。」律師林實芳說明,南韓憲法法院已在2015年宣告通姦罪侵害人民隱私權和性自主權,近年台灣雖然在性/別領域比亞洲各國走得更遠,但社會觀念、法律仍存在各種保守現象。

林實芳以大法官《釋字第666號》的協同意見書舉例,若犯罪造成性別不平等,則該法條有違反平等權的問題,這原則便與上述意見書中揭露的「男女性別比差距過大」一現象形成矛盾;而第三者生下的非婚生子女甚至會被當作「通姦罪的犯罪證據」,嚴重侵害了人格尊嚴,被迫成為刑罰中的附帶受害者。

「請大家想一想,台灣社會的婚姻關係裡,誰比較容易被迫縱容,被迫原諒?有沒有性別上的差異?」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陳宜倩直言,本次釋憲雖針對《刑法》239條,但第245條也規定了「縱容、事後同意通姦者」的當事人不得對其提告,這迫使女性在婚姻中難以取得平等關係。陳宜倩痛批,大法官於2002年做出《釋字第544號》解釋文,認為國家為確保人民婚姻圓滿,有責任以通姦罪約束夫妻雙方忠誠,根本是過時且不合現實情況的制度,應予廢除。

「刑法通姦罪只能維護加害者的權勢,絕對不是受害者的權益。」人本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透露,社會團體在第一線協助校園內性平案件時,經常發現有加害者透過利益逼迫學生進行性行為,成為權勢性侵,但有學生在性別不平等的社會風氣下選擇隱忍,不知道自己該如何求助,也有學生反抗,試圖對外尋求救濟時,卻被加害者以「我已經結婚了,你犯了通姦罪」等藉口威脅學生噤聲。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陳文葳更指出,台灣自2007年將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等人權公約內國法化,並在2013年、2017年兩次審查中重申通姦罪違反性別平等、侵害隱私權,立法機關卻未依據《釋字666號》和CEDAW進行修正。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則呼籲,讓本國法律符合國際人權公約,是政府責任。

由於通姦罪屬《刑法》,而去年通過的同性婚姻專法《釋字748施行法》中僅規定了配偶間的《民法》關係,於是同性伴侶出軌是否符合通姦罪要件,也成為同婚合法後的一大爭議。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法務主任謝孟釗強調,台灣社會對於婚姻、性/別的想像,已和大法官在2002年宣告通姦罪合憲的情況產生巨大轉變,他們期許本次釋憲能將通姦除罪化,確保人民間的性自主權、隱私權、人格尊嚴不會受婚姻制度抹滅。

實踐非典型親密關係的酷兒社群—波栗打開開代表也表示,不論伴侶間實踐著開放式關係、多重伴侶等任何形式,雙方都必須「彼此知情同意」,但通姦罪具有法律效力,更隱含了上對下階級意識,只會造成關係中的權力不對等,更限制他們對親密關係的多元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