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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一肚子話,就說了吧

文/李志德

採訪區這件事我算是參與得多些的人,這兩天和兩位臉友落落長地談了一些我對此事的看法。要不要自己出來談這件事,起先我一直很猶豫,因為這不是我一個人的事,還包括記協和好幾個同業團體。原本我實在不適合自己出來「闡發」什麼,但有時事情發展的勢頭,就會把耐受不住的人推到風口浪尖上。

就說一些自己的看法好了,不過言明在先,這是我自己,一個參與過這幾次會議的人的看法。和其它組織團體沒有關係。也請各位臉友、同業大大手下留情,歡迎轉貼,但不要做為報導材料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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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幾個問題寫好了。

*** 關於以採訪區圈禁記者的可能性

如果依照四次會議紀錄,簡單講,未來運作方式是這樣:

在陳情抗議出現必須驅離的情況發生前,記者可以自由在陳抗區內採訪,沒有必要設立採訪區。

然而如果到了警察必須驅陳抗者時,警察就可以設立採訪區,這採訪區的設立,必須要和在場記者協商確定,再強調一次,採訪區必須是警察和記者雙方協調產生,是一個警察也可以工作,記者也可以工作的安排。

因為採訪區是警、記雙方協商產生,因此「理論上」不會發生警察以「採訪區」為名行「圈禁記者」之實。事實上,那樣的採訪區也不會有人要進去。

*** 關於傳媒聯絡人

以往的情況是,記者能不能留在現場,警察有很大的任意性。有時一個小隊長或者個別警察就能要求記者離開,現場記者交涉無門。所以才會要求警方比照香港,設現場的傳媒聯絡人,這個工作組可以直通現場指揮官,不必層層請示,是個有權溝通、協商的窗口。

這是在去年七月一日香港占中預演時我看到的做法,覺得可以把這種安排移植過來。

*** 關於「誰來認定誰是記者」

不存在這樣的問題。

會後傳出的十一位「聯絡人」(可能惠仁不想當了,剩十位),他們可以協助警察辨認各自的會員和同業;但這不等於記者身份只由這十一個人或協會認定。因為例如公民記者、獨立記者,或者臨時由國外派到台灣支援某件新聞採訪的外國記者。都不是這十一人可以聯絡到的。

因此警察必須另設一個新聞服務窗口,也就是傳媒聯絡人,任何想採訪的公民,到現場向傳媒聯絡人表明自己是公民記者,就可以得到和機構記者一樣的採訪權利。

要論進步性,這是台灣警察第一次願意面對公民記者或者獨立媒體從業人員的採訪權利問題。

*** 公民記者接近新聞現場的權利只會變大而不會變小

這次開會,別人我不敢說,至少陳曉宜是非常堅持記協和機構記者不能當自了漢,必須把力求把公民記者和新媒體從業同業的保護納進其中。

但這樣做有個很大的風險,因為不管是記協或者其它參加會議的公、協會,都各自有 代表的範圍。但一旦涉及公民記者,就會有「代表權」,或者關聯到憲法權利等等不可能有完美解方的「深水區」。

但我還是覺得值得或者必須走出這一步試試看。如果走不出去,或者柯市府改變政策,一切回了原點,我覺得對兩種人沒差:

一是大機構記者,他們並不缺為自己和警察交涉的籌碼;

二是現在就正在落實「公民即記者」這種主張的同業,對他們而言,被驅離也是某種價值的實踐和完成。

但對誰有損失?真正損失的是小規模的媒體、新媒體和希望在不受打擾、干預下完成採訪工作的公民記者。因此,哪個方向是進步,哪個方向是停滯、退步,我認為是很清楚的。

*** 關於記者、公民和公民記者

現在一份流傳中的連署文件有這樣的字句:

「媒體,無論舊時代的傳統媒體或新時代的公民記者,作為監督政府與為人民發聲,深入陳抗現場採訪民眾訴求與警方執法,是記者天職。在網路時代,傳播工具的發達,公民本也透過其網路工具,進行現場採訪與報導。公民/媒體,本為一體之兩面,記者本身即為公民的一份子,公民也有權成為記者為事件進行記錄報導,警方或政府無權分別彼此、他我。」坦白說,我不同意這種說法「公民/媒體,本為一體之兩面,記者本身即為公民的一份子,公民也有權成為記者為事件進行記錄報導,警方或政府無權分別彼此、他我。」

我不同意這觀念,因為在陳抗現場,記者和抗議公民是兩種身分,權利義務完全不同。以往警察就是把這兩種人當一種人,才造成記者動輒被驅離。

因此我的主張是:記者不是警察執法的對象,記者有權利留在現場,不受干擾一直工作到事件結束。這和以公民抗命為形式,準備接受逮捕的群眾是完全不同的兩種人。因為要區分這兩種人,所以必須畫出各自的權利邊界,和警察協商之後劃設的採訪區,就是這樣的權利邊界。

坦白講,大家都在江湖上走跳這麼多年,連署文件的道理不會不懂,但經過四次會議,我的的確確設計不出能夠充分實踐

「公民/媒體,本為一體之兩面,記者本身即為公民的一份子,公民也有權成為記者為事件進行記錄報導,警方或政府無權分別彼此、他我。」

這一套理論的操作方法。

*** 關於公民和記者權利邊界的例子:

舉一個香港占中後期的例子應該就更能說明問題:香港占中期間,許多依附臉書的新媒體趁勢竄起。其中有份電子報是一個和占中運動的「右膠」不太能區分的媒體。一次他們的成員涉及一宗衝擊案,警察要逮捕他們,他們立刻表明「我們是xx時報記者」;

警察反問,你們什麼時候又是記者了?

他們回答,你要抓我們時我們就是記者了。

這種情況在公民記者愈來愈多,新媒體盛行時,會愈來愈多。試問站在一個新聞專業團體的立場,要如何評價這樣的舉措?

坦白講,我想不出辦法。但這就是把單一權利無限上綱、不設邊界的結果。

** 我對柯市府的期望

我希望釐清這項新規定產生的來龍去脈,兩造各自的主張。然後督促警察局信守對進步做法的承諾。

** 要不要停留在採訪區

元旦當天演示的這一套做法,設定的環境是警察抬離靜坐者。但如果到了警、民彼此「追逐」甚至「巷戰」這種階段,當然還是可以設採訪區,但記者可以選擇進或不進,不進就自行負擔被驅離或受傷的風險。

這在會議記錄裡也都說明的。「公民記者及各媒體採訪記者,均有權力決定是要在採訪區採訪,還是要在其他地方採訪,但若決定要在採訪區外的地方採訪,就可能因警方集體性驅離行動而受到波及」

本文作者為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執委,參與《台北市警察局執行集會遊行與媒體協調之工作守則》協商會議
上圖為華光社區拆遷現場,警察強制驅離Taipei Times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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