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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基本勞權,教師不應是「不能領取加班費」的孤兒 全教總呼籲各縣市落實教師加班後應給付加班費

文/全教總

雇主延長受僱者工作時間(俗稱加班),雇主應給付其加班費,這是再簡單不過的勞權,公務員也不例外。然,全國目前僅有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宜蘭縣(團體協約)提供教師加班後可領取加班費外,而其他縣市教師並無此項權益,成為「不能領取加班費」的孤兒,全教總呼籲各縣市政府及主管機關應正視此事,不要再剝奪教師的基本勞權。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致力爭取會員加班勞權

最近,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替會員爭取「加班勞權」,包含爭取會員教師「擁有加班同意權」及「加班後應領取加班費」,工會原本想直接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勞資協商此事,卻礙於現行法規解釋被拒於勞工局之外。因此,工會目前只能分別與個別學校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目前,高雄市已有「仁武高中」、「楠梓特殊學校」等兩所學校同意工會的訴求,工會肯定這兩所學校對於「教師勞權」的重視。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于居正說調解過程學校不同意理由五花八門,但都不能合理化目前僅給教師「補休課務自理」的荒謬,理由很簡單,教師加班後的補休,是來自加班時間執行勤務所應獲得之補償,如果其補休期間還需要先「處理當日課務」(須自付代課鐘點費),等於再次提供勞務,是教師額外增加了勞務付出,而雇主卻完全不需提供實質補償,這根本不是補償而是剝削。

于居正同時透露,去(112)年12月,該會所啟動的新一波「團體協約」協商,「教師非上班時間出勤之補償」就是其中六項條款之一;與高雄市教育局進行多次溝通會議,就「課務派代補休或領取加班費」評估其可行性。目前高雄市教育局同意規畫針對「重大專案性活動」、「全市性活動」及「假日辦理必要之研習」等三類任務支給加班費。對此,雖肯定教育局願意正面回應該會訴求,但認為教育局的規劃太過保守,誠意還是不足。與工會的訴求是全面「非上班時間出勤的範圍」有一定落差,不只有是上述這三類任務的。期盼與高雄市政府一起來努力,落實教師「奉派出勤加班費」的合理勞權,成為注重受僱者勞權的城市。

全教總呼籲各縣市政府應積極關注教師基本勞權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積極透過勞資調解爭取會員教師權益,目前已有部分學校願意同意工會訴求,這是好的方向。但過程中也發現對於全市性教師權益議題,教育主管機關是否為「雇主」,法規與實務上有衝突,法制設計也存在矛盾,勞資協商時「教育局」不是「雇主」,但對於學校協商結果,教育局又享有「實質雇主」同意權,全教總認為這部分不當的設計,勞動部應積極修法,才是合理的勞資關係,也才能確保教師勞權。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進一步表示,經查目前現行法規,皆無「教師不能領取加班費」之相關規定,過往常聽聞學校理由不外乎是「沒有編列」、「沒加班經費」、「教育局規定不可以」……,然而,這些都不能成為不給付加班費的正當理由。反觀目前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已提供教師加班後可領取加班費選項,宜蘭縣則是透過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可見教師於加班後領取加班費,並非不可行,而在於主管機關的態度。全教總呼籲尚未提供教師加班後可領取加班費的縣市,應保障教師基本勞權,不應讓貴縣市之教師成為「不能領取加班費」的孤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