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取 活動

« All 活動

  • 這個活動已經結束。

【活動】「文資保存的公民參與機制之建立」論壇

2016-11-01 @ 6:30 下午 - 9:00 下午

文/台灣公民參與協會 TCPA

當政治力超越專業力時,只有強大公民力才可以改變政治。

台灣公民參與協會成立核心宗旨之一就是建構「公民參與機制」,而檢視台灣當前公共議題,文化資產保存的「公民參與」是目前最迫切與需求。

今年2016年7月12日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通過,這是自1982年立法以來,35年來最大的幅度。其中第六條中之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容提供了公民參與之機制,根據法令主管機關必須半年內訂定之。

有鑒於此,我們首場「公民參與」論壇,特別從文化資產保存法切入,找尋修法之後「公民參與」可行的機制與範疇,並提出公民參與之想像。

一、主辦單位:台灣公民參與協會

二、活動時間:2016年11月1日19:00-21:00

三、活動地點:台灣公民參與協會「頭家講堂」(紹興北街35號8樓之3,善導寺站六號出口)

四、主 持 人:楊士慧 台灣公民參與協會副理事長

五、引 言 人:陳 板 第三工作室負責人
何宗勳 台灣公民參與協會理事長

七、論壇流程:

時間地點
18:30報到
19:00主持人介紹與會貴賓
19:05引言一
19:20引言二
19:35分享:與談人針對切身經驗結合討論提綱分享
20:20 綜合討論
20:50主持人結論
21:00論壇結束,合影。

八、討論提綱:

1. 中央與地方首長文化政策應該如何產生?
中央與地方首長文化政策如何產生?政策方向?施政指標?長期願景、四年中程計劃?

2. 檢視新修法「文化資產保存法」能夠發展公民參與機制有那些條文。
例如:遴聘「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時,能否融入「公民參與」機制,開放推薦與自薦, 經過審查機制討論產生,讓政治力降到最低。

3. 文資法第六條: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 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法令主管機關必須半年內訂定之。對於實行細則有何建議?

4. 當專家否決保存資格時,但公民意願強大時,專業與民意如何捏拿。

5. 如何讓文化資產審議成為關注焦點?
試想想,當社區某處建築物經過居民聯署,排入「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議」時,社區與學校代表也參與現場審議,而在社區與學校同一時間,大夥放下工作與停止教學,一起收看「審議」直播,當保存資格通過那一刻,整個社區光榮感就在當下被喚醒,文化DNA就渾然融入每個人內心。有這樣強大文化公民素養,未來怎可能會再發生公民團體「搶救文化資產」讓專家、政府變可恥的事呢?

明細:

日期:
2016-11-01
時間:
6:30 下午 - 9:00 下午
活動 標籤:

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5號8樓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