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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消安基金會遭揭放水廠商 吹哨者面臨解僱無法保障?

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訴求:

一、 請消防署公開揭弊案件調查報告,違法人員移送檢調
二、 請消防署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暫停消安基金會業務
三、 呼籲消安基金會懲處失職人員,內部改革避免廠商人員擔任董監事
四、 修法保障吹哨者權益,要求給付吹哨者資遣費與停職期間薪資

近日,桃市產總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接獲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員工陳情,吹哨者尤先生指出消安會違反「火警探測器認可基準」對廠商放水。在今年1月的日本廠商申請檢驗,起初在差動式探測器靈敏度試驗時,有一個探測器完全不會動作;在個別認可靈敏度試驗中,第四顆探測器沒有試驗數值又被劃除,紀錄表最終卻寫上「符合基準規定」。隔天日本廠商派廠長等人至基金會討論後,試驗報告前後內容出現落差,基金會竟將缺點等級由嚴重缺點降低為一般缺點後給予合格。基金會對於廠商介入完全沒有迴避,明顯損害檢驗員公正性。

吹哨者尤先生表示,日本廠商申請的300顆探測器最後以299顆探測器合格通過,然而依據內政部公告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認可實施辦法」第18條第3項規範變更試驗數量應於試驗日期五日前,向原登錄機構提出。甚至在消安基金會聲明中自陳「申請者依據結果變更申請數量」不僅不符合規範,也讓抽樣檢測完全失去意義。最終消安基金會送出之個別認可合格函中合格數量位299顆,但所給的標示流水編號計算共300顆,明顯有不符之處。基金會究竟有無給予不合格的探測器合格標示?

尤先生又再進一步指出,在2021年1月台灣UL產品廠商的檢驗中,在已經檢驗出不合格探測器的情況下,檢驗員礙於長官要求,免費替廠商全部的探測器進行檢驗,最後篩去19顆不合格之探測器後將剩下的269顆給予合格。根據尤先生在記者會上公開的影片,廠商火警探測器超過標準的90秒,沒有做出反應,依作業標準應整批不合格退回。

吹哨者尤先生在4月底接受媒體採訪後,就立即被公司約談、停職。停職處分一直持續至今,停職期間薪水未受保障,消安基金會也未告知停職到何時結束,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孫語謙質疑基金會的做法等同讓吹哨者放無限期的無薪假。基金會副執行長也要求尤先生刪除資料,否則將不給予資遣費。然而尤先生並未違反工作規則,解僱本身已無理由,基金會威脅不給資遣費更是缺乏依據。孫語謙指出,基金會對尤先生威脅的內容已違反勞動法,同時也顯現台灣法規對雇主沒有威嚇作用,對於吹哨者也毫無保障。

針對消安基金會對吹哨者所做的停職、威脅提告等種種作為,桃園市產業總工會顧問莊福凱表示,即便勞工相當有正義感,也很容易因工作權受威脅而被箝制無法為攸關大眾安全的公共利益挺身而出。在職場上,勞工越是弱勢無法發聲,社會的安全與福祉就越可能被犧牲。顧問莊福凱也提出希望國會能儘速訂定揭弊者保護法,前總統蔡英文過去在司改國是會議上承諾修法保障揭弊者權益,如今任期結束換新總統上任,揭弊者保護法卻還是遙遙無期。

對此吹哨案件,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會員代表吳恩碩也表示,消防安全設備在第一時間發揮作用是保障民眾公共安全和降低災害危害的關鍵。因此,消促會也支持修法保障吹哨者權益,讓基金會平時就能做好把關,不要等災害發生才發現問題。揭弊案件是在4月2日送至監察院, 5月2日消防署與政風處一同到公司進行調查,直至今日仍尚未提出調查報告。

記者會上桃市產總也呼籲消防署儘速公開調查報告,向大眾說明消安基金會缺失與後續處置,如查明基金會違反「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未依所定認可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收費項目及費額等辦理認可業務」,就應依法撤銷其登錄。

吹哨者尤先生指出,基金會董監事共有 22 人,而其中具有廠商人員身分者有 12 人,嚴重影響檢驗員公正性,消安基金會長官干預檢驗員進行專業、獨立、公正的檢驗,就是罔顧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對於消防安全造成危害。因此尤先生訴求消安基金會嚴懲失職人員,並檢討內部人事制度,避免廠商人員擔任董監事。桃市產總秘書孫語謙也呼籲消安基金會應給付吹哨者資遣費與停職期間薪資,在公共利益的追求下,吹哨者的權益也應該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