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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環盟對台東杉原海灘不當興建渡假村之控訴

文/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台東縣政府於2004年把台東最美麗的杉原海灘交由私人企業開發,興建渡假村大量體建物。歷經多次環評、建照變更,經高等行政法院宣判環評無效,爰不得開發。近年提交仲裁,於今年10月仲裁結果台東縣政府將以6.29億元價購該幢不法的(、佔據海灘的)建築物,這樣的後果對嗎??這案子的經過及仲裁後的處理,隱含著諸多瀆職及圖利的嫌疑,特於11月13日向監察院陳情、請求調查。

眾多環保團體參與、反對此開發案,最後卻發展到:台東縣政府以6.29億元公帑向開發業者買回此棟違規建築物,怎會如此?台東環保聯盟於本日向監察院陳情,細說分明,對此歷經四任縣長及其下眾多官員的參與,似有明顯的、另人不解的瀆職及圖利嫌疑,又官箴何在?公共資源如何利用分享或管理?公益性如何照顧?此案或類此個案實應追蹤探究及調查。

事實過程

1.台東縣政府杉原海水浴場BOT:

台東縣政府申請投資經營杉原海水浴場並規劃出主題餐飲區與海水浴場區,建議以BOT方式設定地上權50年。

2.台東縣政府將杉原海水浴場BOT給美麗灣渡假村公司:

徐慶元縣長任內,台東縣政府在2004年12月14日,以杉原海水浴場之舊址,BOT給美麗灣渡假村公司使用50年。每月租金3萬元,開發權利金500萬元,從開始營運日起,每年繳金2%營業金額給台東縣政府。簽約時核定的投資計畫僅有度假旅館80間,並無第二期渡假別墅25間及第三期渡假旅館80間,建蔽率為6.5%,容積率為19.8%。

3.從5.9公頃分割出0.997公頃,不辦環評先興建的爭議:

2005年3月8日,賴順賢主任秘書代理台東縣長期間,將原來卑南鄉加路蘭段346及346-2號的5.9公頃土地,以「因應開發需要」為理由,同意合併346及346-2號兩地段,再分割為346及346-4號,其中346-4號地段為0.9965公頃。在台東縣府作業時,以不及1公頃為由而未做環評,即開始施工。開發開業者將杉原海岸以圍籬封鎖,禁止遊客進入,怪手、卡車載著一批又一批的鋼筋混凝土開始進駐沙灘,施工未阻泥流進入海域,並堆置建築廢棄土。當地居民也檢舉施工單位盜採柔細海沙,懷疑運至台北市他用。

※疑點:在政府招標後,政府與開發業者可先切割出0.997公頃而免環評,最後被認定環評無效,有無失職官員與圖利廠商情事?

4.擴增建物第上三層為五層:

2005年8月1日鄺麗貞縣長任內,美麗灣渡假村公司以結構穩定度,即建築安全之理由,要求在建築物所做落的斜坡往下挖深,使地基立於岩盤上,因此增加2個樓層面積,由原來地上三層、地下一層,擴增為地上五層,地下一層。

※在政府招標後可增加兩個樓層面積,合乎公平正義嗎?該區域屬卑南鄉,沒有防空避難空間的要求,是否利用此一理由而實質擴大樓地板面積?有無失職官員與圖利廠商情事?

5.台東縣府配合擴大346-4地號的建蔽率與容積率:

2005年10月7日,鄺麗貞縣長任內,台東縣政府核發美麗灣渡假村主體建築建造執照取得346-4地號土地興建旅之建造執照後,進行施工。此範圍內建蔽率與容積率達15.45%與37.12%。

※在政府招標後,可讓開發業者倍增建蔽率與容積率,合乎公平正義嗎?有無失職官員與圖利廠商情事?

6.台東縣府再配合擴大全區的建蔽率與容積率:

2006年12月,鄺麗貞縣長任內,開發業者將346-4地號的0.9965公頃處建設約一百間的五樓建築近完工時,提出變更投資計畫,將已建好的部分設為第一期工程,另增加第二、三期工程,並將建蔽率由6.5%擴增為19.69%,容積率由19.8%擴增為48.54%。

※在政府招標後,第一期工程規避環評,早已超出原訂的房間數、建蔽率、容積率,還可再增加第二、三期工程,且又再擴增建蔽率與容積率,非常不合理,也不符合公平正義,有無官員失職與圖利廠商情事?

