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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立法是起點,主管機關應完善學生申訴制度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立法院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案,納入再申訴制度,讓保障的範圍更明確,也要求各縣市申訴、再申訴要提供一致的保障,對學生申訴制度來說,是期盼以久的實質進步。

感謝張廖萬堅委員、范雲委員、吳思瑤委員、王婉諭委員耗費心力,深刻的認識到建立完善的學生申訴制度對於深化民主、保障兒童權利的必要;並且在修法過程持續關注,在折衝中堅持核心價值,才讓學生申訴制度能夠有所進展。

其中,申訴、再申訴委員會組成納入法律、教育、兒少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更是一個關鍵的革新。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是保障學生權利的救濟管道,但先前長期缺乏兒童權利觀點,以至於保障的效能低落,讓具備兒童權利專業的人有機會進入申評會產生影響,不僅讓申評會更專業,對於參與會議的成人來說,有機會聽到兒童權利觀點,本身也是重要的教育過程。

立法提供了相關授權,教育部有責任透過這次機會,完善處理流程。尤其是確保調查小組有足夠兒童權利保障能力、公正的調查過程,以及將完整調查報告提供給申訴人等程序。調查過程以及細節規定,對於正當法律程序的建構至關重要,修法後,教育部對於學生申訴制度革新的成敗,應負最大的責任。

這次申訴制度的革新,對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來說,是建立真正能保障學生權利的救濟體系的重要機會。在更完備的立法授權之下,學校,主管機關對於兒童權利的知識、權利意識以及保障學生的決心,就更容易彰顯。

任何有熱誠的教育工作者,都會把這次修法看作兒童權利的教育時刻,並且把握時機進行教育工作。本會深切期盼,能在這個重要的兒童權利教育時刻,看到教育工作者跟上制度及社會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