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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為何教育部官員總偏袒私校經營者? 高教工會:因為他只想到自己!

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為什麼教育部高官總是如此偏袒私校經營者?」這經常是許多教師和社會大眾所疑惑的問題。不少私立大專校院師生面對學校種種違法作為,向教育部陳情或檢舉,也總是石沉大海。究竟為什麼會這樣?

究竟為什麼會這樣?答案的或許很簡單。因為這些教育部高官們,「他只想到他自己」!

高教工會透過追蹤、整理近20年以來的教育部部長、次長、司長、主秘他們在退休或下台後的去向後發現,他們有極高比例會前往私校擔任要職,根據工會的統計指出:有多達3位的教育部長、10位教育部常務或政務次長、4位高教或技職司長、幾乎全數的教育部主秘…他們大多數都轉任私校擔任待遇優渥的「講座教授」,或者是校長、副校長等一級行政主管,更有搖身成為校董者(詳見附件一:二十年來教育部退休高官前往私校任職者名單)。[1]

一直以來,教育部官員(更廣義的說來是高階的公務人員)在退休後轉任私校就是個極俱爭議的事情,當中對他們的批判有兩點批判,一是所謂「雙薪教授」的問題,二是所謂「私校門神」的問題。

在「雙薪教授」的問題上,過去包含工會在內,已有不少學者和社會輿論就曾針對他們涉及重複領取國家資源,一手領取高替代率的月退俸,另一手又再度領取私校最高標準的薪資,以及排擠博士生工作權的問題提出過質疑和批評。至於這些高官之所以會被稱為是「私校門神」的原因在於,他們可能基於自身在政務體系所累積和建立的人脈資源和聲望,而有助於私校應付評鑑,獲得獎補助款。

教育部高官退休或下台後轉任私校,除了有上述坐領雙薪和可能影響既有評鑑公正性的問題外,工會更進一步的檢視這些轉任私校的高官,他們在教育部任職期間的各種「政績」後發現,當中有不少偏袒私校經營者的法令鬆綁和發言。這就讓人不禁要問:這些教育部高官和私校校董間到底有什麼利益關係?而這種政策或行政上的「利益輸送」,或違反利益迴避原則之處,更是工會認為教育部高官不得轉任私校最重要的原因!

以教育部對於私校的管制和監督為例,在過去幾度教育部參與其中的法令鬆綁下,《私校法》歷年的修訂中(2001、2007、2011年)[2],都明顯地擴張了董事會的權力,同時也促進了校產的「私產化」,使得私校校董更加「有利可圖」。

首先是《私校法》在2001年第75條的修訂,便開始鬆動了校產的公共性,它使得原先規範私校在學校解散後應歸屬於學校所在之地方政府的校產,開始得以交由私校校董來決議處置(私校校董就可透過合法的捐贈程序,來挪移校產至自身或特定關係人所設立的基金會或私校)。根據工會的評估[3],當初涉及該條文修訂,退休後嚴重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前往私校任職的官員包括了:前政務次長楊國賜、前政務次長吳清基、前常務次長呂木琳、吳鐵雄、前高教司長黃政傑、張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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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私校法》在2007年第71條及第30條修訂,更使得學校在停辦後,董事會得以透過合法的途徑透過改辦其他事業(教育/文化/社福)來繼續佔有、靈活地運用校產,以及使得原本無給職的董事可以「專任董事」的名義支領校長級的薪資。根據工會的評估,當初涉及該條文修訂,退休後嚴重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前往私校任職的官員包括了:前政務次長呂木琳、前常務次長周燦德、前技職司長陳明印、前技職司長張國保。

2011年《私校法》第71條的修訂,更增添了給私校校董退場的誘因,讓私校校董在學校改辦後,可獲取土地變更的增值稅免繳之優惠。根據工會的評估,當初涉及該條文修訂,退休後嚴重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前往私校任職的官員包括了:前部長吳清基、前政務次長林聰明、前常務次長陳益興、前主任秘書陳明印。

 

圖利私校校董之法令鬆綁圖利內容涉及法令鬆綁退休後轉往私校任職之官員
私校法第75條[4](2001年10月21日修訂)首度鬆綁了解散後校產要歸屬地方政府的規範,開始得交由私校校董決議處置政務次長楊國賜:後轉任淡江、亞州大學講座教授;首府大學、南開科大校董

