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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1台灣記協針對《台北市警察局執行集會遊行與媒體協調之工作守則》說明

台北市警察局元旦公布《台北市警察局執行集會遊行與媒體協調之工作守則》,並召開記者會說明未來於陳情抗議現場與媒體協調互動方式。台灣新聞記者協會針對此事說明如下:

一、首先,該工作守則是台北市警察局行文給所轄十四個警分局的工作守則,規範對象不是記者,而是警察,只規範警察,不規範記者。也就是說,未來警察在執行任何陳情抗議、集會遊行的任何驅離行動之前,不能再如過去,將記者趕離、拉離現場,也就是說,三二四行政院警方在驅離行動前將記者先趕出行政院,四二八反核四現場警方將記者趕下忠孝西路天橋的情況,不能再發生,而必須在保障記者採訪權的前提下,協調現場記者在可完成採訪工作的區域內,在不影響警方執法工作的情況下,記者於現場進行採訪工作。

二、事實上,從陳雲林來台、文林苑事件、華光社區拆除、三二四政院事件、四二八反核四事件,警方在執法過程並未認知記者是在現場工作的角色,才會發生即使記者出示採訪證、即使穿著所屬媒體外套,身上扛著攝影機,都還是被驅離、拉扯、甚至暴力對待。因此在記協與各媒體相關團體開始與警方進行保障新聞記者採訪權的談判過程中,首要確定的,就是要警方清楚明白,新聞記者採訪權是在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警方沒有權力任意要求記者離開陳抗現場。在這個前提確立後,我們與市警局進行長達半年的談判協調過程,過程中台北市議會警政衛生委員會徐佳青議員與前市府發言人張其強均協助居中協調,歷經五二三、六0六、八一四、一o一四會議,其間記協積極邀請各媒體團體參與,包括台北市攝影記者聯誼會、台灣攝影研究會、公視工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自律委員會(從第二次會議開始參與)、公民記者協會(僅參加前兩次會議)等,過程中,警方一再提出的問題是,警方願意保障記者採訪權,但執法過程中無法辨識誰是記者、誰不是記者,希望能由記者團體發放背心、臂章等可辨識物品做識別。討論過程中,部分媒體團體代表希望以此方式處理,但記協認為,公民記者應同樣享有記者採訪權,因此不能以任何辨識物將公民記者區隔於採訪權的保障之外,且不僅政府沒有權力認定誰是記者誰不是記者,也沒有任何一個團體有能力與資格認定之,因此主張不能以認定記者身分的方式進行管制。因此,任何公民記者及國外來台採訪的記者,都有權向警察在現場的傳媒協調人要求新聞服務,並且享有在採訪區內全程不被驅離的權利。我們認為對公民記者而言,採訪權因此獲得的保障只會更大而不是更小。

三、最後記協提出「移動式採訪區」概念,當警方有任何驅離、淨空行動前,必須由警察的新聞連絡官,與現場記者進行協商,協商出一個可以完成採訪工作的區域,由記者在現場自己決定是否進入採訪區採訪,公民記者亦可自己決定,當下你要當記者,還是當抗議者,而這個採訪區並非固定,一旦警方再有下一個驅離動作,就必須在執法現場再進行協調,再拉出一個臨時採訪區,此做法是為避免警方在執法過程,不分青紅皂白把記者連同民眾一並驅離,公民記者及各媒體採訪記者,均有權力決定是要在採訪區採訪,還是要在其他地方採訪,但若決定要在採訪區外的地方採訪,就可能因警方集體性驅離行動而受到波及,但任何記者在受到任何採訪上的阻礙或困難時,都可以向現場媒體連絡員反映,進行協調。

四、因此,歷經半年、四次會議,我們達到幾項重要目的,1.警方認知,記者採訪權必須受到保障,不可任意以保護記者為由驅離記者。2.公民記者也享有記者採訪權,記者身分認定,由記者自己決定,而不是由政府或任何團體決定。3.警方設置任何採訪區之前,必須與現場媒體進行協調,設置在記者可完成工作範圍,且記者有權與自由決定是否進入採訪區。4.警方必須設置新聞連絡員等特定窗口協助記者完成工作;5.因應陳情抗議現場情況多變,納入移動式採訪區概念,不能限制記者單一特定區域內採訪。

五、任何進步過程,都會有不同的聲音與意見,記協與各媒體團體歷經半年努力過程,當然不是要自我設限新聞採訪權,而是要政府等各單位清楚認知,新聞記者採訪權是在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且包括公民記者都必須享有同樣權利,不能用任何辨識或認證手段加以剝奪。我們也深知,移動式採訪區在混亂的陳抗現場可能最後無法百分百執行,但至少,我們必須讓政府各單位學習往前跨出一步,清楚認知新聞記者採訪權是必須受到保障的,不能再以任何保護記者為由,將記者驅趕出新聞採訪現場。記協深知,光是文字上的進步性是不夠的,下一個最重要的挑戰是監督警局落實會議共識,記協會在規定上路初期,密切注意警方是否遵照共識行事。我們相信柯文哲市長能夠督促所屬共同促進台灣新聞自由往前再走一步。

六、再次強調,《台北市警察局執行集會遊行與媒體協調之工作守則》是規範警察,不是規範記者,警察應落實執行與記者間的協調工作,歷經此次談判,確立在警察職權的工作範圍,記者依然可依新聞採訪需求,在任何地方進行採訪,沒有限制記者採訪權的問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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