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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讓受害學生求救有門 完善學生申訴制度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將於本周四(4/15)排審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修正案。我們欣見目前委員的提案都顯示出對於學生權利救濟的重視,除了新增再申訴制度,提案也傾向中央統一規範學生申訴制度,有助於改善各縣市申訴制度不一,權利保障有差距的狀況。

學生申訴應當要能夠成為校園內兒童權利救濟的有效制度,但就本會先前協助學生、家長申訴案的經驗中了解到,學生申訴制度的健全,以下條件必不可少。

一、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必須專業、公正
以《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六條來看,申評會以15人組成時,教職員最多可以佔13人;申評會以7人組成時,教職員最多可佔5人。這樣的規定其實各縣市都差不多。也就是,評斷被申訴教師行為是否侵害學生或違法的委員會,成員都是他朝夕相處的同事。這樣的組成,讓申評會的公正性難以被期待。
此外,現行的規定是「得」聘請相關專家。至於要不要「得」,是由校長來決定。其結果就是,申評會,幾乎沒有兒童權利專家在場。使得申評會的專業性,備受質疑。

我們建議,申評會教職員合計不應該過半,兒童權利專家必須成為當然成員。

二、申訴的程序和過程必須對兒童友善

兒童對於法規、正式文書的撰寫方式未必了解,對於權利內容也不必然嫻熟。一般成年人提出相關權利救濟,不論是法院或是縣市政府、民意代表服務處、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單位都可以提供相關諮詢協助。但當兒童面對權利遭校方侵害時,並沒有相關可協助之公家單位。

在這樣的狀況下,現行的規定仍然要求學生申訴要用書面提出,而且期限只有20天,兒童很難順利提起申訴。曾有被教官罰跪在走廊上的案件,孩子一直懼怕校方而不敢提出申訴,好不容易說服自己提出後,校方只簡單回說,因為超過20天期限,所以駁回申訴。

孩子為什麼這麼怕?校園事件申訴、陳情後,加害的一方常常公開指責申訴的孩子,甚至引導霸凌氛圍讓孩子在校園被孤立。

不僅如此,甚至曾有案例,僅因為學生膽敢提出申訴,在申評會開會時,被要求向所有在場教職員道歉。
我們建議,學生申訴要允許以口頭提出;仿照性平、霸凌的處理程序,不設期限;明定學生申訴的保密義務以及禁止干擾、阻礙或報復;也必須規定申評會應保障安全及友善兒童的表意空間。

三、需要明確的調查程序,並讓學生和家長能取得完整調查報告

事實的釐清,是事件處理的關鍵之一。但目前學生申訴制度,對於法定調查程序,包含調查小組的組成、調查進行的方式、時間及其他調查應注意事項等,都沒有明確規定。這樣的狀況,不僅易產生調查疏漏,調查的正確性也大有問題。譬如,常常只詢問求證加害方意見,卻未調查受害意見。

另外,學生及家長往往拿不到調查報告,或者只拿到一張沒有調查過程、內容,只有幾行官話的「處理報告」。取得充足資訊,是兒童充分主張自己權利的重要前提,包含調查是否妥適、程序是否合法正當、調查人員組成是否合理,人員有無利益衝突,都需要完整報告才能呈現。

我們建議,明定調查程序,調查後校方要主動提供完整調查報告。

四、整頓法規,明訂受理申訴的範圍,使學校必須守法

現行學生申訴受理範圍散佈多個法規,學校對遵守狀況不佳。

仍有許多學校以為,學生申訴只限於處理學生被記過的事項,而不及於遭受身心暴力、不當管教。校方這種認定造成的狀況包括:

(一) 雖然依照目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3點的規定,學生受到不當管教可以提出申訴,學校仍不接受申訴。

(二) 學生申訴也是目前不服性平會申復結果的法定救濟管道,但當學生不服性平會及後續考核會所為決議而提出申訴時,竟被認定「懲處輕重、懲處與否是校方和教師之間的事情」,學生並非當事人。無法申訴。

我們建議以明訂受理申訴的範圍,讓學生權利受侵害時,不會求救無門。

五、明訂申評會權限

前面提到,申評會受理範圍應及於學生受身心暴力、兒童權利遭侵害等情形。除明訂受理範圍之外,也要授予申評會決議內容的效力,才能實質保障到學生權利,但目前申評會的權限,並未獲法律明確授權。以性平法為例,性平會出具調查報告時,同時可以進行不適任的建議或懲處建議,這個建議權限,是讓性平事件妥適處理的關鍵因素之一。對於兒童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救濟管道–即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來說,權限的授予也會是制度有效的關鍵。

我們建議明定調查結果及決議的效力與權限。

學生申訴是明確以學生為主體的法定正式程序。要將兒童權利推行入校園,提供讓孩子安心的學習環境,目前闕漏不足的學生申訴制度,有重新建構的必要。我們期待立法院藉由本次修法的機會,能夠完善申訴制度。讓孩子在權益遭受侵害時,求救有門,並能得到妥善的保障與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