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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檢警分工座談會

文/台灣公民人權聯盟

近期檢察系統量能不足,導致基層檢察官極大的反彈。即便法務部提出增進人力計畫,仍無濟於事。前日劍青檢改發出聲明,高喊檢察官過勞!要求法務部再增加人力。

今(23)日台灣公民人權聯盟舉辦「檢警分工」座談會,邀請立委、法務部、學者及實務工作者參與,尋找制度檢察官過勞的制度解方。

檢察官與警察分工合作的合作模式,早已在世界各國有跡可循,今日座談會依據議題分為三大面向:
1.警察與檢察官的專業及分工
2.提升警察偵查專業化
3.合理的刑事警察績效制度

關於警察與檢察官專業分工部分:

法務部檢察司范孟珊主任檢察官於報告時表示,警察與檢察官追緝犯罪者的心是一樣的,警察主要是進行偵查,儘速破案,而檢察官除了偵查以外,更要注意偵查過程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彼此合作。但如果以警察偵查,檢察官起訴的方式進行,以日本為例,檢察官仍需花時間補充偵查,並未能減輕壓力,如要引進台灣,需要再討論其他配套措施配合。

與談的開南大學兼任教授鄭善印則認為我國檢察官權力過大,檢察官就是唯一偵查主體、警察只是輔助單位,檢察官可謂完全控制警力實行,這是戒嚴時期來的體制,至今仍未改變。

而目前造成檢察官出走潮原因,即是工作重複、無效監督的問題。

因此主張微型雙偵查主體,檢察官改以主力放置於高層的白領犯罪,專責經濟、公司、稅務、環保,由其專注於該等類型,能發揮高效的法律專業,促進該類型犯罪的司法效能。而警察簡單以藍領犯罪為主,該等犯罪要有經常的掃蕩、監控,所以由警察來專責,並由檢察官適度監控。

同是與談人的前中央警察大學教授黃朝義更是火力全開,直指台灣的檢警關係十分畸形:1935年以前,警察與檢察官都有偵查權,但法務部在1935年因為國民政府訓政時期的考量而削去警察的偵查權,導致現在制度檢察官有偵查權利(警察沒有偵查權),自己可以選擇案件展開偵查,且檢察官亦可將案件偵查義務移轉給警察,同時檢察官也享有審查警察案件之偵查(刑訴228條以下)。也就是說檢察官對警察一方面具有法律監督權,另一方面同時居於偵查主導者地位之思考。

而沒有偵察權的警察,往往因為無法偵破某些案件,以警察首長下台的方式來負起政治責任,而握有偵查權的檢察官卻相安無事,顯然矛盾,此可謂為舉世所無之怪現象。

對於警察偵察專業化:

刑事警察局科技犯防中心林建隆表示,就以數位偵查來說,隨科技日新月異,各種數位詐騙層出不窮。台灣警察應對上,不僅打造各種層級的防範組織,並且設有課程授予現場蒐證、數位鑑識、通訊偵查等。以台灣警察的數位打詐成績,是走在世界前端,深獲肯定的。

與談的游毓蘭委員則以立委角色,以「科技偵查法」立法進程作分享,認為主管虛擬貨幣的政府部門,在管控上沒有跟進,尤其是虛擬貨幣詐騙案大增的現在,希望政府修法時「以人為本」,儘速通過修法。
另外警察為我國第一線偵查犯罪人員,但要建立起良好的社會秩序,必須強化資源的挹注才能更促進警察效能。

就像以預算來說,警政署跟數位發展部差不多,但警政署有7萬多人,數位發展部大概數百人,相較下,不禁讓人為警政資源感到可悲。

整體來說,應該要強化科技硬體與法律專業,讓這兩大利器能協助警察第一線解決問題。建議重視警察議題,並賦予第一線警察該有的偵查工具,才能最大效能促進司法效能。

另一名與談人,中央警察大學林裕順教授認為,以我國刑事訴訟法,與日本有相似體質。日本在打造司法效能上,是透過少數檢察官再搭配充足警力,而其成果,相較歐法一點也不遜色。

因此,以目前我國法務部在解決司法量能癱瘓的問題上,是採招收四百名檢察官助理,其實是不適當方法。應該透過檢察官與警察的良性分工,賦予警察適當偵查職權,才是真正能解決司法量能的方法。

另外,以司改來說,警察議題一直不被重視,但警察是打擊犯罪第一線,如果不願促進警察體制、環境改善,這是司法改革的本末倒置。因為偵查不提升品質,又怎麼期待審理能符合期待?

與談人林帥孝律師特別提醒警察同仁,需多注意憲法法庭及法院對於偵查手段合法性的見解,如功能訊問的要求、身份關係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概括搜索禁止原則、自願同意搜索的筆錄僅能在事前簽署,不能在事後補正等等。

關於合理的刑事警察績效制度:

則由刑事警察局報告現況,分別由毒品查緝中心吳東文主任、打擊詐欺犯罪中心蔡坤益主任、偵查科鄺慶泰科長針對犯罪偵查的績效進行全面報告。

報告提及了毒品追緝、國人最關注的詐騙案件成效等等,揭露警察同仁偵查的專業程度不容小旭,可見警察確實可以分擔檢察官的部分偵查工作。

與談人章光明老師表示警察績效制度可以注重過程及品質,而不是只看KPI。另外配合每個社區而設置不同的績效制度,是警察制度進步的地方。但如要檢討績效制度的進步,應該要與前後端合作的政府部門,做通盤檢討。

而代表基層警員的警工會蕭仁豪理事在與談時,則提出績效制度或其他制度的盲點,例如績效標準不一、警察對毒品固定報到採尿的案件,被採驗對象只要陽性即逮捕,但警察卻無戒癮戒治的治療方式,明顯無益於毒品案件。

而在績效改革後,警工會調查,2023年警察曾有自殺念頭的人上升到11%。不利於基層警察工作。

對於績效制度的建議上,蕭仁豪以美國為例,美國明文禁止績效配額制度。如果台灣真的要進行績效制度,應公開每年績效制度的目標訂立計算方式,而不是黑箱作業。

同時也要求政府單位,應該與基層員警溝通,組建工會。期望在績效制度改革上,建立合理的工作模式、合理的工作量、合理的待遇、合理的評價。

透過今日座談專家學者的意見交換及討論,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發現一昧增加人力只會徒勞無功,應該解決制度面問題,並提出檢警專業分工作為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