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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在性私密影像RISU社團檢舉潮之後……」 Risu誹謗訴訟案二審宣判改判無罪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數位女力聯盟

2023年5月,Risu臉書社團因性私密影像外流問題引發社會譁然,台灣數位女力聯盟率先披露相關問題並發起檢舉行動。公民響應此行動積極檢舉,當中汪英達先生在檢舉過程中發現部分社團由「爆系管理員」擔任管理人,並在個人臉書發文評論「爆料公社」可能與Risu社團性私密影像流通有關。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隨即對汪英達先生提起刑事與民事訴訟,控告其加重誹謗罪。

臺灣高等法院今日(12月24日)上午10點就「Risu誹謗訴訟」案作出判決,並明確肯定其基於公益動機的檢舉行為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應受法律保護。對此,本會與當事人汪英達先生感到欣慰,此判決不僅還予清白,更彰顯了司法對公益檢舉和數位性暴力議題的敏感度。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台灣數位女力聯盟(下稱民間團體)針對Risu誹謗訴訟發表聯合聲明如下:

一、本案確認公益檢舉的正當性,保障檢舉者言論自由
汪英達先生本人表示:「在響應檢舉性私密影像非法散佈的社團中,自己十分焦慮。想到有那麼多人性私密影像被非法公布,並且可能被用來作為對被害人的威脅與恐嚇,才會積極進行檢舉行動。在過程中,自己也做了查證工作,才會認為爆系管理員與爆料公社存在一定關連性,也才會質疑爆料公社是否有涉及性私密影像非法散佈。甚至,我認為我的目的是為了公益,而且比起無數受害者性私密影像被外流的痛苦,原告所指稱的所謂名譽受損,根本完全不成比例。」

汪英達先生因憂心性私密影像非法散布對受害者的影響,基於合理查證及公共利益,針對爆料公社提出質疑,屬於高度公共利益的言論表達。法院判決認定,汪英達先生行為已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中「可證明為真實者不罰」的規定,並考量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間的平衡,判決無罪。這一判決不僅保護了汪英達先生的公益檢舉行為,也彰顯了司法對數位性暴力議題的重視。

二、司法審慎避免寒蟬效應,公益檢舉保障與司法改革應受重視
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汪英達先生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此類行為被視為「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SLAPP)。司法判決以無罪結果終結了這類可能對公民社會造成寒蟬效應的訴訟,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訊息:基於公益目的的言論表達與檢舉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名譽訴訟不該變相成為對吹哨者的司法騷擾。

民間團體對本案判決表示肯定,並呼籲司法體系持續捍衛公益檢舉的價值,平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間的界限。我們也將關注本案後續民事審判進展,並持續推動相關法治改革,確保更多公民能安心參與公共事務討論,為揭露不法行為貢獻力量。

尤其,近日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被懷疑涉犯「FANS 17」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FANS 17」一案雖未判決確定,卻確實看到爆料公社此一企業再次引起社會譁然與不安。汪英達先生在本案與爆料公社長期爭訟,以自身關心公益的監督精神與行動,希望能持續與社會共同關心數位性暴力防治議題。也籲請社會各界關注本案後續民事審判,齊心守護公民社會的發聲自由與公益論辯空間。

聲明團體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數位女力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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