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教育

新北幼稚園一幼保員體罰3歲孩童 家長疾呼修法保障幼兒權益

文/公庫記者許詩愷

人本教育基金會今日揭露一名3歲孩童被新北市某私立幼稚園教師體罰,其家長淚訴,孩子被該名蔡姓「教保員」體罰造成4處瘀青,當她向校方詢問此事時,蔡師先承認體罰,接著又收回訊息,令家長十分氣憤。人本基金會對此指出,幼教法中未規範「教保員」的不當行為,他們呼籲政府立即修法。

A童家長(化名)說明,她在2月15日赴幼稚園接孩子下課,當時蔡師提及A童「沒有乖乖吃飯、畫畫」,所以輕輕打了一下;但家長回家後才發現孩子的左前臂浮現嚴重瘀青,去驗傷後證明共有4處傷口,她直言:「我家孩子才三歲,不知道怎麼敘述這件事情,只是想盡辦法跟我說『手痛痛』,我無法想像孩子當下有多麼恐懼。」

A童家長更透露,她立刻詢問蔡師後,對方一度坦承體罰,接著她又告知幼稚園園長,並詢問是否能調閱監視器,接著蔡師竟收回在通訊軟體中承認體罰的訊息,幼稚園也告知她沒有監視器畫面;監視器卻是A童家長當初選擇該幼稚園,認為對孩童較有保障的主因之一。

雖然A童家長在隔天隨即向警方報案,但與本事件相關的新北市教育局、社會局因案情進入司法程序,回應家長他們需等司法判決結果才能進行後續處理,蔡師甚至已換到另一家幼稚園工作,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痛批,兒少權益不受重視。

馮喬蘭解釋,人本在3月23日聯絡新北市教育局,承辦人員竟說《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僅規範負責人、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為體罰與不當管教,卻沒有規範到像蔡師一樣的「教保服務人員」,所以他們無法解聘蔡師,而目前能對教保員進行處置的法源只有《兒少福利與權益法》,必須先由社會局依此法向蔡師開法,教育局才能展開介入。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曾彥傑指出,教育局必須先等社會局認定「虐待」或「不當對待」才可進行處理程序,例如解聘、禁止轉任等,但家長對教師提告的傷害罪屬為刑事訴訟,社會局又會以「刑事優先」為由不處理,直到訴訟結果出爐,其根本原因便是法源不夠明確。

由於人本在去年便接獲多起教保員體罰事件,馮喬蘭呼籲,新北市教育局、社會局都應啟動本案處理,依法查處蔡師,並建立「不適任」教保人員資料庫,並調查該幼稚園是否有容忍體罰、不當管教的行為;至於教育部,則必須研擬《幼教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改草案送立院審議,將不當行為列入教保員「聘僱契約」中的解聘事由。

由於本案發生在新北市,又牽涉修改教育相關法規,新北市議員戴瑋姍、立委吳思瑤和賴品妤等人都出面聲援。戴瑋姍指出,位處第一線的地方機關既發現法律漏洞,便必須主動向教育部提報;吳思瑤則表示,去年《教師法》修法已把體罰、霸凌等事件都列入法律中,未來將協助民間繼續推動《幼教法》等相關法條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