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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邁向部落自主,原民會修法不應功虧一簣

文/Katratripulr卡大地布部落聲明

原民會在今年4月預告訂定「原住民族部落會議規則」及修正「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本次修法是起因於本部落提起的知本光電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9號判決),諮商同意辦法相關規定被法院宣告違憲、違法。因此本次修法以實踐部落自我決定、自我管理之自治精神進行修正,殊值肯定,但部分修法內容顯有侵害部落自主的疑義,和修法目的相悖,原民會應審慎為之,避免功虧一簣。因此本Katratripulr卡大地布部落提出聲明如下:

涉及部落成員權義事項,應回歸部落自主

原住民族部落會議規則草案第12條第2項規定要求部落增加部落居民義務時,應經當事人同意始生效力。

但部落為集體組織,部落自主乃係在確保部落對於內部事務具有自主決定、管理之權限,對外為行使權利的主體。部落會議決議內容如無違法或重大違反公序良俗之處,部落成員應有遵守之義務,如部落成員認為部落會議決議內容違法或重大違反公序良俗,得尋求司法救濟。

目前草案規定「須經各該當事人同意」毋寧課予較政府甚至是一般民間團體更嚴苛之責任,且忽略部落自主之集體權利,有否認並剝奪「部落自主」之疑義。

二、部落章程自其公告後生效,鄉公所是否備查、是否公開,均不應影響章程之效力

諮商同意辦法草案第4條第3項規定要求部落章程需經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備查及公開30日,公開期滿無人異議,才會生效。

此恐生公所是否有實質審查部落章程效力之權力?公所是否有權濫行不備查或不公開?公所如自行認定部落章程部分條文不當,是否得不備查或不公開所有條文或只能不備查或不公開該部分條文?此將導致部落章程效力未定,部落行政困難等疑義,且嚴重侵害部落自主權。

、豁免諮商同意之認定應由原民會為之,如由受理機關為之,恐有架空諮商同意程序之疑義

諮商同意辦法草案附件將「非屬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利用」之認定權責由「原民會」認定,修改為由「受理機關」認定。

受理機關包含「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機關是否熟諳原基法及諮商同意辦法,令人存疑。如受理機關濫行解釋以豁免諮商同意,顯有架空原基法的問題。

另外,實務上已經有機關想濫行規避諮商同意之情形。經濟部為發展地熱,於去年積極於原民會溝通,欲將「地熱鑽探」解釋為「促進原住民族土地利用」以規避諮商同意程序,因此本次修法,如原民會配合將解釋權限交給受理機關行使,恐有配合經濟部之疑義,也有推卸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解釋責任之問題。

四、關係部落過半數同意之規定已違反法律保留,門檻應回歸部落自主或全體同意

諮商同意辦法草案第4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族或部落參與,指過半數關係部落通過。

原基法第21條訂定目的係為避免原住民族或部落之生存權及文化權受外來行為之侵害,關係部落既為受開發行為影響之部落,自應諮商取得關係部落同意,要無簡化為過半數之可能。實務上已有法院裁判認為過半數關係部落同意之規定有違原基法第21條第1項的立法目的,且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另外,一致決有助於保障部落的自決、避免多數暴力,及避免擴大關係部落的認定,以稀釋少數關係部落不同意見的道德風險。

建議開發案涉及多個部落,該開發案應以何要件通過,應回歸部落間協約,如部落間未定有協約,應經每個部落同意(一致決),始得開發,以尊重部落自主權。

五、關係部落之認定、諮商程序是否完成應徵詢部落之意見

關係部落之認定及諮商程序是否完成,和部落是否行使、如何行使諮商同意程序息息相關,故應保障部落表示意見,並於不服時,得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

六、部落決議結果應作為相關行政處分之附款及納入行政契約

受理機關未必都會做成與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相關之行政處分,故受理機關應通知相關機關,相關機關應將部落決議結果列為附款,以真正確保申請人履行其同意事項之共同參與、管理或利益分享機制。

七、草案預告期間應至少60日,確保部落及族人有充分時間表示意見

預告期間乃是為確保民眾有充分的時間了解法令修正的內容並表示意見,以強化法規制定的正當性並減少錯誤修法的可能。但本次草案,僅公告30日,原民會稱是「為確保原住民族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之權益並加速解決實務問題」。

但如前所述,本次修法的源起乃因諮商同意辦法部分內容經判決認定違憲、違法,該判決自111年9月8日作成迄今已逾2年7個月,是否有必要急於30日內公告令人存疑。為確保部落及部落族人表示意見之權利,預告期間應至少60日。

八、應至各地舉辦草案說明會,俾利各部落充分了解草案內容並表示意見

本次「原住民族部落會議規則」草案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修正草案,涉及全臺部落如何行使諮商同意權,勾勒部落集體權行使、部落及其部落族人間之關係,影響部落及部落族人權益甚大。

建議原民會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55條之意旨,至各地區舉辦草案說明會,俾利各部落充分了解草案內容,並提出意見。

完整意見請參考本部落與知本光電案律師團共同提出之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