常務次長吳清基:後轉任淡江講座教授;龍華科大校務顧問;東海、首府大學校董

常務次長吳鐵雄:後轉任立德管理學院、康寧大學、輔英科大校董

主任秘書蔡義雄:後轉任鳳和高中校董、矽谷學校校董

高教司長黃碧端:後轉任實踐大學講座教授

高教司長張國保:後轉任銘傳大學教育所所長

技職司長黃政傑:後轉任明道、靜宜大學講座教授

私校法第30條、71條(2007年12月18日修訂)

 

 

 

第30條:讓原先無給給職的董事得以「專任董事」名義,合法領取校長級薪資

 

政務次長呂木琳:後轉任銘傳大學校務顧問、教育應用語文學院院長

常務次長周燦德:後轉任正修科大講座教授、醒吾科大校長

技職司長陳明印:後轉任大葉大學副校長

技職司長張國保:後轉任銘傳大學教育所所長

第71條:放任學校停辦後,私校校董得以透過改辦其他事業(教育/文化/社福)來繼續佔有、挪用校產
私校法第71條(2011年12月28日修訂)增添了給私校校董退場的誘因,讓私校校董在學校改辦後,可獲取土地變更的增值稅免繳之優惠部長吳清基:後轉任淡江講座教授;龍華科大校務顧問;東海、首府大學校董

政務次長林聰明:後轉任南華大學校長

常務次長陳益興:後轉任明道大學講座教授

主任秘書陳明印:後轉任大葉大學副校長

同時,在部分高員退休後轉任私校的言論和知識生產,我們更可以看見「教育部高官-學閥-私校校董利益」之間那盤根錯節的利益關係,以及這些教育部退休高官們是如何「前後一致」地視「私校為私產」。

例如前教育部次長後轉往正修科大任講座教授、醒吾科大任校長的周燦德,他在接受由前技職司長後轉往銘傳大學教育研究所任所長的張國保其所主持的關於「大學退場機制」[5]的研究計畫訪談中,竟然提出了:要讓私校在退場清算後的校產可以交由私校校董來分配的主張,身為計畫主持人的張國保也表示肯認這種可讓私校校董「分配盈餘」的看法。

而正是基於教育部高官與私校間存在著利益和權力交換機制,所以更是使得教育部形同私校經營層的「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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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眼下教育部高官在面對高教各種亂象的敷衍態度和消極作為,像是犧牲師生權益,棄守「接管」職責(不願依法向法院聲請解散既有董事職務),放任私校校董惡性停辦、圖利校董轉型的前技職司長李彥儀(現任高教司司長)、政務次長陳德華,或是擅自修訂《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使其與《教師待遇條例》立法宗旨嚴重相悖的教育部高層們,以及竟公然指出所謂私校教師薪資準用公校,是只有準用加給「項目」,而不是支給數額的人事處專門委員邱怡璋。那種種護航私校校董的行徑都讓人質疑:這些現任的教育部高官們,是否同樣的在追隨前長官的腳步在累積退休後前往私校「求職」的「功績」呢?

據此,高教工會嚴正的提出以下三點改革訴求:

一、 立即制定禁止教育部官員退休後至私立學校繼續任職的「旋轉門條款」[6]

二、 我們也要求現任的所有教育部官員應公開宣示:退休或下台後不至私校任職!(包括現任的教育部長吳思華、政務次長陳德華、高教司長李彥儀、技職司長馬湘萍、人事處長張秋元、主任秘書王俊權…等。)

三、 全面檢討圖利私校校董的既成法規!

