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台東縣政府不顧原基法規定,未取得部落族人同意下,逕行將延宕近三十年的「紅葉溫泉特定風景區」都市計畫變更案送交中央內政部營建署審查。昨天(2/6)當地的紅葉部落族人及地球公民基金會成員前往營建署前開記者會,認為台東縣府的變更案以開發為目的,將11個近50公頃部落耕作區變更為開發許可區,另有社教區變更為「原住民產業專區」,恐偷渡餐廳旅館等設施。且部落族人早在縣府審查時即多次表達反對意見,縣府皆不予採納。縣長黃健庭曾在去年底選前承諾將舉辦公聽會,卻沒有兌現。記者會後,紅葉部落族人及聲援者進入內政部營建署參與第一次專案會議。經陳情後,都委委員認為台東縣政府應重新檢討計畫內容、與部落重新溝通情形,資料文件完備後再審。
「紅葉溫泉特定風景區」都市計畫位於台東縣延平鄉紅葉村及桃源村,面積387公頃。紅葉部落青年會長伊曼說明,「紅葉溫泉特定風景區」原始計畫早在1987年擬定,當時並沒有並沒有開發許可區域。台東縣府本計畫構想是:維護自然景觀風貌,兼具原民文化特色與溫泉產業觀光發展等。然而伊曼批評,縣府規劃的計畫是以「開發」為目的,在2000年時,縣府就開動怪手在部落開了寬十公尺的聯外道路,卻沒有通知族人。縣府在2003年針對土地做第一次通盤檢討,當時增加了11個開發許可區。如今縣府再送交中央,計畫內容中完全沒有提到部落參與及回饋。「文教區變更為偷渡餐廳、旅館的『原住民產業專區』,那一塊土地是族人世代耕種的平原,我們正在發展無毒農業、種鳳梨,若變更為飯店等設施,實在是不合理。」
伊曼說:「開發區都是分布在平原上,那我們族人都要住在危險的地方嗎?」全區都計區域沿著鹿野溪的兩側,分別是紅葉部落跟下里部落。開發區都是分布在平原上,周圍都是中高或高敏感地質災害敏感區。不但五十年前曾發生土石流,八八水災也曾淹沒一塊看似安全的平原區域。
附件四、地質敏感地示意圖
前任延平鄉桃源村長伊藍‧明基努安凌晨三點即從部落出發前往台北參與本次會議。他認為紅葉村及桃源村已經是平原很少的地方,開發區還多達11個?三年前曾開部落會議,參與者67人全數反對本都計案,曾受原民台採訪的台東縣長黃健庭曾對陳情族人說『我怎麼知道你是不是代表所有的民意』,還表示『也許我就是最大的民意』。對此伊藍氣憤的說:「你說你是最大的民意?連署書中紅葉族人有七八成,你選擇聽取財團的少數聲音嗎?」他認為,現在原住民土地被有心的財團、漢人透過原民人頭買土地,早成溫泉旁的土地都在財團或漢人名下,他認為立院或原民立委要能透徹普查,遏止亂象。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研究員吳如媚對都市計畫委員疾呼:「都市計畫本應該要符合在地居民的需求,怎麼會變成當地族人的需求不被聽見,而外面的人通通都要進來了?」平原地帶是農耕地,也是原民生活的地方,若土地經由人頭買賣出去,就會有大開發案進來,受侵害的就是紅葉部落區民。「財團能提供多少機會?是居民想要的嗎?」她表示,都市計畫若是對當地有利的話,居民是不會反對的;早年因保護區關係,族人子孫分家時無法蓋設房子,縣府卻反而大開方便之門,讓他人進來開發。
面對營建署承辦人員詢問是否依照原基法徵詢當地族人意見,縣府開發單位表示,原基法是在本案都市計畫及第一次通盤檢討之後成立的,本案都市計畫通過時並無原基法。對此吳如媚說,1987年
以前,紅葉部落居民就居住在此,都計是為財團還是為居民有更好生活呢?
與會的原民會土管處專員廖益群說,原基法21-23條是政府承認原民土地權利,必須遵照原民使用土地方式。若族人不被採納意見,都市計畫再怎麼做,都只是政府部門自己的規畫而已,這是涉及法律的問題。廖益群表示,台東縣府有無採納部落會議結論?在送交草案中看不到縣府的回應。廖益群表示,不否認本案都市計畫在原基法94年實施前就存在,但今天要審查的是土地變更案,
台東縣府既然要通盤檢討變更,就要遵照原基法。廖益群甚至不滿開發單位簡報中一點說明:保留地就是產權限制移轉,不利於投資開發,他說:「保留地有產權限制,不利開發,是汙衊原住民。難道就是漢人比較能夠開發嗎?開發權在漢人手上嗎?」
開發單位則回應原民會的說法基本上都對,若有涉及變更一定會遵守原基法。本案並沒有對第一次通盤檢討後的開發許可做變更。對於保留地不利開發的說法,就開發角度來看,的確自由度比較不高,才會做此說明,並沒有言明原住民不能開發的意思。
台東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科長林宛靚會議中發言,台東縣府理解族人想要低密度使用或開發土地,但她提到,若都市計畫的操作有無辦法也可以達到相關訴求,希望能朝這方向擬定計畫案內容。
若真沒辦法,不排除畫出某些特定區域,可再研議。她提到縣府在通盤檢討後沒有新增開發行為,社教區本來是可建築用地,縣府欲規劃為原住民產業專區讓原民可以符合使用,由於紅葉村都市計畫範圍都是保護區,在聽取民眾意見後,考慮可取消11處開發許可區,只是縣府考量有些地主相信可以開發,但其中透過人頭轉售也有可能,防不勝防。
內政部營建署技正李志祥則說明,在原基法之後的後續開發,若政府訂了一個跟原住民族不同意或不同認知的計畫案,是有違法疑慮。他建議台東縣府在原基法規定下研議都市計劃範圍要不要做縮減或保護區開發區要不要縮減,或原住民產業專區劃設必要性為何。只有在進行與原住民族協議、取得同意程序後,再來考慮計畫案範圍是不是適當,這樣爭議會比較小。雙方必須有討論的過程,本案才會比較容易進行。
紅葉部落族人四點訴求:
一、 將此一粗糙不合時宜的計畫退回台東縣政府重新檢討。
二、 要求台東縣政府:(1) 依原基法21、22條程序,針對「紅葉溫泉特定風景區」之規劃與部落進行對話,未獲共識前不得送內政部審查(2)需逐條實質回應部落陳情意見。
三、 「紅葉溫泉特定風景區」應落實讓觀光產業發展的主體性、自主權及自然主權回歸部落,未獲部落共識前,不得將土地變更為「原住民產業專區」、及規劃旅館等硬體建設。
四、 「紅葉溫泉特定風景區都市計畫」應根據部落現有產業、生態、自然環境與景觀等條件優勢,協助部落發展與週邊自然生態環境共榮共生的有機農業示範專區,共同量身訂做一個符合部落需求、有助於部落永續發展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