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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跟騷法遲未立法 憾事難以預防

文/婦女救援基金會

近期多起社會案件如台南馬來西亞學生、屏東曾姓被害人、藝人林凡事件等等,這些事件的起源都是跟蹤騷擾,因沒有在第一時間妥善處理,最終導致被害人死傷。為了不讓這些憾事再度發生,婦援會認為跟騷案件不應被侷限在性平三法,政府立法應以維護人民安全作為優先考量,同時呼籲行政院應盡速送出版本,同時增加警員人力、建構完善的跟蹤騷擾防治制度。

目前警政署的版本將「跟蹤騷擾」等同於「性騷擾」,此認定婦援會認為太過狹隘,依照此版本的認定,倘若事發前期沒有明確的事證,或是經過性平三法程序之後符合糾纏犯罪防治法涵蓋範圍,事件在此同時警政單位無權受理,也無法提供保護令或防制令等預防措施,法令形同虛設。

警政署表示,目前各立委版本都源於民團,內容從鄰里檢舉到債務糾紛、從媒體跟拍到網路酸民,都屬於跟蹤騷擾範圍,嚴重背離初衷及民眾實際期待,容易讓警察背上公權力過大或查水表惡名。但目前民間版本的條文對於跟蹤騷擾案件賦予一線警方調查權也有救濟方式,而非由當事人主觀而核發警告命令或聲請防治令,所以關於上述警政署的擔憂,婦援會認為只要專法定義的範圍以及保護執行的方式夠明確,在案件前期的預防、警員人力的調配,到後續保護機制的落實,可以訂定完整的SOP,絕對可以弭平上述疑慮。

各國跟騷法相關法令的訂定應有三大要素,第一是預防性干預重於事後懲罰,第二是治安單位能即時介入嚇阻,第三則要有完整防制令內容。其中「預防」也是民團認為專法亟需盡速通過的主因,現行法令中僅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聲請保護令,非家庭暴力無法聲請,但很多事件若可以在事發當下先有預防或保護的機制,才能貼近被害人的需求,避免更多憾事發生。

為了落實性別暴力的防治,過去幾年民間團體不斷努力,並研擬民間團體版本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除了參考其他國家的法案,也因應台灣國情以及案件類型設置「警告命令」及「防制令」制度。唯有訂定專法,讓執法單位依法行政,人民也知曉違法行為,一同營造和諧的社會,期盼行政院盡速提出版本,立法院會也能盡速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

婦援會也再度強調三大訴求:

(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專法,提供被害人完整保障及照護!

(二)擴大跟騷法保護對象,保障全體國民人身安全!

(三)設立警告命令制度,警察公權力早期介入防止憾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