7.台東縣政府未落實環評審查會對開發業者停工罰鍰的決議:

美麗灣渡假村向台東縣政府提出環境影響評估資料,由於未先環評即先行施工,工地現場不合乎作業規範,嚴重破壞環境,第一次的審查結論即要求美麗灣應先停工、罰款。但台東縣政府未落實停工決議,臺灣環境保護聯盟台東分會(以下簡稱台東環保聯盟)乃於4月29日向立法院(林淑芬立法委員)舉發美麗灣渡假村的違法、隨地散置廢棄土污染海域。但臺東縣政府仍未要求開發業者停工,經台東環保聯盟向行政院環保署檢舉,該署於2007年7月9日發文給台東縣政府命美麗灣渡假村停工,惟開發業者仍未停工,環保署俟於8月6日、10月1日再發文台東縣政府要求開發業者停工。2008年1月23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東縣政府敗訴應命開發業者停工。

※台東縣政府屢次不依環評審查會停工決議、行政院環保署要求停工之公文,有瀆職與圖利之嫌。

8.台東縣環境保護局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之執法:

台東環保聯盟在4月29日即向立法院檢舉開發業者傾倒掩埋廢棄土於海灘,但台東縣環保局卻未依法取締,8月18日強烈颱風聖帕在東海岸登陸,颱風大浪再度將開發業者掩埋於沙灘底下的大型鋼筋混凝土沖涮出來。

※台東縣環境保護局未依廢棄物清理法取締施工的開發業者,有瀆職與圖利之嫌。

9.美麗灣渡假村環評無效定讞:

台東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於2008年6月15日有條件通過後,台東環保聯盟在7月22日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該環評無效,於9月11日向監察院檢舉環評無效,於12月19日被環保署與監察院駁回後,台東環保聯盟於12月23日委託詹順貴律師向行政法院提出該環評無效之訴,於8月10日宣判該環評無效。台東縣政府上訴後,2012年1月19日該環評無效定讞。

※台東縣政府同意從6公頃土地切割一塊0.997公頃而令開發業者未經環評即施工,有違失與圖利之嫌。

10.台東縣政府對爭議的美麗灣渡假村主體建築重發建照執照:

在法院宣判台東縣政府應命開發業者停工下,黃健庭縣長任內,台東縣政府未完成水土保持書,並縱容開發業者趕工完成消防設施,然後在2010年9月21日發給「部分使用」使用執照,讓開發業者得以向銀行貸款。

※台東縣政府在未依法要求開發業者停工,讓開發業者可趕工消防設施,另水土保持書未完成下,即發給使用執照,有瀆職圖利之嫌。

11.行政院環保署同意美麗灣渡假村重啟環評的爭議:

美麗灣渡假村在被撤銷理由未消除前,2012年5月,行政院環保署同意台東縣環保局重啟本案的環評,有偏袒之嫌。

※內政部68年1月15日依建築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是程序違建已完工者,不得准予罰鍰補照,依法應予拆除」,台灣環保聯盟認為法條與事實未變下,行政院環保署不應同意台東縣政府重啟環評。

12.行政法院撤銷重啟的環評定讞:

台東縣政府於2012年12月29日以附條件通過「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評估」,台東環保聯盟等公民團體各以台東縣籍自然人於3月起委託詹順貴律師提起環評無效之訴。2016年3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決,台東縣政府於2012年12月所做的第七次「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環評無效定讞。

※台東縣政府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啟的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環評(結論通過)被撤銷,耗損政府與民間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經費成本,公務員有失職與圖利廠商之嫌。

13.美麗灣渡假村仲裁:

2017年11月間,黃健庭縣長任內,台東縣政府與開發業者將美麗灣渡假村公司開發案交付仲裁。2020年10月23日,饒慶鈴縣長任內,經由仲裁庭做成判斷,本案因不可抗力而終止契約,原美麗灣渡假村公司請求12.1億元損害賠償部分,因開發案為美麗灣渡假村公司自行規劃,該公司應盈虧自負,仲裁庭全部駁回,台東縣政府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至於建築物部分,則依契約有償移轉(也就是雙方買賣)給台東縣政府,仲裁庭採台東縣政府主張之估價方式,計算金額為6.29億元。

※台東縣政府以6.29億元的價格買入美麗灣渡假村建物,該建物在水土保持計畫未完成,加計防空避難所空間下,是否為違建或超建仍有爭議,若不合法則無價值,縣府以6.29億元的代價買入,恐有圖利廠商之嫌。

質疑及建省思

本案歷經四任縣長、及府中眾多官員的參與(、簽擬批核),最後循仲裁程序台東縣府以6.29億元的買入,到底達成了甚麼施政目標、公益成果,是否恐有瀆職及圖利之嫌?

美麗灣渡假村的開發計畫,是否有經過國土計畫(或區域計畫、使用開發計畫)審核通過?俟後計畫內涵多所變更,是否也歷經審查通過?到底要不要經中央監督審查?中央有盡到監督的責任嗎?

類此個案,對於屬公共、公有性質之景點,應如何開發/利用該等資源,或管制/管理/分配或共享其使用/開發之利益?其政策、原則何在?值得探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