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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國會濫權,民主倒退,公民搶救,立院集結——阻止國會濫權法案三讀

文/經濟民主連合

五月十七日,立法院在嚴重肢體衝突且多重程序爭議下,開始進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刑 法》藐視國會罪的院會二讀審查。取得國會多數席次的藍白二黨,主導國會議事的進行,本無可厚非。然而,國會畢竟是合議制,仍應遵守最起碼的程序正義。民主國家國會的多數決,是透過不同黨派間的提案、討論、溝通、辯論與表決,讓最終通過的多數意見可獲得多次修正、完善的一整個尋求共識的過程。因此,民主國家的國會必定透過各種議事規則與法律的程序規定,來確保國會不同黨派的意見,都能獲得討論與相互修正的機會。民主國家的國會,也必定透過各種資訊公開,議程與草案審查前事先公告等手段,來確保各界可以對國會擬通過的草案進行檢視,提出公眾批評意見。此等程序正義的遵守與多數決,同為健全民主的要素。

然而,令人遺憾地,五月十七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院會二讀審查,卻存在嚴重程序不正義: (1)首先,國會少數黨民主進步黨各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版本,因多數黨國民黨及民眾黨的技術杯葛,以及多數黨在委員會提出強制散會動議,根本沒有被實質討論的機會。(2)其次,國民黨及民眾黨的 14 個版本在委員會審查時,也並沒有被真正聚焦檢視、討論,而是以「全案保留」的方式「交朝野協商,由院會處理」。(3)再者,國民黨委員的另外 8 個版本,更是逕付二讀,連象徵性過水的委會審查也沒有。(4)最後,院會二讀會最終要表決的版本,也不是前面的 22 個版本,而是,高度保密,開會前一刻,才由黃國昌抱著他與國民黨翁曉玲委員討論的錦囊妙計,衝到議事處登記提的「再修正動議」案,外界根本無從事先檢視批評。(5)最最離譜地,為求快速輾壓通過,藍白竟然以多數暴力決議,違法要求議事人員除「再修正動議」案,其他國民黨提案,民眾黨提案,國民黨修正動議與民眾黨修正動議通通「不需要宣讀,只刊登公報」。反正,前面那二十幾個版本只是障眼法,要讓社會無法聚焦檢視討論:到底藍白二黨想要通過的條文有哪些問題。這已牴觸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條「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的規定。

以上不僅是個案。經濟民主連合五月十三日調查報告指出:新國會開議至今,已形成「少數黨提案意見被封殺討論,多數黨提案意見逃避檢驗」的民主倒退現象。我們今天站出來,到立法院搶救民主,不只是針對國會濫權法案,更希望扭轉立法院目前的文化。

