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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中選會行政怠惰不願兼顧防疫與投票權 確診被剝奪投票權人民可申請暫時處分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臺灣青年民主協會

上週11月17日上午,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等四個公民團體,已經以最大的善意呼籲中選會與疫情指揮中心,應緊急研擬應變措施,以確保11月26日投票日時,在兼顧防疫與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也應讓確診者可以行使2022年九合一選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18歲公民權修憲案的公民複決之投票權,因為投票權作為憲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政府不僅不應違反「尊重人權」之義務,任意剝奪人民投票權,政府更有積極義務,應該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充分實現所有人民的基本權利。

但中選會與疫情指揮中心至今仍堅持「5+N」的防疫措施,也就是11月21日起確診者,總共11,888人,已經確定投票日當天必須居家隔離在家無法出門,且隨著每天確診人數的疊加,投票日當天因為政府沒有彈性作法與配套措施的情況下,被實質剝奪投票權的人數會越來越多,這對於民主國家的台灣來說,是一項嚴重與重大的憲法與人權問題。

2005年5月間,因為行政院正式宣佈要在當年7月1日開始換發國民身份證,並要求國民同時按捺指紋並存錄,引發公民社會與立法院快速向大法官申請釋憲,當年大法官也很快做成第599號解釋:對戶籍法第8條的適用和內政部的7月計畫,做成凍結6個月的暫時處分,也因為599號解釋才讓大法官可以做成後來確立人民資訊自主權的釋字第603號解釋。

這次因為隔離確診者的人民,也面臨類似的憲法與基本權被剝奪的危機,作為人民最重要的投票權,僅因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的「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選務計畫」,就要因為政府缺乏彈性與配套的作為而實質被剝奪投票權,這樣的情況已經明顯構成對人民憲法上權利重大且不可回復之侵害,而有透過司法程序尋求立即救濟之必要。受隔離者有權利以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之精神,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訴訟。

因此,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等四個公民團體呼籲從11月21日起因為確診居家隔離而無法實質行使投票權者,都可依照前述解釋與行政訴訟法之意旨,聲請暫時處分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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