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哈崙台部落會議、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台電公司的「大甲溪光明抽蓄水力發電計畫」開發案於今日在環境部召開第二次環評審議。本開發案坐落於部落的傳統領域,惟未依原基法第21條,向部落申請諮商同意,受本開發案影響的部落族人爰召開記者會,指出台電推動本開發計畫將衝擊部落傳統領域內的狩獵場址及文化傳統,台電應尊重部落主體性,依法落實部落諮商同意程序。在未落實前,環境部應該暫停所有環評審查相關程序。各聲援的環境公民團體亦於記者會中說明本開發案存在的各種環境風險與疑慮。記者會最後並由部落族人代表雅砆總幹事領唱部落歌謠,表達部落捍衛自身權利的決心。
哈崙台部落會議主席尤繞·歐賓(Yulao O’bin)首先指出,本案依法應諮商同意,惟台電迄今僅至地方舉辦說明會,且說明會流於形式,並未落實原基法的部落諮商同意權。尤繞·歐賓(Yulao O’bin)說明,有鑑於台電拒絕向部落申請諮商同意,部落於今年3月12日的地方說明會表達立場後,即直接散會,拒絕台電藐視部落;然而,在5月12日的環評會議與6月18日的部落會議中,台電皆未善意回應,甚至僅派無決策權員工到場。尤繞·歐賓(Yulao O’bin)強調,面對區公所違法認定哈崙台部落並非本案關係部落之公文,部落已提出訴願與監察院陳情,呼籲環評審查立即停止所有程序。
針對本次環評審議,尤繞·歐賓(Yulao O’bin)補充,最新公布的環評報告書中,會議登載內容與實際的發言明顯不符。尤繞·歐賓重申,他當時的論述重點在於:和平區公所所作的不當行政處分,已經使得整個對話建立在一個錯誤的法源基礎上。在這樣的架構下,部落與台電之間根本無法展開良善、平等的溝通。若要讓部落與台電能在正確且健全的基礎上對話,首要條件就是必須撤回這份錯誤的行政處分,回到《原住民族基本法》所保障的正確法源基礎。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展開依循法律所要求的「諮商同意」程序,確保部落的權益獲得保障。
關於部落諮商同意權,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顏士程說明,我國行政法院已表明,開發案如坐落於部落傳統領域,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即應與部落進行諮商同意的程序;又開發案位於部落傳統領域應諮商同意,亦是原民會所採標準;惟本案雖位於哈崙台部落傳統領域,然負責認定關係部落的區公所卻以案場離部落有距離為由,認定台電公司不用諮商同意。顏士程律師指出,區公所認定結果顯已明確違反我國法院見解,也抵觸原民會的認定標準,故即便開發案通過環評審查,在未與部落諮商同意的情況下,亦有高度可能被法院撤銷。
針對本開發案對部落的文化衝擊,哈崙台部落舒露·貴晞老師表示,哈崙台部落嚴正反對台電光明計劃在舊部落旁設置土石堆置區,因為這裡是祖先生活與祭典的重要場域。舒露·貴晞老師指出,環評報告忽略原住民族文化,從未聽見部落聲音,等同抹去歷史記憶。舒露·貴晞老師並強調,土地與文化不是數據或註腳,而是族群生命核心,面對威脅絕不退讓,並呼籲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權利。
監督施政聯盟執行長許心欣表示,此案涉及高達600億元國家預算和大甲溪中下游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環境與社會衝擊巨大,環保團體秉持反對此案開發的立場,要求經濟部和台電另覓替代方案,並請經濟部、台電和環評委員思考,與其投入巨資發展大型、集中式的儲能設施,宜將資源投入小型、分散式的民間儲能應用。
許心欣執行長強調,南部風災斷電十餘天的殷鑑不遠,應從防災角度推動家戶儲能設備,相較於光明計畫位於深山,距離民生和工業用電戶遙遠,無論抽蓄或輸送電力都會損耗,直接在用戶端直接儲能及利用,將「防災效益」、「環境成本」與「提升公民能源意識」等外部性效益納入考量,家戶儲能的整體社會效益可能更高。許心欣執行長補充,本案如要續審,要求環境部應加開專家會議,針對地質問題進行專案審查,畢竟七月豪雨造成南部災情嚴重,若相同或更大的雨量降在大甲溪上游,是否將重演敏督利颱風的土石流和災情,都是環保團體對光明計畫非常重視的議題。
台灣生態學會顧問張豐年醫師則表示,何以反對「大甲溪光明抽蓄水力發電計畫」,原因主要在於下述五點:(1)九二一地震後谷關梨山段之山崩地滑遠超東勢谷關段,除原地勢險惡外,與之前人為過度開發脫不了關係。此計畫規模特大,牽一髮動全局,日後梨山順向坡又出現地滑,連帶德基壩遭浪濤沖擊致潰決,整大甲溪流域毀於一旦。
(2)諸堆置場難逃脫再度遭洪流沖擊而致土方又淤於壩前,諸電廠再度遭殃。(3)經濟效益值得懷疑:除回抽所耗之電量勢必超出重力下流之所獲外,光電從海邊來回遠距輸送更需額外耗不少電。(4)大甲溪是中部地區民生工商農用水之命脈,一旦啟建,下游之用水勢必遭排擠,慎防在全球氣候變遷加劇下,問題更慘。(5)決策過程中,不僅缺乏透明度,且民間亦未有足夠之機會參與,特別是在地原住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