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社運發電機

【聲明】 漁電共生政策亟需在地化改革,落實能源公正轉型

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

有關丹娜絲颱風造成嘉南沿海地區光電板損毀的爭議,此次颱風為三十餘年來首度直撲台灣西部的中度颱風,沿海地區平均風力達14級以上,光電設施部分受損實屬難以避免,不宜過度擴大解讀與苛責。而刻意散布光電廠全面毀損、污染漁獲等不實資訊,更將對養殖漁業及能源轉型造成負面影響,我們必須予以嚴肅譴責。

這次風災凸顯了漁電共生政策背後的結構性問題。近年政府積極推動漁電共生政策,嘉南沿海各地已形成大規模光電案場群聚。然而,風災過後當地多數養殖戶卻長達一週無電可用。這一情況凸顯,當前漁電共生政策未能真正實踐「在地共生」,僅將魚塭視為發電載體,而忽略地方居民的實際生產與生活需求。

與此同時,也有配合光電發展的養殖戶基於對極端氣候的因應,表達自發自用的能源需求,卻因業者售電利益的考量而無法落實。此外,也有意願自行設置光電的在地養殖戶,卻面臨難以取得饋線容量、缺乏財務支援、行政審查機制僵化等層層障礙。這些制度性的排除,導致漁電共生政策出現使用與設置權利上的不公正。

我們呼籲政府各主管機關應立即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一、保障養殖戶自行設置漁電共生案場的權利與資源
針對許多有意自設案場卻被制度排拒的養殖業者,建議如下:

● 能源署與台電 應提出「保障養殖業者自設光電設施優先取得饋線容量」之制度辦法,讓養殖戶也能真正參與綠能轉型。

● 漁業署 應優化養殖戶自行設置漁電共生案場的獎勵輔導機制,包括提供專案貸款與技術協助。

二、既有與新設漁電共生案場應納入「自發自用」與「社區緊急供電」機制

● 針對既有案場,能源署與漁業署應提出輔導計畫,協助光電業者增設逆變器、表後儲能等設施,提供養殖戶自用與社區供電需求。

● 針對申請中或未來的新設案場(包括地面型與室內型),應明定:

○ 優先自發自用,餘電躉售。
○ 非屬養殖戶自設光電設施者,應要求提出支援社區緊急供電的回饋計畫,列為案場申設的應備文件。

我們強調:能源轉型的核心不應只是電力產出,唯有讓在地居民與產業真正參與、受益,漁電共生才有可能實現真正的「共生」。

聲明團體: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