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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未回應數位性暴力案件特殊性 婦援會提四大訴求 籲勿倉促修法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今天立法院將進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婦援會發現修法內容沒有即時扣押加害者持有的性私密影像以及下架的條文,也沒有保護令和要求刪除被害人性私密影像、禁止再散佈,以及對加害人教育輔導的處遇。

隨著日益嚴重的數位性暴力犯罪,司法院提出刑法修正草案,明定「性影像」之定義;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區分攝錄、散布、販賣性影像犯罪行為樣態及侵害程度,並明定加重處罰規定。行政院隨著刑法修訂,快速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相關法案修法。其中成人數位性暴力案件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而原本期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新增保護令,和婦援會要求數位性暴力法案應有保護令條文則放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婦女救援基金會從2015年至2021年服務655件數位性暴力求助案件,有90%以上被害人是女性,7%是男性。婦援會統計加害人威脅散佈性私密影像情形,發現最高的是已威脅尚未散佈有29%;其次是未威脅直接散佈有28%;第三是已威脅已散佈14%;未威脅未散佈有13%;不確定有16%。如果是性私密影像尚未散佈,被害人期待透過公權力或法律於加害人未發現前即時扣押、取回性私密影像,阻止被散佈;如果性私密影像已被散佈,最急迫是優先影像下架,其次期待將性私密影像取回或刪除,減少再被散佈風險。此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第13條雖有規定網路業者知道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時,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之義務。但是條文中沒有下架的時間限制,且被害者無法自行要求業者下架,需透過相關機構或主管機關通知才能要求下架。

再者,行政院告知有關《性侵害防治法》和數位性暴力的保護令機制將挪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訂,查閱該修法條文可發現只能在訴訟審理中透過檢察官聲請或法官依職權核發,被害人無權聲請,且條文內容無禁制散佈性私密影像、要求加害人即時交付、刪除性私密影像等條款,即使其認為可放置非危及人身安全款項,該款項也無執行和違反罰則規定,形同虛設。

性私密影像被害人除部分不願意透露年齡外,其中18~30歲的青年佔65%為多數,加害人的年齡層趨於年輕化且大多是慣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中卻只有把319條之2第一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納入治療,包括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觀護特殊處遇、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319條之1、319條3~6的其他加害人沒有教育輔導的機會,也沒有保護令命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以輔導矯正其侵害他人性私密影像犯罪行為。

政府積極修法因應面對數位性暴力犯罪非常值得肯定與讚賞。然而,此次修法內容未見其因應犯罪態樣、執行困境、被害人和加害人需求,著實令人遺憾。

婦援會極力呼籲立委與行政院:

  1. 正視數位性暴力犯罪特殊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應有即時扣押性私密影像的必要,被害者有刪除性私密影像的權利,以確保性私密影像不被散佈風險。
  2. 要求業者24小時內經被害人要求或機關要求下架、限制瀏覽或移除網頁,並增加禁止再被散佈的條文,以阻絕或降低被散佈的機率。
  3. 增加所有加害人應有接受教育輔導相關條文,以預防或減少再發生性暴力犯罪機率。
  4. 數位性暴力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如現行法案中難以納入修定,建議應盡速立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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