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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長榮航拖延公傷認定 勞動部快補法律漏洞

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訴求:
1.勞動部應更明確規範雇主認定公傷責任,而非放任雇主全部推給勞保局,讓勞工難以得到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雇主應補償勞工不能工作期間的原領工資和醫療費用。
2.呼籲長榮航空強化預防空服員公傷措施(加強宣導和監管機上行李規範等)、改善公傷認定流程,並停止各項檢討公傷被害人的作為。

空服員因工作特性,是航空公司中發生公傷比例和數量都最高的部門,例如因準備熱餐被燙傷、因協助放置機上行李而拉傷,或是空服員在行走服務時碰到機上亂流跌倒甚至飛起來撞到天花板,更發生過機上行李過重過大從行李櫃滑落撞到空服員頭部,導致腦震盪需療養數月的嚴重案例。

在工作現場、工作時間內發生的公傷,雇主有權力、更有責任直接認定為公傷。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勞工因公傷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補償其原領工資和醫療費用,立法意旨是為了讓勞工在公傷期間仍有薪資保障,以維持生計和安心療養,不會因為公傷就頓無所依,但同法條亦稱:「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變成一個法律漏洞,許多雇主為節省成本,只想等勞保局核付的費用,遂將認定公傷的責任推給勞保局,在勞保局核定為公傷前,拒絕支付原領工資和醫療費用,雇主不負責任的結果,將認定的責任外部化變成勞保局的責任,導致勞工得不到公傷保障,更衍生許多勞資爭議。

例如長榮航空,公傷請假四天以上的案例,長榮航空就全部推說沒有權力認定公傷,要等勞保局。今年以來,隨邊境解封,航班快速恢復,空服員公傷案件更是與日俱增,但行政審核效率愈來愈慢,長榮航空甚至直接答覆公傷組員,在報給勞保局以前的內部陳核流程就要長達一兩個月。在沒有認定為公傷假以前,空服員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先暫請病假(半薪),但如果公傷嚴重需療養數月,當法定病假天數用完後,空服員就被迫只能「依規定」留職停薪,未留職停薪者,班表上的代碼就變成曠職,不只影響空服員生計,更可能影響後續考績,讓空服員根本沒辦法安心療養。許多空服員都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因此受害的就是一整個家庭。

長榮航空欺負空服員時權力遮天,應該負責保護空服員時就推得一乾二淨,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和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主張,勞動部應明確表態,在工作現場、工作時間內發生的公傷,雇主要直接認定為公傷,並訂立明確標準,而非讓包含長榮航空在內的雇主,法律模糊地帶間,推諉責任給勞保局,讓勞保局公親變事主,不符合立法意旨,更讓勞工看得到公傷保障、卻根本吃不到。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更強烈呼籲,長榮航空應負起保護空服員的責任,不僅事前要作好預防措施,對乘客加強宣導空服員不用協助搬行李,同時加強監管乘客通關行李的大小和重量不能違反相關規定,事後更應該負起認定責任、加速審核流程,讓公傷空服員能妥適靜養,並停止逼迫公傷空服員寫「自我檢核表」,不要繼續檢討被害人,更不能在公司內部或日後在媒體上洩漏公傷空服員個資,公審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