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勞工

【新聞稿】強化國內禁止強迫勞動法案,催生台灣版《供應鏈企業責任法》

文/台灣勞工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臺灣東突厥斯坦協會

國際勞工組織(ILO)於1930年6月28日通過了第29號「強迫勞動公約」(Forced Labour Convention,C029)至今已經92年,「強迫勞動」依然是全球專注的議題。特別是在全球化生產體系高度發展的現代,產品從生產、加工、包裝到最後銷售至消費者手上,常常橫跨不同地區與國家,如何確保每個環節的基本勞動人權不受企業侵犯,就成為體系中各國都必須面對的課題。

在C29號公約92週年前夕,台灣勞工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臺灣東突厥斯坦協會聯合召開「終止強迫勞動,催生台灣版《供應鏈企業責任法》記者會」,共同呼籲政府強化國內終止強迫勞動的法制,預防及消弭國內發生強迫勞動案件,並確保台商企業於國際生產和供應鏈中沒有涉及強迫勞動的人權事件。

台灣勞工陣線指出,ILO第29號「強迫勞動公約」是ILO最多國家簽署的公約之一,而台灣批准的是ILO於1957年再補充通過第105號「廢止強迫勞工公約」。然而國內各項勞動法規對於強迫勞動的規範,卻僅是簡陋散落於《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人口販運防治法》之中,無法有效產生預防效益,以致過去便因移工、漁工重大強迫事件屢屢遭到美國及歐盟的警告,近年來,層出不窮的外籍學生頻頻遭受不法剝削的「學工事件」,更讓勞工及人權團體強烈呼籲政府必須即刻強化國內終止強迫勞動的機制,宣示終止強迫勞動的決心。

台灣作為全球貿易重要的經濟體,台商企業早已經在全球生產鏈當中扮演重要地位,例如在海外各國設廠接單代工或自有品牌生產後,直接輸出到消費地,這些在海外生產的台商企業一旦發生違反勞動人權事件,台灣就連帶受到國際譴責,貶低國際地位與名聲,進而阻礙加入國際組織或貿易談判協定。顯然,台灣如要重返國際社會,勢必要在國際人權規範上跟上腳步。

我們認為,隨著國際貿易對於「供應鏈」人權愈發關注,近幾年來各國紛紛制定相關法令,例如美國加州2010年的《加州供應鏈透明度法案》、英國(2015)、澳洲(2017)的《現代奴隸法》(Modern Slavery Act),以及德國(2021)的《供應鏈企業責任法》等。台灣不能置身事外,也應跟進先進國家的腳步,儘速完成台灣版《供應鏈企業責任法》,以確保台資與台商企業在國際生產及供應鏈中針對人權事項的盡職治理。

以美國為例,在2000年通過了「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TVPA),而根據2011年通過的「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再授權法」(TVPRA),美國勞動部國際勞工事務局(ILAB),每兩年定期發布《童工與強迫勞動產品清單》( List of Goods Produced by Child Labor or Forced Labor)。在最新2020年發布的清單當中,共有來自77個國家的155種產品被列入,其中台灣遠洋漁業所捕撈的魚獲已首度被列入清單。

另外,新疆除原已被列入清單中的棉花、電子產品、鞋子與成衣之外,2020年又新增了手套、髮飾、紡織品、針線/毛線、番茄等五項產品。在國際社會因新疆維吾爾族遭受不人道待遇及強迫勞動,進而採取貿易抵制的同時,台灣企業卻仍標榜其產品原料來自新疆,是否符合聯合國揭示的企業盡職調查指引,以及政府所揭示的「國家企業人權行動計劃」,台灣社會應有更明確的態度。

就在前幾天的6月21日,美國通過的「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UFLPA)已經正式生效。為了落實這項新法,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業已發佈指導方針,將所有來自新疆的產品推定為涉及強迫勞動,除非企業能提供證明文件,否則將被禁止進口,並要求進口商進行盡職調查,包括供應鏈追蹤和管理措施,確保任何全部或部分強迫勞動所製造的商品不會入境美國。

台灣勞工陣線認為,台資企業與中國各地已有緊密的貿易往來,部份台商更早已在新疆設廠,因此台灣相關法規理應要求企業確保其產品之生產及原料供應不涉及強迫勞動等人權侵害事件。有鑑於行政院已於2020年12月10日公佈「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並於2022年6月份與美國共同宣布啟動「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而該倡議的內容就納入了人權、環保、綠能等高標準。

況且台灣積極希望加入的「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一樣也將採取更高的勞動人權標準,因此有必要即刻制定「供應鏈企業責任法」,藉以約束所有海內外企業,全面禁止生產銷售有強迫勞動隱憂的產品與零件。

有鑑於終止強迫勞動的重要性,我們呼籲:

完善國內終止強迫勞動法規,確保勞動人權不被侵害。

我國目前有關強制勞動禁止的法律規定,僅有勞基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第57條及人口販運防治法相關條文,其中勞基法違反「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然而勞基法或就業服務法施行至今,司法實務上被判刑的雇主非常稀少,況且今時今日無論是移工人數或台商企業在國際角色已與數十年前立法之際,不可同日而語,因此有必要重新檢討修改,更明確化強迫勞動的態樣,提升台灣勞動人權。

應跟上國際潮流,制定「供應鏈企業責任法」。

衡量國際趨勢,無論是基於強制或是自發性行為,企業都必須依循國際標準進行內部人權調查和問責。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已是國際一致趨勢,更是台灣向來以出口導向自居的貿易大國理應關注的議題。因此政府必須立即著手制定「供應鏈企業責任法」,約束並降低台商企業本國或海外生產基地的強迫勞動疑慮,提升我國勞動人權形象,避免屢屢受到國際社會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