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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拒絕蘭陽技術學院董事會假借改辦社福基金會,圖謀17億元校產!

文/高教工會

蘭陽技術學院董事長劉石純、董事陳正勳與前宜蘭縣長林姿妙共犯貪污圖利罪已遭法院判刑,顯屬不適任改辦公益事業!教育部切勿護航!

遭法院宣判與前宜蘭縣長林姿妙共犯貪污圖利罪的蘭陽技術學院董事長劉石純、董事陳正勳等人,近來悄悄向教育部提出申請,有意將退場近三年的蘭陽技術學院規避解散歸公處置,而要改辦為「社會福利基金會」,以繼續握有多達17億4827萬元的退場校產。此案若教育部放行,則將開啟貪污犯竟還能改辦退場私校為基金會的惡例,引起高教各界關注。

把持鉅額校產犧牲師生權益、讓「原校畢業」承諾跳票的蘭陽技術學院董事會

位於宜蘭頭城的蘭陽技術學院,於110年3月董事會即突然宣佈全面停招。當時停招時董事會還開承諾「不會強制學生轉學,會尊重學生決定」,並以此說服教育部同意停招。沒想到停招隔年就立刻「跳票」,自行宣佈停辦退場,導致有一百多名蘭陽學生未待「原校畢業」,就因學校惡性停辦被迫轉學或輟學,成為東台灣私校退場的惡例之一。

據了解,蘭陽技術學院的惡性退場,並非是因為學校已有財務問題,而是為規避111年上路實施之《私校退場條例》退場校產歸公機制使然,所以不惜犧牲師生提前退場。這也導致後續的一連串爭議。

按照司法院法人登記公告位於宜蘭頭城車站後精華地段的蘭陽技術學院,其停辦後土地建物財產總額仍有17億4827萬元之多,並非沒有正常辦學以維護既有師生權益的可能。而這鉅額校產是從民國55年復興工專由創辦人林才添等人捐贈創設,歷年來師生共同努力,政府給予補助所累積而成,絕非任何個人私產,而是高教公產。

然而,蘭陽技術學院董事會卻視其形同自家私產,為保全「財產」不惜跳票,提前惡性停辦,甚至退場後還拒絕儘速解散法人歸公處理,為繼續謀求自身利益,於停辦三年後近日再向教育部提出將蘭陽技術學院改辦為「社會福利基金會」的荒謬提案。

蘭陽董事長劉石純、董事陳正勳曾涉及多起行賄、貪污、圖利犯罪,為公益事業之不適任人士

經查,蘭陽技術學院董事長劉石純等人,是地方土地開發商人並曾擔任多屆縣議員,憑藉政商關係或不正手段謀取各種利益多年,並非正派辦學人士,更非社會福利專業人士。

劉石純於民國94年競選宜蘭縣縣議員期間,即曾因賄選遭各級法院判決賄選有罪確定,宣告處有期徒刑6個月,褫奪公權2年(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選上更(一)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並另因違反公務人員選罷法遭判決縣議員「當選無效」確定,亦受媒體報導

然而,遭司法判刑有罪與當選無效,並未促成劉石純等人改過自新,也未影響政商勢力與其勾結合作。民國99年,蘭陽董事長劉石純家族以及董事陳正勳,即與林姿妙堂姐「前國大代表林束梅家族」等人組成獵地集團,介入與配合都委會都市計畫變更地目後,取得羅東鎮公正路「保護區」受變更為「住宅區」及「農業區」的「單元五」內的多筆土地,以獲取鉅額利益。此等爭議作為在111年才受公開揭露,被批評為「權貴圈地」。

而到了民國107年,劉石純等更為規避繳交112萬元土地增值稅,竟向時任宜蘭縣長林姿妙行賄關說,以無償提供土地興建競選總部換取諸多官員配合虛偽認定免交土地增值稅,共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不法利益約240萬元。此案已遭宜蘭地院113年12月31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林姿妙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並判劉石純3年6月,褫奪公權3年,陳正勲3年8月,褫奪公權3年。

除此之外,不但劉石純是蘭陽技術學院的董事長,陳正勳是蘭陽技術學院董事。林姿妙的堂姐林束梅,其兩個兒子林秀榿、林文錚,也擔任蘭陽技術學院董事。而蘭陽技術學院甚至於109年11月聘時任宜蘭縣縣長林姿妙擔任學校「首席校務顧問」。蘭陽技術學院董事會與既有縣府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政治勢力緊密相連,可見一般。

而試問,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的犯罪人士,難道適合將仍有鉅額校產的退場私校改辦為「社福基金會」嗎?熟悉跟各級政府官員共謀犯罪的人士來改辦事業,能受到政府多妥適監督?而此種長年來罔顧公正法制,藉由政商關係游走非法灰色地帶的人士,難道不會假借社福之名、行掌控鉅額校產之實,恣意用以謀求自身不正利益?