【我們的行動訴求】

一、國會改革不應破壞權力分立,不應侵害人民權益。

二、退回國會三法,由委員會重審,517 議事錄不予承認。

三、拒絕立院變人大,抗議藍白沒收民主。

四、委員會應實質討論各黨提案:停止濫用「逕付二讀」、「全案保留」、「封殺提案」、「散會動議」。

五、沒有討論,不是民主;全案保留,等於沒審;封殺提案,威權復辟。

最後,我們要呼籲剛就任的賴清德政府面對國會改革法案的爭議,與其消極被動回應,不如積極擘畫願景,與在野黨進行版本優劣之競爭與對話。

【上午國會觀察記者會 會後新聞發言稿】
活動主題:國會濫權,民主倒退,公民搶救,立院集結

記者會時間:5/21(二)14:00-14:30
地點:立法院青島東路側門

今天早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依國民黨跟民眾黨兩黨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表決通過。經濟民主連合秘書長許冠澤表示,在國會裡面進行二讀,卻沒有好好宣傳條文,於是他在現場示範朗讀條文: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以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許冠澤譴責,第25條的條文內容如此長,在國會直接舉手表決,沒有實質辯論及討論,「沒有討論、不是民主」。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在青島東路的集會現場,直接對早上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作出三點評論:
第一,它把個別立委的質詢權擴大為,個別立委可以單獨行使的調查權。我們知道,立法院本來有調閱委員會,或說是調查權,再怎麼樣,一定是院會或委員會經過合議來決定要調查範圍和內容,沒有一個立委可以單獨行使的調查權。現在在台灣,調查權在監察院,每一個案子至少有兩個委員協同查案,為什麼?怕一個委員會圖利自己的利益。但根據今天早上通過的條文,若官員受質詢時不提供文件,就可以彈劾、罰鍰。日後,很多立委可以用這一條介入上司公司的經營權,用這一條圖自己的利益,這時立委就可以要求金管會或經濟部提供某公司資料,官員可以拒絕嗎?不行,要拒絕也要要主席點頭才能拒絕,若主席不點頭你拒絕,可以送懲戒可以處罰,把立委質詢問擴大為一個立委就可行使的調查權,對人民權益有很大的傷害。

第二,它把官員受質詢時講錯話,或講不實在的話,就可能是偽證罪,這邊說依刑法處法,接下來就連結到下一個案子,那個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他們的版本已經出來了。若你去法院作證,你必須講老實話。但如果你朋友打電話給你,你有辦法保證你一年365天每天24小時,講的每一句話都是真的嗎?不可能。如果你去法院作證,法院一定會要求你先具結,有點像宣誓,我今天在法官面前這個小時講的話保證是真的如果你講假的,你會被處罰。刑法的偽證罪處罰,一定要讓證人確定知道,你現在在作證,你有作證義務,你有「真實義務」,你接下來講的特定範圍的話,不能是謊話,否則會受偽證罪處罰。今天黃國昌的國昌法學是,官員在整個被質詢的過程中,你講的每一句話,只要被挑到質與事實不符,就可能會把你移送法院,說是藐視國會罪,這樣對嗎?不對。坦白講,看到這個條文,我馬上想到一個畫面。黃國昌曾經質詢顧立雄(當時金管會主委)問他說是否曾擔任某公司律師,顧想一想說應該沒有,黃在下一秒拿出法院判決書寫訴訟代理人顧主雄,這樣在現行黃國昌的法律邏輯下就是偽證罪了!將來只要在質詢過程中,立委找到官員有任何一點與事實不質,就是偽證罪、就是藐視國會罪。就算美國國會有藐視國會證,但在聽證前先宣誓,清楚知道自己在接下來作證時都必須講實在話。黃國昌的國昌法學是,所有官員講的全部話,只要有任何一點與事實不符,就可能是偽證罪。這是創造了一個無限擴張範圍,不以宣誓切結為前提的偽證罪。這也是國昌法學的新發明。

第三,它創造了一個「超級質詢權」。我們原本的質詢權是,立委可以質問官員,你為什麼可以這樣做,理由對嗎?但現在的法條膨脹了立委質詢權,官員在受質詢時不能反問立委。只有立委可以問官員,官員不能問立委。什麼叫反質詢?定義非常模糊。如果立委認為官員有隱匿,就可能可以送懲戒。在委員會的階段,大小官員都可能受質詢,以後,若傳或黃國昌把中華民國大小官員傳去質詢,講什麼話不滿意,就送懲戒、罰錢。到時會有多少官員會被恐嚇,變成國會在執政?我們國家的行政權跟立法權是分立的,但黃國昌他們通過的法條是可以教訓、規管被叫去立法院的官員,創造了一個「太上質詢權」。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總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的問題有三點:

1. 讓個別立委可以單獨行使調查權,造成委員的濫用質權,介入企業私人糾紛
2. 創造範圍無限廣泛,官員的所有答覆都可能被納入偽證罪,且不以具結為前提
3. 創造了一個「太上質詢權」,把立法院當成人大

在記者會的最後,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主張,這樣的條文是違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