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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台灣勞工陣線將發動「就服法大翻修行動」 朝就業促進專法邁進

文/台灣勞工陣線

《就業服務法》於1992年4月17日立法三讀通過,並於5月8日正式公告實施,至今剛好整整三十年,當時就服法的立法,很大程度是要滿足企業亟欲大量引進外籍移工的法律基礎,因此該法有關移工管理的相關條文就佔了六成,也因此,過去30年來,《就服法》歷經了18次修法,除補充各項「就業歧視」態樣之外,大部份修法都和移工政策調整有關,淪為聘僱移工的法律依據。

隨著國內產業及就業環境的快速變遷,再加上其他就業安全或促進特定群體就業之法令陸續完成立法實施,台灣勞工陣線認為:「《就服法》應轉型成為國內促進就業的發動機,將發動拆除翻修《就服法》行動、將針對就業促進、歧視禁止、外國勞動力權益保障等等面向進行全面檢視,以更強化整體就業安全體系的功能,以達到積極促進就業的目的。」

台灣勞工陣線認為,《就服法》應進行四大改造工程,才能符合現階段和未來促進就業的需求。

1、 確立「積極促進就業」角色定位。過去30年來,台灣勞工的就業面對經濟產業轉型、產業外移、經濟全球化、全球性景氣衝擊、人口結構、科技及人工智慧發展,以及近年來疾病全球大流行等風險與衝擊,就業市場的樣貌已產生極大的變化。因此,《就服法》功能和角色應重新定位,強化其促進國人就業的效益,具體提升整體勞動參與率及尊嚴勞動。

2、 強化「就業歧視禁止」功能。《就服法》實施以前,1984年實施的勞動基準法已有「同質同酬」之規定;之後,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兩公約》,以及甫於2020年上路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都有「歧視禁止」之明文規定。隨著歧視樣態的多樣化,未來應檢討是否另訂專法之必要性,以統合前述分散的法令,以落實就業平等。

3、 「接納外國勞動力」應立新法。台灣自1989年開始引進移工,而1992年的就業服務法則是「制度性」引進移工的法源依據。國內移工人數從當時僅數千人到目前的近百萬人(含藍領及白領),所面對的問題也日趨複雜多元。近年來,因應國內人力短缺,政府屢屢推出攬才及新經濟移民法,試圖吸引國際人才來台。因此,針對在台移工的工作權、勞動生活及公民權取得(移民政策)等,實有必要另行訂定專法整合現行疊床架屋的規定,確保外國勞動力的各項權益。

4、 「就業安全體系」再整合。《就服法》第三章明定政府促進就業的色,而《就業保險法》於2003年上路,除了確保勞工遭逢各項就業風險的所得安全,也承載部份積極促進就業的角色。面臨日益多元複雜的各項就業風險,兩部國內就業安全重要法規之間如何合作與互補,包括面臨景氣波動時「僱用安定」的角色應一併檢討,確保有限資源的配置。

最後,勞工陣線呼籲,就業服務法為國內促進就業的重要法規,隨著整體環境的快速變遷,在實施30年之際應全面檢視其功能和成效,並為台灣就業下一個階段的挑戰,「超前部署」的擘劃出積極促進就業的願景。勞陣將於六月份開始開始發動「就服法大翻修行動」,邀請學者專家與其他民間團體舉行一系列研討講座,並提出具體的政策主張與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