 

附件一:二十年來教育部退休高官前往私校任職者名單

姓名

職位轉任單位及職位
楊朝祥政務次長1994.3-1997.8中州技術學院董事會董事(2007)

 

現任佛光大學校長、現任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常務董事

教育部部長1999.6-2000.5
黃榮村教育部部長2002.2-2004.5淡江大學講座教(2004-2005)、中國醫藥大學校(2005-2013)

 

現任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神經科學與認知科學研究所講座教授、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董事長

吳清基技術及職業教育司1994.8-1997.8東海大學董事(2014年)

 

現任淡江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講座教授(2012年至今)、龍華科大校務諮詢顧問(2012年至今)、台灣首府學校董事(2012年至今)

常務次長1999.2-2000.2
政務次長2000.2-2000.5
教育部部長2009.9-2012.2
黃鎮台常務次長1994.5-1995.8東吳大學校長(2008-2011年)
李建興常務次長1992.2-1997.11曾任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長(2005-2008)
政務次長1997.11-1999.2
楊國賜主任秘書1992.2-1993.3淡江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教授(2005-2008)

 

現任亞洲大學幼兒教育學系及經營管理學系講座教授(2008年至今)、致遠管理學院(2011年1月-2011年5月)、台灣首府學校董事(2011年5月至今)、南開科技大學董事(2005年至今)

高等教育司1993.3-1995.8
常務次長1995.8-1999.2
政務次長1999.2-2000.1
吳鐵雄常務次長2001.4-2003.4立德管理學院董(2007-2011)、康寧大學董事(2011-2013)

 

現任輔英科技大學董事會董事長 (2014年至今)

吳明清主任秘書2000.2-2000.5現任淡江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常務次長2003.4-2004.5
呂木琳主任秘書1998.2-2000.2現任銘傳大學校務顧問兼教育暨應用語文學院院長(2010年至今)
常務次長2000.2-2006.1
政務次長2006.1-2009.9
周燦德技術及職業教育司2002.9-2004.5現任正修科技大學企業管理學系講座教授(2010年至今)、醒吾科技大學校長(2015年至今)
常務次長2004.5-2009.2
林聰明常務次長2009.2-2009.9現任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常務董事(2014至今)、南華大學校長(2013年至今)
政務次長2009.9-2012.12
政務次長2013.1-2013.1
陳益興常務次長2009.9-2012.12現任明道大學課程與教學研究所講座教授(2014年至今)
政務次長2013.1-2013.10
黃政傑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1997.8-2000.11

現任明道大學教學藝術研究所講座教授、靜宜大學教育研究所講座教授
高等教育司2000.11-2001.7
吳聰能高等教育司2002.8-2003.1中國醫藥大學副校長

現任弘光科技大學護理系講座教授兼校長

主任秘書2002.2-2004.5
張國保高等教育司2001.7-2002.7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董事(2005-2011)

現任銘傳大學副教授兼教育研究所所長(2007-至今)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2004.5-2007.7
陳明印主任秘書2006.2-2007.7現任大葉大學副校長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2007.8-2010.2
主任秘書2010.3-2012.3
黃碧端高等教育司1997.10-2000.5現任實踐大學講座教授
政務次長2013.1-2014.7
陳金雄主任秘書1996.7-1998.2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校長(2002-2005)
蔡義雄主任秘書2000.5-2002.2現任私立鳳和高級中學董事、矽谷學校財團法人董事
李坤崇主任秘書2004.5-2005.8南台科技大學教育領導與評鑑研究所教授兼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現任南華大學講座教授兼學術副校長及教務長

劉奕權主任秘書2009.11-2010.2現任大葉大學講座教授
資料來源:教育部部史網、各校網站、法人及夫妻查詢系統、司法院法人及夫妻財產登記公告
整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1] 以不少教育部高官都曾轉任的淡江大學給予講座教授的待遇為例,講座教授每週僅需授課兩小時,除了每月可支領正教授的薪給外,還得支領彈性薪資四萬元以上。
[2] 關於《私立學校法》歷年來的修訂沿革,可參見立法院法律系統
[3] 評估的標準是,以該條法令修訂通過的時間及該條法令修訂前一年內還於教育部內擔任要職者。
[4] 該條規範學校解散清算後校產歸屬的條文,在2007年12月18日《私校法》全文修正後,被調整至74條。同樣的它根本上是放任了讓校產得以交由私校校董決議。
[5]張國保、黃嘉莉(2012)。「因應少子女化我國大專校院整併、轉型與退場機制之研究」結案報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報告。
[6] 至少比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原則辦理:教育部官員限期不得轉往私校任職。