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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還要再犧牲多少個孩子,才可以把狼師趕出校園呢?

文/當事學校家長代表

身為在校的學生家長,我真的好怕孩子在這樣的環境學習與長大。這樣的老師,要怎麼讓他們相信這個社會是有正義的?這樣的學校,要怎麼讓學生相信可以為自己的權利發聲?我們不應該讓孩子不再相信這個世界。

而我最最最擔心的是,有一天孩子被欺負了,他們不敢再說話了,那好像是小事,沒有人會重視他們的聲音。於是他們受害了,被欺負了,不再會求救,不要為自己爭取,學會了求救也不會有用的!為自己爭取也沒有用!

再對照人本基金會數十年來處理各種教師性侵害案件,卻常常是一追數年到數十年之久,這真的映照出狼師的存在,是默默不作聲允許的,把孩子受到的騷擾用開玩笑一筆抹消,將教師騷擾行為視為非情節重大給輕放的,當孩子受到侵害時,卻覺得要給教師機會,但孩子卻自己要用一生來修復創傷,老師的機會卻是孩子一身的受傷換來的。

我們可能耗盡所有的方法與力氣在保障教師的勞動權,我們卻讓孩子要獨自承擔狼師在他們身上留下的傷痕。這根本一點都不公平,不公平啊!

本案所審議之戴老師,經性平會調查程序,已證實:
1、 違背專業倫理,主動對學生主動發展情感關係。
2、 有性騷擾行為確認事實。
3、 有多起不當行為。

人本基金會新聞稿有詳細內容)

然而在已證實上述情況下,宜蘭某國中的校長及部份教師各種荒腔走板的表現如下:

其一:師師相護,還不淮學生討論。

1.老師知情不通報:李姓導師接獲三起學生反應受戴師騷擾,卻違法不通報,還公開在家長群組帶風向表示:絕對沒有所謂「狼師」、只有視孩子為己出的「用心老師」、「我們就等調查出來還老師清白」,在性平程序未有調查結果前,公開袒護戴師,而這叫群組內的受害家長情何以堪。

2.老師霸凌學生:某家長為性平會委員兼教評會委員,其女G生亦就讀事發學校,賴主任為其國文老師,事發後賴主任要求G生「保護戴老師」,G生拒絕後,賴主任開始時常對G生大聲咆哮,並對G生說「只要我還是教務主任,就會一直擔任你們班的國文老師。」

3.校園白色恐怖:老師禁止學生討論戴師的案件!這豈不是校園白色恐怖,同時這樣的禁言,也可能會讓未知的受害者更加無聲無助,同時籠罩在這樣氛圍裡的學生,我們就更加不知其受到什麼樣的干擾及影響,這是加遽學生在校園的不安全感!

其二:上至校長、主任下至教師,多次違反性平及教評會未利益迴避。

1. 校長身為會議主席,卻仍決定兩位該迴避性平及教評會教師,不須迴避。

2. 兩次教評會中,賴主任有干擾調查行為,但都未迴避。在性平會時因本案而對另一性平委員在該校就讀孩子有疑似霸凌行為,同時處理中有不當干擾調查行為之賴主任,為教評會委員之一,但未迴避,經其他委員提出應迴避後,仍不願迴避,主席(校長)請賴主任說明法規後,未再解釋法規或詢問專業人員,即決定賴主任不用迴避。

3.與戴師過從甚密,並因為最早知情卻未通報性平而遭處理,且在班級群組有袒護言論之李姓導師,為教評會委員,但未自行迴避,經其他委員提出應迴避後,主席(校長)裁示不須迴避。

4. 該校性平副召集人賴主任,違反性平委員職責規定,私自向A生取得「自白書」,表示A生向B生所述皆為自導自演,要求停止調查,立即讓戴師回任,以此干涉調查程序。

其三:玩弄法規,操縱程序,明顯坦護戴師,而非保護學生。

1.教評會就此案審議戴師是否應依《教師法》解聘、停聘、不續聘時,不但未將四起戴師為行為人之性平案件併案審視,主席更迴避戴師是否應被終身解聘或解聘,僅提出「終局停聘 」相對輕微的處分作為議案。在引起部分成員退席抗議,剩餘委員已不足二分之三的狀況下,更執意繼續會議,主席(校長)未重新清點人數,在人數未滿2/3時,竟欲以簽到單人數試圖闖關,並議決復聘戴師。

2.07/26突襲召開教評會,在未收到縣府停聘公文也未公告時,學校教評會表示依《教師法》第26條第5款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及「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學校辦理本法第26條第5款暫時繼續聘任,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其聘期自前次聘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但其實縣府專審會決議尚未出來,但學校卻逕自引用另一條聘用法條:《教師法》第10條第2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

明知戴師因犯性騷擾及多起違反教師倫理之不當行為,卻用「服務成績優良以三年聘任之」,這是不是很大的諷刺呢!而為何不是聘任一年,觀察其改過情況,同時事情迄今,戴師還未認錯,而這樣的聘任方式,是否也在暗示:包含校長在內的五名教師,同意以三年聘任戴師是認為性騷擾及多起違反教師倫理之不當行為只是小事呢!

3.負責人事的職員在對程序解釋有誤下,在其他委員提出應該等到縣府審議會決議公文下來後再來投票,人事職員卻說她是依法處理,並會負全職,逕行決議是否長聘三年的投票,結果有四名委員同意,四名委員不同意,最後校長投下最後一票同意長聘三年,而當其他委員再提出是要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才行,該人事職員卻一再說是只要三分之二出席即可,然後在一番爭辯法律見解後,該人事職員才道歉是她弄錯了。

事件處理至今,各種荒腔走板後,最新的狀況是:宜蘭縣政府最終的裁定還沒有下來,但在週三的教評會議,卻要長聘戴師三年,這叫受害的學生與家長,還有其他正在就讀的學生及家長,能夠不害怕嗎?還能夠相信學校會保護學生嗎?

最後我想說的,戴師已對校園造成傷害,不論是老師間對立的立場,家長對教師及學校的不信任,學生對教師的不安全感,還有那些所謂不夠嚴重的性騷擾、違反教師倫理造成的校園風暴,在停聘一年後,老師回來了,這些傷害就自動撫平了嗎?這些行為本身的傷害,卻是學生要花很久很久可能都無法復原的傷害,而行為造成的後果,卻又要保護學生的教師、直接間接受害的學生跟家長來承擔。

一個人犯下的錯,卻要我們整個學校、整個小村莊來作賠,但戴師就只是終局停聘一年,我們為了保障該師的工作權,卻賠上了更多人的權益,這樣合理嗎?這真的是我們希望給孩子生長的世界嗎?

在此,公開我們家長的訴求:

1.這個案件應該是要「併案審查」視為情節重大,依《教師法》14、15條審議;而不應以逐案判斷。通盤研議本案,才能知道戴師如何透過教師權力,一再欺負學生的模式,知道其慣常模式的嚴重程度。

2.學校多次違法操作教評會程序,袒護違反多項性平事件之戴姓教師免受解聘之處分;且經縣府專審會介入後,再次於處理程序未定前,試圖違法通過戴師長聘人事議案。該校多次違法護航不適任教師,請宜蘭縣教育處依法予以相關失職人員懲處,並確保專審會有公正之決議。

3.依教師法14、15條審議,視為情節重大,解聘戴姓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