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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65%代表為主管 「校務會議」淪「主管會議」 工會籲修《大學法》防堵

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65%代表為主管 「校務會議」淪「主管會議」
工會籲修《大學法》防堵 並增編制外教職員代表

你能想像:一所大學的校務會議代表席次,主管竟然占了65%,非主管的基層教師,卻僅僅只佔18%嗎!這樣的席次分配,還有任何可能性,確保校務會議成為充分代表基層教職員生發聲的校園民主審議機制嗎?這種民主精神日益崩壞、主管混充「教師代表」的現象,因《大學法》規範的缺漏,正普遍存在於公私立大學當中。高教工會在10日上午的記者會,與不分公、私立大學的老師出面共同疾呼修法,提出工會修法版本,呼籲儘速透過修改《大學法》,徹底防堵此一漏洞!

高教工會在對許多公私立大學的校務會議代表組成結構進行分析後發現:不分公私立大學的校務會議,許多學校實際出席代表具有主管職務比重超過五成者比比皆是!甚至在文化大學,竟有65%校務會議代表皆由主管出任,淪為名符其實的「主管會議」。工會補充:以文化大學114學年度校務會議代表組成結構為例,校務會議代表席次共78席,然而,其中竟有多達三分之二(51席)的代表為行政或學術主管(其中多達25席的「教師代表」是由行政或學術主管「混充」),相對的,非主管的基層教師代表卻僅14席(佔比18%)。

工會進一步解釋:雖然現行大學法賦予了大學內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等權利,也規範「教師代表」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第15條)。並且進一步透過對會議組成之各類身分人員分列規範,明文規定:校務會議以「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探究其立法意旨即在維護校園民主精神,保障一般教師有一定比例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

然而現實上,當前公、私立大學的校務會議,卻還是經常淪為「一言堂」、「行政團隊的橡皮圖章」,逐漸喪失原本制度設計上期望校務會議能發揮民主審議大學校務重大事項之機能。追根究柢,校務會議的代表未能充分代表基層教職員生,反而讓行政團得以輕鬆掌控甚至席次過半,正是關鍵問題來源。這其中,越來越普遍出現校務會議中的「教師代表」

事實上,高教工會早在2020年,就曾與工會高雄科技大學分部的老師們,揭露校務會議代表中,「主管」混充「教師代表」問題的嚴重性。當時高教工會即提出警告:由於越來越多大學,鑽《大學法》的漏洞,讓具有行政或學術主管身分的教師(如副學務長或系主任等)「混充」擔任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導致實際上校務會議中,具行政或學術主管職務者,在校務會議中逐漸增加甚至過半,而讓「校務會議」成了變相的「主管會議」[1]。遺憾的是,這些年來,這樣的現象非但沒有改善,許多學校校務會議代表中具主管職務的比重甚至動輒高達六成以上。工會強調:若再考量多數私立大專校院的學術主管職務,根本非由教師推選,而是由校方高層決定,校務會議淪為行政高層橡皮圖章就一點都不意外了。

工會也進一步指出:學生團體近年來持續倡議要求提高校務會議中學生代表的比例(目前為十分之一),高教工會過往也支持學生團體此一訴求,然而倘若日後提高學生代表比例的修法通過,同一時間卻無法在「教師代表」中限制排除具行政與學術主管職務者,可以想見各公私大學行政團隊為了實質上取得校務會議主導權,將可能更普遍、更大規模出現透過「混充」教師代表的方式,更嚴重侵蝕真正非主管的基層教師擔任教師代表的空間。

最後,目前大學中存在大量「編制外」教師及職員,至今仍無任何保障其享有擔任校務會議代表的選舉及被選舉權,導致這群編制外教職員,完全被排除在大學決策系統之外。不但長期權益受到漠視,更違反校園民主的精神。因此,工會在記者會上也呼籲應藉著此次大學法修法契機,制度性保障編制外教職員參與校務會議的權益。

增加編制外教職員參與校務會議的目的,正是為了改變現行教師或職員代表選舉往往僅限於「專任」、「編制內」教職員之不民主情況,以確保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或職員代表),是由校內「全體」含專任、兼任,編制內、編制外之教師(或職員)選舉產生,使代表具有民主正當性。

最後,針對《大學法》所規範校務會議代表的規定,工會提出以下三點具體的訴求:

  1. 大學校務會議組成代表,「教師代表」部分應限於「未兼任學術或行政主管」之教師。
  2. 大學校務會議組成代表,應等比例納入「編制外教職員」代表。
  3. 支持(由學生團體所提出)增加學生代表比例的訴求、減少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比例

附件一、大學法第15條工會版修正條文對照

高教工會《大學法》第15條修法版本 現行大學法條文
第 15 條(大學校務會議組成)

1.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2.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兼任學術或行政主管;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3.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4.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5.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 15 條(大學校務會議組成)

1.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2.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3.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4.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5.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至於大學校務會議組成代表等比例納入「編制外教職員」代表的訴求,工會主張透過修改「大學法施行細則」來完成: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全體專兼任編制內及編制外教師選舉產生。其中兼任教師之投票權利得依其授課時數佔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比例予以減權。此外,第十五條之校務會議職員代表,應由學校全體專兼任編制內及編制外職員選舉產生。其中兼任職員之投票權利得依其工作時數佔學校專任職員正常工作時數之比例予以減權。

[1]當時的記者會上,高教工會高雄科大分部召集人、校教師會理事長許光城就分析指出:107、108、109學年度高科大校務會議代表組成,非主管教師代表占比分別為39.16、34.51、30.71%,逐年減少;而學術與行政主管占比分別為44.06、47.89、52.14%,卻逐年增加,直接導致校務會議失去平衡監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