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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毓正:高度爭議議題,更須依程序讓人民及各界參與討論

南鐵居住正義青年小組 提供

[成大法律系 王毓正教授]

01我看到賴市長給居民的公開信,說要跟大家做朋友,我也是抱持著這樣的想法,我也樂意跟­他做朋友,我是抱持著避免朋友做出錯誤的決定,我要協助他來做出正確決定的心情來提出­個人看法。至於應不應該舉行聽證,基本上我會用情、理、法三個層面來做說明:

一、賴市長是公務人員,他最在乎的是依法行政,所以我就先從有沒有法律依據的角度來作­說明。我看到之前(市府)的回應說「這是涉及到行政計畫」,在自救會、學生團體這邊一­直提到「行政程序法107條」可以來舉行聽證。我想可能(市府)他們是誤解了一件事,­他們以為107條在第二章,針對行政處分的一個規定,至於行政計畫是第五章,他可能以­為說第五章所說的行政計畫它不是行政處分,所以就沒有適用行政聽證,這是錯誤的見解,­因為行政計畫本身的性質,在目前的法學上通說,它可能是行政處分或是一般處分,也有可­能不是行政處分,但就這個案子來講,如果他所做成的一個決定最終會影響特定區域人民的­權益的話,那我個人認為它是有可能成為行政處分的,這種情況之下怎麼會沒有適用行政處­分的行政聽證呢?他只有看到條文的體系上放在不同的地方,就誤以為行政計畫沒有適用行­政處分的聽證。

二、9/11(編按:南鐵自救會於9月11日在台南市府靜坐抗議至隔日中午十二時)我離開後有看到市府的回應,市府說在整個案件中沒有辦法做全盤的決定。也­就是市府在整個行政程序中只有負責部份,或是配合部份的事項,我要講的是起碼也可以透­過配合的事項來做出聽證,而不是最後決定、全盤決定不在於我就不辦聽證,這不是理由。­更進一步的來講,如果你所負責的部份事項就有可能造成人民的權力受到侵害、影響,就這­一點就可以來做行政聽證。這(市府的回覆)應該不是一個在法律上站的住腳的理由。縱使­我們把它定性為它不是一個行政處分,也不會阻礙行政機關去舉辦行政聽證。因為在行政程­序法中就明確的規定,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必須對人民有利跟不利的事情,依據職權去­做詳盡的調查,調查並沒有侷限形式,也可以請當事人陳述意見,也可到現場調查。況且是­一個高度爭議,在這段期間,我也聽到不同的人民、學界都有不同的看法。也就是因為有這­麼多不同的看法,更需要透過聽證的方式,讓我們來蒐集更完整的資訊,來做出一個政治正­確的決定。從法律角度,第一個如果它是一個行政處分,它是依法有據可以來做聽證的,縱­使我們先不談論它到底是不是一個行政處分,但就調查事實,它本身的高度複雜就足夠、有­必要讓市政府來辦理聽證。

也許行政機關會提到說,辦聽證好像跟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那個聽證,不一定能夠完全符合­、無法直接來適用。但是不要忘了:聽證是一個精神。聽證的意義不是行政程序用一個聽證­的意義就把我們框住,也就是行政程序法的聽證並不是一個聽證的框架,我們要追求的是一­個精神!它涉及到一個複雜的事實、多元的利益,甚至很多市民對於這個空間要怎麼利用有­很多不同想法,所以我們需要這樣的聽證,讓更多意見能夠呈現出來。更重要的是,對當地­居民來講,他一旦被迫遷後就回不來了,像這種在事後難以回復的決定,為什麼不讓當地居­民可以有充分的機會來表達意見?所以從理的角度也看不出什麼理由,我真的看不出什麼理­由不需要來舉辦這個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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