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 都更

高院更審文萌樓 日日春協會盼收歸公有杜絕炒作

文/公庫記者 陳家豐

保有台灣重要妓運文化的文萌樓,官司纏訟已久,最高法院去年判決日日春協會勝訴,發回高院重新審理,昨(2)日下午,日日春協會召開記者會說明文萌樓處境,希望優先於「公辦都更」能夠將文萌樓收歸公有,立即啟動文萌樓的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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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80年歷史的公娼館「文萌樓」官司案件,歷經三審判決,纏訟將屆滿四年,2006年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指定前公娼館文萌樓為市定古蹟, 但2011年投資客林麗萍以劉順發名義買下文萌樓希望都更,並提告要長期租用文萌樓與保存該處文化資產的日日春協會離開文萌樓,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因文萌樓為未經合法登記的建物,所有權無法轉移,劉順發、林麗萍買下後也無法取得民法767條保障之「所有權人」,的權益,因此無法稱為合法所有權人,也就無法適用民法767條,將日日春協會趕出文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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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春協會吳若瑩說 ,2011年進行古蹟移轉與容績轉移的投機客進場後,迫遷日日春協會與長期爭取古蹟保存的公娼,現今制度上,文化資產的保存即便保存了硬體,遠遠不夠於文萌樓該處空間與性產業的長久歷史脈絡所遭受到的破壞,當投機客著眼於財產交換利益時,投資客進場以330萬投資,將能獲取3000萬的利潤,在轉手過程中恐嚴重破壞了文萌樓過去所累積的文化精神價值。

她認為,若要根絕投資客炒作的問題,必需透過市府將產權收歸公有,目前文萌樓土地產權為台灣銀行所有,為公股銀行的一部分,相對之下土地較能受國家控制,而地上權的建物則為私人所有,既然該空間已指定為古蹟,也是重要的文化資產,應該連同地上物一併收歸公有,來杜絕炒作利益,讓公部門(文化局)進行規劃,保存當地原有的妓運文化與歷史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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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春協會郭姵妤表示, 新任都發局長林洲民曾表示考慮將文萌樓納入「百日維新」的工作記劃中,肯定公部門的作為,但也擔心都更的利益,讓投機客挾持文萌樓,抬高價碼來獲得高利益。

她批評,市府文化局去年指出不排除徵收,但卻是要求買下文萌樓的人提出具體的管理維護計劃,而非具體討論為萌樓的公共性,是否該落在私人的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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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在文萌樓為生的性工作者也說,過去生活在裡頭為了討生活的場域,如今成為重要的公共文化資產,也是許多公娼運動的團體經營的地點,盼望市府文化局勿默視古蹟與歷史落入私人投機客的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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