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人民路過中正一遭傳喚 民團聲援、反對訴訟追殺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佔領國會事件後,因中正一分局警方濫權行使集遊法,局長方仰寧當時稱永久不許可公投護台灣聯盟和平集會權,引發上千民眾自發性向中正一抗議的「411路過中正一事件」,今(8/28)有三名當事人:林于倫、李品涵、洪崇晏被台北地檢署以被告的身分傳喚。民間團體永社、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公投護台灣聯盟、臺左維新等團體為聲援遭司法追訴的民眾,在台北地檢署前開記者會,要求檢警單位應做不起訴處分,轉而追究政府濫權違法之處,並限縮警察權力,修改集遊法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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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陳雨凡提到一些數據,從318佔領國會到411路過中正一期間,司改會義務律師團受理了近兩百位當事人被列為被告。而七、八月的時候,台北地檢署就發出了將近七十張的傳喚通知,平均一天一個人因為參與集會行動,而要到台北地檢署受到檢察官偵辦。台北地檢署並動用四位專股的檢察官在處理案件。陳雨凡問:「請問,到底有哪位違法濫權的員警與政府代表官員,有受到如此的追查、調查偵辦呢?」她呼籲檢察官,不能用檢察官的權力,作為箝制言論自由或集會遊行的幫手。

臺左維新執行長林于倫也是411的現場群眾,他表示318民眾佔領國會期間,「白狼」張安樂號召多名人士騷擾學生,還發生鬥毆、攻擊在地民眾等事情,而中正一分局局長方仰寧說張安樂的行為只是「路過」。他認為張安樂所帶領的人士都沒有遭到司法追訴,反而是411事件中,一群網路號召的自發群眾和平理性的集會,向中正一分局表達抗議,卻被檢警單位偵查。他說:「讓人發現國家機器已經崩壞,對於流氓採取寬鬆態度,而對於社會運動者卻用最嚴苛,甚至是完全不合理方式來追殺。」

自認身為受益者的公投盟總召集人蔡丁貴說,他非常感謝「411路過中正一」的自發民眾與社團,這些事前沒有經過特殊設計、臨時起意的非暴力抗爭行動,讓公投盟可以恢復路權、擺攤抗爭。他呼籲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要明察秋毫,了解到公民社會就必須有讓公民發聲的管道。他要求檢察官要做出不起訴的處分,將這案子還給社會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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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11行動中遭受警方暴力對待,可說是受害人的李品涵,今被以被告身分傳喚,她感到相當荒謬。她說她先是無端被蒐證刑警打一巴掌,事後被強行拖進中正一分局內,導致全身多處瘀血,衣服撕裂。李品涵表示:「我所受的一切傷害以及這整件事的不正義,警方都沒有受到任何法律裁判,方仰寧分局長還是好好的坐在他的位置上。」她向警方喊話,社運者對立的對象從來都不是警察,呼籲所有警方在職務上的最大原則應是保護人民,不是保護政府。李品涵更堅定的表示:「我們不會放棄繼續監督,讓這政府變更好,所以你(警方)要站第一排你要有心理準備,我們是不會退後的。」

台權會副會長翁國彥說明,集遊法存在的問題,就是給予警方很大的權限去決定要辦哪些人,給檢察官很大的裁量權去決定要處罰哪些人。集遊法這樣的操作後,會發現被處罰的人民都是警方政府不想聽到的言論、不想看到的人。他說李品涵也是被害人,但檢察官只忙著追訴她的罪名,卻完全不處理她的被害訴求。

永社秘書長高涌誠說,在現場看著「集遊法違憲,人權變不見」的牌子至少舉了八年。他說他身為大法官釋字第718號中的個案辯護人,他對於這件解釋非常不滿。由於釋字718字的《集會遊行法》許可制違憲,僅限縮於所謂「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到底還是認可現行集遊法許可制的威權概念。高涌誠認為大法官搞錯重點,甚至恐懼和平的集會,造成社會秩序不安。他說緊急性、偶發性、路過、有無首謀都不是重點,411事件既沒有發生暴力行為,就是和平集會,真正的重點是和平(例如記者會、靜坐、街頭演講等),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411事件中,被媒體操作成首謀的當事人洪崇晏因妨害公務等三案件併案處理。他回憶當時的情形,由於現場有近上千民眾,對於連日來警方執法過當的行為有許多訴求,他只是持著麥克風協助整理訴求,現場還有自發團體協助秩序等,像這樣臨時緊急集會行動,警方居然可以無中生有找出首謀?他說:「我尊重司法結構下的裁判,但我不畏懼它,基本上會採無罪抗辯。面對惡法,我們進行和平集會、表達意見,絕對是我們的權利,是政府應該要協助我們的事情。我不認為我們應為此承擔法律責任,若惡法強加在我們身上,我們會用身體去對抗,表達荒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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