何況,私立學校法第20條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就不得充任私立學校董事或監察人。而貪污前科累累的集團人士,難道只因判刑還在上訴未確定,就適任來將退場私校改辦為公益事業?

私校退場先解散歸公,由政府規劃繼續做公益使用,才是正道

私校董事們會想到退場後改辦為「社福基金會」,並非因為他們真的想發念做社福,做公益。而是因為只要改辦通過,他們就可以繼續握有鉅額校產的使用權力,並且受到更低度的政府監管。

實際上,「私立大專校院」和「社福基金會」的法規管制強度截然不同。私立大專從設置標準、人事進用資格、待遇標準、校園民主治理、財務公開及採購規範等要求等,基於實現學生受教權的公益考量,都遠高於鼓勵民間自行捐助管理的社福基金會,此從比較私立學校法與財團法人法的各類規範即可得知。

在法制漏洞下,若縱容原有私校董事會於學校退場後恣意改辦其他事業而拒絕解散,既有董事非常容易可將鉅額校產以基金會名義持有,接著藉由聘任自家人或與關係事業不正採購,進而圖利自身或他人,導致珍貴公共校產淪為不公不義的實際上私產。這在我國基金會監理上,是確實存在的現實問題。

也因此,私校退場後要用於社福目的,正規之道也應先經過解散原有董事法人、剩餘校產退場歸公處理,由政府規劃謀求合適的教育或社會繼續使用,或公開招募專業教育或社福團隊進駐使用,才能真正合乎公益目的。這在《私校退場條例》上路後已有相關規劃與案例,問題只在於政府是否要為此拒絕特定人士的利益要求。

拒絕蘭陽改辦案:東台灣的高教與公益需要的試金石

現實來看,我國東台灣目前並非高教資源過多,而是不足。近年來除了宜蘭蘭陽技術學院,花蓮的台灣觀光學院、大漢技術學院也紛紛退場。結果導致東台灣的學子若有心朝技職教育發展,往往苦無機會或得離鄉背井前往北台灣或西台灣,顯然不利東台灣城鄉發展。

相對地,若是按照《私校退場條例》或《私立學校法》於學校停辦後解散法人並將剩餘校產捐贈予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甚至提前整併,則不但有機會作為國立大學第二校區(例如:宜蘭大學頭城校區)繼續使用造福在地學子,有益社會發展,並且也能杜絕各種假借改辦而挪用校產為私產的人謀不臧。

目前華夏科大與台科大整併案即為適例,大同、東方、首府、和春等退場歸公處置,都引起各界相對認可。

高教工會也曾在蘭陽技術學院110年宣佈停招時公開喊話:「蘭陽董事會應及早計畫並協調,於學校停辦後將蘭陽學校捐贈予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公立學校或退場基金,使蘭陽技術學院既有之校地校產能盡速由政府重新規劃供公共使用,不論是成為公立學校分校、公立實驗教育學校、公辦社會住宅或公立長照機構等,皆是社會大眾之福,也才確實合乎校產公共性,成為正面退場典範」。如今政府放任使校產閒置三年,甚至還可能進一步容許不正人士把持提出荒謬改辦申請,實在令人遺憾。

要亡羊補牢,其實很單純。眼前最要緊的,就是教育部要堅決地與各種仍在覬覦退場利益的私校董事們說「不」

荒謬的蘭陽技術學院改辦社福基金會案,將涉及挪用多達17億之譜的高教與社會公產,假借基金會名義淪為貪污犯罪集團的私產,不論是教育部或衛福部都沒有理由核准!

教育部的私校諮詢會或學者專家也應通盤考慮堅定公益立場,莫再恣意開啟惡例。

而待教育部明定的「學校停辦後三年未復辦或改辦」的期限一到(114.7.31.),教育部即可依法進行解散蘭陽技術學院學校法人或解除董事職務,並規劃學院鉅額校產供各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申請妥適使用,這才是真正捍衛東台灣地區人民福利的應有作為!

民進黨執政的教育部,切勿護航國民黨執政的宜蘭縣貪汙圖利犯罪人士!全國高等教育的教職員生們,都正睜大眼睛觀察蘭陽案的發展!拒絕蘭陽改辦案,正是實現東台灣高教與公益需要的試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