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都更

《都更條例》修出強拆、假聽證? 民團抗議黑箱黨團協商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明天(5/26)下午立法院將進行《都市更新條例》黨團協商,可能在這會期進院會二讀、三讀表決。今天(5/25)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及來自各地的都更自救會成員前往立法院群賢樓前開記者會,認為目前《都更條例》越修越糟,影響人權甚鉅,現在討論的行政院版草案仍未針對公益性及必要性修法,20條協商條文也沒有在內政委員會公開、充足討論,就要進黨團協商「喬過去」?民間團體要求國民兩黨停止黨團協商,不要簽下協商共識。今天民間團體會將反對聯署書發到各立委辦公室,同時要求立委進行聯署表態,不要通過黨團協商。都更盟成員黃慧瑜說,倘若明天兩黨仍執意要通過爭議都更條款,民間團體會持續監督,在二、三讀過程中發起抗爭,持續監督。
150525-4
都更盟成員黃慧瑜表示,日前台北市副市長林欽榮曾說「都市更新條例要廢除」,民團認為林副市長此舉至少意味著都更條例現行問題嚴重性,不是靠「補丁式」修法可以解決。黃慧瑜認為,目前行政院版都更條例的恐怖之處就在於影響範圍廣大,危及所有權人、違建、承租戶及一般市民。其修法內容仍允許建商主導都更、沒有合理、公益必要性的評估基準,放任公有地要參加都市更新、保留多數決、沒有明訂聽證規範,任由主管機關自己訂定,保留強拆及不合理容積獎勵、通過稅賦減免,沒有會計查核機制。黃慧瑜說:「目前《都更條例》修法思維仍首重效率及產業利潤,營建署跟立法院不該走錯路!台灣需要的不是更高壓、效率更快或獎勵更多的《都市更新條例》,而是要廢除『以獲利為目的』的都更政策。」

11134120_880894721977026_3399541798474736565_o

圖片來源: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

2012年因士林文林苑都更案,國民兩黨提起共21個版本修法草案,還有92名立委提出強拆條款釋憲。如今行政院版本不但沒有刪掉強拆條款,還要設法通過。民團質疑,因為都更案件熱度退了,讓政府再度通過爭議條款。永春都更案當事人王東凱表示,對於擁有許多房地產、土地的建商來說,更新後的房子只是他們財務報表上的數字,或股東紅利的依據。但對於人民而言,所居住的地方就是每個人賴以為生的地方,養育妻小、生活就學依據的財產。「堅決反對都更條例修惡,罔顧人民居住權,只用估價就叫我們滾出去,反對第55條強拆條款。」

不只文林苑案,還有許多曝光率不高的都更迫遷案正在進行中。都更盟統計,行政法院就有88件都更行政訴訟判例,若加上尚未判例的,人民提起上百件都更爭議案訴訟。另外,還有沒計算進去的重建成本,造成不小的環境破壞,如以重建方式進行的都更案導致高碳排量,嚴重的交通負擔及廢巷,歷史紋理破壞等,顯見都更政策未有整體規劃。
150525-1
負責多件都更訴訟案件的元貞法律事務所律師詹順貴表示,幾次《都更條例》修法明顯還是往建商偏移,「這樣的修法,個人認為,不要也罷。」原本士林文林苑都更案、北市府強拆王家引發重大爭議,引發政府必須重新檢視修正《都更條例》,而大法官709號釋憲指出《都更條例》有三法條違憲,卻在目前黨團協商的結果看到,將違憲三法條置之腦後。尤其是釋憲709號解釋政府一定要舉辦聽證程序,目前修法卻是明訂交由各縣市主管機關自訂辦法?詹順貴痛批,明明我國行政程序法就有完整聽證程序,立委視若無睹,刻意授權另外訂定。詹律師提到自己在大法官釋憲後參與幾次台北市政府舉辦的都更聽證會,結果只是把公聽會形式套進聽證程序而已,人民僅能發言三到五分鐘,完全沒有與官方釐清爭點的機會。然而聽證程序是重要的人民參予機制,反而修法後讓人民無法有效表達意見,聽證程序在修法中被架空。「連台北市都是這樣,如何期待授權給各縣市辦真正符合行政程序法要的聽證?」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提到,在日本,「都市更新」跟「住宅改建」是完全不同項目,但台灣政府將其混在一塊談。徐世榮說,「都市更新」有著增進社會福祉的目的,都更法第1條即明文規定要增進公共利益。「台灣目前的都更有增進全民福祉嗎?根本看不到;反變成政府幫助財團建商能夠累積財富的工具,侵害剝奪基本人權,影響居民基本生存權及財產權。」

台北市一級古蹟文萌樓也是都更爭議案,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表示,《都更條例》政院版第43條中,規定公有地一律無條件參加都市更新,她認為這是讓政府變成建商的土地供應商。鍾君竺舉例表示,新莊武德殿的公辦都更案,其古蹟本體該怎麼使用,地方公共利益如何配合新莊老街做都更,這些新北市府根本不在乎。文萌樓案例中,台北市公有地佔45%,台銀土地佔25%,鍾君竺表示,因為沒有任何公有單位超過一半,就推卸責任,台北市府身為最大地主更沒有站在維護保存古蹟的立場,讓古蹟也得站在第一線,對抗都更。
150525-3
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及來自各地的都更自救會成員訴求,營建署與立法院應正視以下民意:

1. 修正第3條實施者定義。都市更新不應由建商主導。
2. 廢除第21條任意圈地條款,停止圈地搶建。
3. 第32條-1聽證程序應明訂規範,不應授權機關自訂規則,杜絕假聽證、真公聽。
4. 第43條公有地應回歸國產法規範,公有地不應透過都更賣財團。
5. 廢除第55條強拆條款,終止都更迫遷。
6. 廢除第64條容積獎勵條款,停止賤賣天際線、圖利財團。

都更盟提出六點訴求,其法條都沒有在內政委員會公開且足夠的討論,更沒有公開可轉播的內容接受人民檢驗,因此黑箱密室的黨團協商兩黨都不應簽下協商。因此都更盟呼籲立法院,《都更條例》所有修法過程都要公正公開,真的有爭議無法解決的條文,召開公聽會處理。

 

後記:26日朝野黨團協商意見分歧而破局,待下一次研討。

標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