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搶救南崁老樹老房子行動聯盟、桃園護樹陣線、台灣樹人會
桃園樹保標準最嚴、數量最少、人均綠地最低,六都居末應改進
桃園樹保三要:公民要參與、資訊要公開、樹保要立法
時間:2017年10 月11日(週三)下午01:30
地點:桃園市政府大門口(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
聲援團體:桃園在地聯盟、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新北土城護樹者聯盟、新北安坑護樹陣線、新北雙和護樹聯盟、新北江翠護樹志工隊
10 月11日下午二點,桃園市政府召開桃園市樹木保護審議會,將審議桃園境內約70株能否列冊登錄受保護樹木。由於目前六都樹木保護標準中,以桃園市最嚴苛、且受保護樹木數量不及百株可能為六都最末,此次更是歷經五次工作會議所嚴格篩選後決定受保與否的樹保審議會,桃園在地與全國性護樹團體,也在會議前於縣府門口提出呼籲,高喊「公民要參與」、「資訊要公開」、「樹保要立法」三大訴求口號,希望讓樹木保護審議會能照進陽光。
尤其桃園市為目前六都中唯一沒有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的城市,而僅能依中央法令森林法之子法《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較嚴苛標準作為相關樹木保護作業,且是在樹木保護審議會設置要點中極其罕見、唯一有「保密條款」的城市。
與會團體代表都認為樹木保護對於生態保育、節能減碳、淨化空氣、降低熱島效應、促進人民健康、保護文化景觀歷史記憶,具高度公益性質,而審議內容亦無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應保密之必要性,不應嚴加限縮所謂「利害關係人」才能參與,而應修改為全民皆得以參與之公開會議。希望市府能加速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立法、及樹木保護審議會設置要點中應刪除保密條款。
桃園護樹陣線召集人吳凱琳表示,《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雖為森林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三項法律授權由農委會林務局2016年所頒佈之全國一致的標準,以適用砍伐受保護樹木時較高十二萬至六十萬之罰則,卻由於制定時便宜行事、參考過時的1990-1999年省府時期的老樹保護較嚴苛之標準,樹齡一百年與樹胸高直徑150公分的嚴苛高標準、形同僅保護百年神木級、各村里綁上紅布受鄉民膜拜的「樹王公」、「伯公」之「樹神」等級才列入保護。百年樹齡老樹,至少需是民國七年前所種下,或民初清末、或日治時期,經清朝割台的1895年乙未抗日戰爭、二次大戰戰火、白色恐怖、再經百年間大自然的病蟲害或地震颱風摧殘、又因城市開發砍伐移植後所殘存的少數老樹,能保護之數量極其有限。故六都中除了次嚴的台南市需樹齡80年,台北、新北、台中、高雄等均以樹齡五十年、樹胸高直徑80公分(新北市90公分)等作為受保護標準,實務上形成「分級保護」概念,若砍伐或妨害樹木生存時,50至100年老樹由六都的自治條例保護,適用十萬以下罰款,而100年以上再由森林法「加嚴保護」,課以十二萬至六十萬罰款。
台灣樹人會秘書長潘翰疆,也以多年實際參與台北市樹委會數十次旁聽經驗,舉證台北市的資訊公開與公民旁聽,於樹委會審議中得以參採民間意見、讓樹保業務得以集思廣益、降低街頭社會衝突對立,也以四年多推動新北市樹保自治條例立法、一年多努力終於打破新北市樹委會黑箱得以公民參與會議的行動經驗,呼籲桃園市長鄭文燦應多加體認桃園市過去在城市高度開發、人均綠地為六都之末、樹木保護數量不及百棵可能也是六都之末,應努力參考六都較先進立法與實務經驗,將樹木保護與綠地保存迎頭趕上,讓桃園市城市發展朝向更具生態保育與促進健康的永續發展。
護樹團體的三大訴求為:
一、護樹公民要參與:要求樹保審議會或工作小組會議應開放公民團體列席或旁聽。
二、樹保資訊要公開:受保護樹木列管資訊與樹保審議會各會議之記錄應資訊公開上網,市府網站設立樹保專區,樹保會議應通知護樹團體列席旁聽,刪除《桃園市樹木保護審議會設置要點》第八條之保密條款,以利公民社會監督
三、桃園樹木保護要立法:比照其他六都,訂定桃園市樹保自治條例,參考各縣市自治條例樹保標準酌修為樹齡50年、樹胸高直徑80公分等,並將資訊公開、公民參與等明定入法
參考資料:
六都受保護樹木標準物理條件一覽表
| 嚴格度 | 樹齡 | 樹胸高直徑 | 樹胸圍 | 樹高 | 其他條款 |
台北市 | | 50年 | 80公分 | 2.5公尺 | 15米 | |
新北市 | | 50年 | 90公分 | — | — | 有行道樹、其他樹木(60公分以上喬木)等保護條款 |
桃園市 | 最嚴 | 100年 | 150公分 | 4.7公尺 | — | 1.無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2.依《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較嚴格標準 |
台中市 | | 50年 | 80公分 | 2.5公尺 | — | |
台南市 | 次嚴 | 80年 | 120 公分 | 3.8公尺 | — | 樹冠覆蓋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 |
高雄市 | | 50年 | 80公分 | 2.5公尺 | — | 樹齡三十年以上且連續長度達一千公尺之行道樹 |
製表:台灣樹人會/依據六都各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或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一、桃園市樹木保護審議會vs台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之比較
《桃園市樹木保護審議會設置要點》第八條:『本會舉行會議時,應邀請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會議與會相關人員,於列管受保護樹木指定公告前,對會議內容應予保密。』
《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舉行會議規範暨審議旁聽及登記發言注意事項 》第五條:「本會除會議性質不宜旁聽者外均許旁聽」
二、樹木保護委員會或樹木保護審議會之委員組成(桃園市vs台北市vs新北市):
「農學、景觀、園藝、植物保護、環境保護或林業等專門學識經驗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並無民間公益團體代表性之委員。
《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三條:
「植物、園藝、景觀、植病、森林、建築設計、都市計畫、都市設計。」…
「相關公會、學會、基金會、公益團體。」
《新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
植物、植物病理及病蟲害、森林、園藝、景觀、建築設計、都市計畫、都市設計領域或相關公會、學會、基金會、公益團體之學者或專家。
目前樹委會之席次實務狀況,扣除各領域專家學者外之公會、學會、基金會、公益團體之廣義民間團體席次,台北市為兩席、新北市為兩席、台中市為三席,桃園市為零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